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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范围的本设区市是指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我国还有一部分人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参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公务员就是指执行公务的人员。这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即规定了公务员最基本的职责。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职能的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因而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公务员概念的具体界定不同,相应的公务员的范围也就不同。同时,我国还有一部分人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参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一、公务员的概念

一般来说,公务员就是指执行公务的人员。不过,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于公务员概念的具体定义却有着细微的差别。例如,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时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重新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个定义,明确了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依法履行公职。这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即规定了公务员最基本的职责。按照这个条件,公务员必须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承担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职能,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通常也称之为“人民公仆”。这一条件,使得公务员与社会其他人员区别开来。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现行编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与工资等诸多管理联系在一起,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组织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机构的功能以及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我国人员编制大体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军事编制等几种类型。其中,行政编制是指其经费由行政费开支的人员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行政预算有直接关系。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职能的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通俗地讲,就是“吃皇粮”,由国家财政供养。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国家相应地以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形式,来保障他们的生活,这也是按劳分配的一种体现。

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是公务员,只满足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必然不是公务员,如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如果没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则有可能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务员。从我国各类人员的情况来看,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只有各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而他们是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因而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二、公务员的范围

虽然都叫公务员,但事实上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差异巨大,国外公务员范围有大中小之分,而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又有自身的特色。

(一)国外公务员的范围

从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情况看,公务员范围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小范围。仅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常务次官以下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并实行常任制的政府工作人员,也称事务类公务员或常任公务员。这种划分以英国为代表,广泛实施于英国以前的殖民地或英联邦国家,如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斯里兰卡、马来西亚,非洲的加纳、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南非,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2.中范围。即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这种划分以美国为代表,主要实施于美国以前的殖民地或者受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如菲律宾、泰国、韩国等国家。以美国为例,其公务员范围包括总统、国务卿、特种委员会成员、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以及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官员和行政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包括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工勤人员。

3.大范围。把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这种划分以法国为代表,广泛实施于法国以前的殖民地或者受法国影响较大的非洲和中东国家,如科特迪瓦、摩洛哥、突尼斯、几内亚、尼日利亚、乍得、黎巴嫩等国家,此外,亚洲的日本也是这种划分方式。

分析世界各国划分公务员范围的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世界各国没有统一的公务员范围,各国确定公务员范围均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其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相适应。第二,各国划分公务员范围大小不同,但所有称为公务员的人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由国家支付薪酬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构成一种任用或雇佣关系,也可以称为国家雇员。第三,各国所称公务员,在适用公务员法方面有所区别,并非全部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如法国对列入公务员范围的教师、军人,分别制定《教师章程》《军官和士官章程》进行管理。日本也对教师、医生、军人等特别职业公务员,分别制定特例法进行管理。

(二)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我国公务员具体包括下列八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党的中央组织主要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党的地方组织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党的组织。党的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检委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以及农村村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人大组织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政协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民主党派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在宪法中属于一类国家机构,但在现行体制下,其工作机构没有单独作为一类机关,且涉及人数很少,主要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延伸阅读

上述八类机关中一些人员不列入公务员的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八类机关中的一些人员,要做具体分析,有的不列入公务员,有的要根据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性质确定是否是公务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上述所列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如果不驻会,并不使用行政编制,则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2)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整体上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按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比如中国共产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政协各级委员会常委、委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等。若所在部门和单位属于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则可确定为该机关公务员,否则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3)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研究所、信息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他们使用事业编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4)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执行行政职务,其工作属后勤服务性质,公务员管理办法对他们不适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机关后勤工作将逐步社会化,工勤人员逐步从机关剥离出去,因此他们也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资料来源: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最新版)[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28.

三、关于参照管理

所谓参照管理,就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依据,坚持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同时兼顾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在某些具体制度上做适当变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总结十多年参照管理实践,做好公务员法施行后的参照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界定范围。(1)群团机关工作人员。2006年8月,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发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组通字〔2006〕28号),规定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21家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和地方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包括政府系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工作人员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严格审批程序。对哪些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机关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严格把关,避免参照管理扩大化。有关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参照管理的审批权限、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需本单位提出意见,由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审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审定;地方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提出意见,在征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需本单位提出意见,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定;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地方各级党委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在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3.规范制度措施。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后,主要工作就是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总体来讲,既要遵循公务员法的原则精神,执行公务员法确定的各项制度规定,防止随意性;也要考虑群团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对某些需要变通执行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需报有关机关批准;还要在参照管理中注意解决人事管理工作的一些难点问题,推进这些机关和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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