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让权力不再单向运行

让权力不再单向运行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是追究。几年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抓住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两个关键环节,使责任区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得到追究。以重大事故查处为突破口,带动责任追究工作的全面展开,2000年5月31日,彭阳县境内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7人死亡,10人受伤。火灾发生后,该馆2名主要领导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如果几年前,权力的运行比较轻松,是因为不必为用权不当或权力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太多的责任。自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施行以来,权力不再单向运行,而逐步回归到权力的本质——为使用权力承担责任,成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肩头的义务与担子。如果有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或责任区内事故频发,问题成堆,丢面子挨“板子”是小事,弄不好还要丢“位子”。这就是责任追究的威力。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责任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事故,领导干部虽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受到追究。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结束了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只行使权力而少有承担后果的权力单向运行的历史,绷紧了他们意识深处“责任”这根弦,增强厂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责任意识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构建责任运作机制,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几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规定》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其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将《规定》中的六类追究情况,又细分为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大类,其中领导班子应予追究的有七个方面,领导干部应予追究的有六个方面,并对追究的对象、追究的方式等做了严格的规定,使责任追究在制度上有了保证。各市、县(区),各部门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使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是追究。在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正所谓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只有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出来,领导干部才能切实负起责任。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全区上下为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

一是以“合同”的形式把责任落实到人。每年,从自治区党委、政府到基层乡镇部门,各责任区“一把手”都分别与下级责任区“一把手”分级分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运行机制。有的单位还将责任书内容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以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二是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把任务分解、细化、量化到具体人头上,建立起了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有明确责任分工的工作机制。三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其内容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明确若干个牵头部门主抓,部分单位配合,做到“主角”到位,“配角”尽职,形成了“部门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四是按照“纪委组织协调”的原则,实行专项负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从责任分工、责任考核到责任追究,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安排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了对各级党政组织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作用。

在建章立制的同时,全区从上到下都相继成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党委(党组)“一把手”任领导小组组长,每年组织对所属地区和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几年来,我区各市、县(区),各部门,坚持在细化考核内容上做文章,在完善考核办法上想措施,将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发展指标及业务工作的检查考核相结合,将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任用、奖惩相结合,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一些市、县(区)、部门还实行了“末位淘汰制”。陶乐县制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考核制度》等,对考核排在末位的干部实行追究淘汰。1999年以来,排在末位的4名正科级干部和2名副科级干部免职,1名正科级干部降为副科级,1名副科级干部降为一般干部,对2名正科级干部和2名科级领导班子进行了诫勉谈话,对考核中排在后15位的干部和后12位的领导班子实行集体谈话,提出“黄牌”警告。每年,各地都有领导干部因责任制考核不过关而丢了“位子”的现象发生,真正体现出了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的威力,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端正了“官念”,确确实实感到了当好官、为人民用好手中权力的重要性。

几年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抓住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两个关键环节,使责任区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得到追究。据统计,自2000年至今,全区实施责任制追究共立案84起,有173人被追究了责任,其中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27人。

严肃追究,让权力不再单向运行

领导干部的职务和权力,不是名与利的标志,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责任和义务。你身在其位,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就要对责任区内的一切负起责任。几年来我区在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真追实究,使责任追究发挥着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以重大事故查处为突破口,带动责任追究工作的全面展开,2000年5月31日,彭阳县境内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7人死亡,10人受伤。彭阳县纪委依据规定,对此事严肃地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县交警队队长、交警队1名干警、县客运公司经理、运管所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撤职、党内警告处分。

1998年11月18日,某档案馆发生火灾,致使馆藏档案2369余卷被毁,118卷受损,造成严重后果。火灾发生后,该馆2名主要领导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000年6月14日,石嘴山市某中学因管理不善,造成298名学生中毒,影响重大。事件发生后,石嘴山市纪委监察局严肃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该校副校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县教育局局长,防疫站站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01年10月19日下午,海原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11人轻伤。事件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给交通肇事当事人李某私加车厢篷子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办理入户手续的车管所业务员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县车管所所长与交警大队队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这是几起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通过对这几起案件的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敲响了责任意识的警钟。

抓“一把手”工程,促责任追究。各市、县(区),各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坚持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总责,党政副职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分管的业务工作,又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责任制,既为“一把手”监督落实各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责任追究情况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也使分管领导明确了肩负工作的分量。同时,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原则,把“一把手”当作重点来抓,严肃追究责任区内发生重大问题的“一把手”的责任,为促进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002年4月15日,灵武市长流水村多人以周某某所种树林阻挡羊只饮水为由,将周某某在长流水水库一带2002年新栽植树苗拔折12378株,2001年栽的新疆杨拔折77株,并堵塞供水管线的观察井14口。这起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灵武市纪委监察局严肃追究了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乡乡长及主管林业的副乡长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2000年,某市纪委立案查处了某区文体局原正、副局长伙同内部工作人员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套取现金13万余元的案件,有关当事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制裁。事后,该市纪委监察局依据规定进行了责任追究,分管该局工作的某区党委常委、副区长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1991年至1998年,同心县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和录用干部工作程序,非法违规录用干部357人。区纪委除对同心县原书记、县长进行了严肃的查处外,有关部门还追究了对违规签批录、转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原银南地区人大联络处副主任和原吴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责任,分别给予他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两起责任追究案件,或追究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将权力与责任挂钩,惩罚有别,责任分明,体现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原则,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对失职、失察或因管理不严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或下属出现问题的,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不护短、不手软,坚决追究责任,从而树立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失责必究”的意识,促使领导干部“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真正使责任制由“宽”变“严”,由“软”变“硬”。1998年6月,某局出纳员王某多次从本局账户上提取和截留现金,并利用本局某账户提取现金102万元,携款潜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作为王某上司的该局办公室主任和某处处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对下属的监督管理,被追究了责任,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调研员职务和行政警告处分。

2000年4月,某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个别民警在查办某厂驻银川办事处偷税漏税案中,越权办案被有关部门查处,当事人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免职处分,该分局分管副局长、政委对干警的违纪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向市公安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

2000年8月4日,某集团公司一小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经济损失110万元。该集团公司总经理、经理等5名厅级干部被追究了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同时,16名负有相关责任的处和科级干部,也被有关部门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两年或撤销职务处分。

2001年4月16日,某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强制戒毒所发生17名戒毒人员脱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事件发生后,对原强制戒毒所所长、监管大队大队长、局分管领导、政委、局长等10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原强制戒毒所所长撤销党内、行政职务处分;监管大队大队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公安局副政委行政警告处分;责成县公安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警衔降级处分,责成公安局局长、政委向县委、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做出深刻检查。

2001年春节,某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私自动用警车携家属探亲,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3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县公安局局长、副政委被追究责任,两人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严格的责任追究,让工作不力者“丢面子”,让失职、失察者“挪位子”,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中受到了震动与警醒,体会到了权力不再单向运行的“甘苦”。

责任追究路漫漫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责任追究工作的艰巨性。

近几年,我区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都办理立案案件数百件,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数百人。按照《规定》,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应该进行责任追究,但实际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只是一部分。一些地方、部门或单位,只注重对重大事故、重大违规违纪案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而忽视对一般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些单位往往以“集体决定”为由,搞法不责众,逃避责任追究;个别单位责任追究只停留在文件上。同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样是责任区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恶性事件,有的责任人受到了严肃的责任追究,有的责任人却没有受到责任追究,这说明责任追究工作在我区开展的并不平衡,部门、县市、条块、单位之间还存在着差异。一方面,一些部门、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意义、内涵理解的不深不透,落实中存在着不主动、错把违纪当事人当作责任人追究责任或以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等问题。另一方面,个别部门、单位的“一把手”还存在“捂盖子”拒绝追究,推诿、隐瞒应负的责任不愿被追究,“护短心疼”不想追究的心理。由于这些心理的作祟,责任追究工作必然会大打折扣。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基本工作机制。实际工作中,许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积极性不高,组织人事部门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事项关注不够,造成纪检监察部门疲于唱“独角戏”的局面,影响了责任追究的效果和质量。

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工作向全面、纵深、均衡的方向发展,保证将“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落实在责任追究的具体环节上,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工作发挥更好的作用,这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原载于《党风建设》2002年第9期,合作人桑敏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