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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推进中华民族认同建设的重要举措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项政策用国家根本法正式确认以后便成为中国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党和国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工作主要有:民族关系疏通,深入偏远少数民族地区走访、慰问、调研,开展民族识别等。

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决定了,一方面党和国家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展国家建设之时,必须慎重对待从久远历史走来的各个民族群体,并以恰当的方式处理各种民族问题;另一方面,各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也构成了国内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关系,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因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事务和民族关系的协调与处理,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从根本上增进和巩固各民族群体对中华民族认同的思想理论、制度设计和政策举措。

第一,确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发展了该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灭,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灭。”[12]客观而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阐释民族问题中所蕴含的民族平等思想,是从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歧视,以及全人类解放的视角来说的,进而把民族问题的解决与社会革命问题联系在一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也基于这一立场来阐释自己的民族主张、处理民族问题和进行政治动员,如毛泽东指出:“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13]“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14]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结合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及国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并在全国范围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原则。随后,该原则便成为我国开展民族工作、处理民族事务的根本准则,在党和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各民族群体的中华民族认同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理论导向。

第二,创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项政策用国家根本法正式确认以后便成为中国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5]从族际政治整合视角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现民族自治或民族地方自治,进而保障少数民族群体基本权益的根本制度,根本上达成了族际政治整合的目的。从政治权力视角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质上是有效实现族际间政治权力分配的基本方式,构成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就实施情况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原则,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体的基本权利要求。回顾历史可以看到,经历长期战争创伤的中华大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尤其在人民政权尚未完全建立和巩固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国民党残余势力、国际敌对势力、地方分裂势力等交错并立,使得当地面临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设,一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极有可能面临分离或分裂的危险,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也不会一帆风顺。该制度的确立,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体的权利要求,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也为少数民族群体的中华民族认同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三,开展经常性的民族工作。民族工作开展最直接的方式便是通过在国家政权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进行。这并非中国独创或独有的机构,任何多民族国家都面临在政府中设立相应的机构来处理民族事务的要求,如:“英国为满足苏格兰、威尔士地区民族主义的要求,设立苏格兰、威尔士地方议会,负责地方事务;……比利时为解决弗拉芒人与瓦隆人的冲突而实现的语言自治和联邦体制;等等。”[16]在我国,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后,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在国家机构中专门设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民族事务。此外,其他政权机关也肩负着一定的民族事务处理职能。其中,党和国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工作主要有:民族关系疏通,深入偏远少数民族地区走访、慰问、调研,开展民族识别等。尤其是后者,在前后相继的三次民族识别工作基础上,最终奠定了今天我国56个民族群体共存的民族格局。通过民族识别,各个民族群体取得了民族的地位,有了明确的族称,改变和规范了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民族称谓。民族识别工作完成后,少数民族群体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得以明确、固定和细化,少数民族群体的中华民族认同在继民族危亡之后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第四,制定出台一系列民族政策。“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策一般是指国家的少数民族的政策。”[17]民族政策作为调整族际关系、实现族际和谐的制度机制,是关涉少数民族群体或少数民族地区切身利益的重要机制,对多民族国家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的少数民族政策主要由民族优惠政策、民族干部政策和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政策等构成,具体的政策实践包括:“一是在扶贫资金、建设项目上向民族地区倾斜。二是设立专项资金。三是组织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四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实行金融优惠政策。六是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重点扶持。七是制定并实施专项规划。”[18]在此基础上,也通过国家战略规划的形式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如兴边富民工程、西部大开发、移民开发等。这些政策的施行,有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进而从根本上增进了少数民族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五,确立全国一致的国民教育体系。客观而言,国民教育本质上就是一种同质化教育,也是一种更为系统、有效的政治社会化机制。国民教育在为国家培养所需人才并提高国民素质之时,也积极地传导、灌输着国家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充分体现了学校教育的政治社会化功能。“通常情况下,受过长期教育的人比只接受过短期教育的人对共同体有更强烈的责任感,……大学毕业的人更为宽容、开放,特别是在对待种族问题上,而只受过高中教育的人则显得相对狭隘。”[19]就我国而言,全国一致的国民教育话语体系——普通话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和普及具有深远意义。一般说来,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群体的民族属性常常为与生俱来并无以选择的出身、肤色、体质、体貌等形态特征所标示。但相同的语言是使得具有较大差异的各民族群体联结或整合在一起的强大纽带。对此,安德森精辟指出:“语言几乎比当代社会里的任何其他事物都要显得更根深蒂固。而且,没有任何其他事物能够像语言一样有效地在情感上将我们和死者联系起来。……有一种同时代的,完全凭借语言——特别是以诗和歌的形式——来暗示其存在的特殊类型的共同体。”[20]“民族就是用语言——而非血缘——构想出来的,而且人们可以被‘请进’想象的共同体之中。”[21]

总体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增进中华民族认同建设的理论制度及政策举措是较为成功的。但伴随国际国内环境的改变,一些做法已远不能适应当前情况,并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及挑战,尤其是民族政策中所蕴涵的“民族主义”取向,使得个别少数民族群体的民族意识增长过快,不同程度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造成了削弱和抵触,中华民族有被淡化、被虚化的风险。为此,需要本着对民族国家高度负责的强烈责任感来剖析、审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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