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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不自佛,唯王能立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代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君权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既没有西欧的教皇,也未有过印度的“转法轮王”,在中国,特别是在汉地,宗教一定要与王权结合,“佛不自佛,唯王能立”,“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一方面,佛教要依靠世俗的王权而得以传播和发展,另一方面佛教亦发挥其教化作用,为王朝统治的稳定作出贡献。佛教与王权互以为用。正如前述佛家所说的:“不依国主,不能弘法。”

佛不自佛,唯王能立

古代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君权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既没有西欧的教皇,也未有过印度的“转法轮王”,在中国,特别是在汉地,宗教一定要与王权结合,“佛不自佛,唯王能立”,“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一方面,佛教要依靠世俗的王权而得以传播和发展,另一方面佛教亦发挥其教化作用,为王朝统治的稳定作出贡献。正如《弘明集》所云:“百家之乡,十人持五戒,则十人淳谨矣;千室之邑,百人修十善,则百人和厚矣,传致风训,以遍宇内”,“若家家如此,则民无不治,国国行此,则兵戈无用。”[1]唐代大诗人白居易也肯定佛教具有“诱掖人心,辅助王化”之功用。禅宗对此又有更进一步发展,契嵩云:“儒佛者,圣人之教也,其所出虽不同,而同归于治。儒者,圣人之大有为者也;佛者,圣人之大无为者也。有为者以治世,无为者以治心”[2]。两宋之际的禅宗代表人物大慧宗杲则提出了佛家的“忠义之心”,明确地把参禅与忠君并立:“菩提心则忠义之心也”,“予虽学佛者,然爱君忧国之心与忠义士大夫等”[3]。宗杲自身亦因支持抗金而被秦桧以“谤讪朝政”而流放到衡州十五年。

佛教与王权互以为用。这本来是古代中国的一种传统,魏晋时石勒有佛图澄,苻坚用道安,梁武帝重宝志禅师,唐代玄奘为太宗、高宗所崇,法藏为武则天所重,中宗则封其为国师,而禅宗中更是出现了一批“参政和尚”。在早期,慧能的弟子神会在安史之乱时主持开坛受戒度僧,以香水钱为唐军筹集军饷,为收复二京作出贡献,后被敕封为“般若大师”,从而光大了慧能的南传禅宗。又如禅宗法眼宗的创始者清凉文益亦曾被南唐谥为“大法眼神师”。到了两宋以后,禅僧儒化,儒士禅化,禅师与士大夫相伴,悠游山水、吟诗作偈、礼尚往来,形同一体,佛教对社会政治的参与及影响也就更多了,《百丈清规》中亦有“祝厘”和“报恩”的章节。到了清代,顺治帝要“逃禅”去当和尚,雍正帝则以禅门巨匠自居,自号为圆明居士,慈禧自称为“老佛爷”,这一方面固然与女真族本就信奉喇嘛教有关,同时亦可看出佛教的政治影响力。

推而广之,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是否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1.宗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

首先宗教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态度是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从世界几大宗教的产生上讲,凡是宗教都是对一切现世的社会制度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因为如果没有对现实社会的否定,也就没有必要再去构建一个宗教的理想社会,也就不会有宗教的产生。例如创立佛教的释迦牟尼反对当时印度的种姓制度而主张众生平等。创立基督教的耶稣所批判的是罗马的殖民统治和犹太教上层祭司的腐败。创立伊斯兰教的穆罕默德也批判当时社会的唯利是图、欺凌孤弱、主张净化自己、赈济贫民、敬畏真主、施舍财产。

被压迫阶级在反抗斗争中借用教义背景,运用宗教语言,使政治运动披上宗教外衣,动员和组织民众。例如白莲教与元末农民起义、黄巾起义中张角创立的太平道、太平天国运动中洪秀全创立的拜上帝会、德国路德宗教改革中闵采尔的农民起义等。

但当一个宗教逐步制度化之后,为了自身的生存,它又必须与现存的社会制度及其统治者妥协,这样,又会为现存的社会制度辩护。宗教把万物的起源归因于神佛,自然把社会政治制度的起源也归因于神佛,因而导致把政治权力神圣化。

其实,宗教与政治一样,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起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原始社会二者之间几乎浑然一体,表现为宗教与政治高度结合的神权政治。在阶级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宗教与意识形态的其他形式,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门日益分离,与政治的界限也日益明显,逐渐被利用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是因为,宗教既是观念性上层建筑,又是体制性上层建筑,既可作为思想观念去影响群众,又可作为社会组织去统辖群众,从而容易为社会政治斗争的各方利用。宗教成为政治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工具和资源。

2.宗教与世俗政治权力的复杂关系

(1)宗教必须依赖政治权力

正如前述佛家所说的:“不依国主,不能弘法。”从宗教史上看,没有阿育王的支持,就不会有印度佛教的全盛时代;没有罗马当局的认可,基督教也不可能在欧洲取得统治地位。反之,一方面固然很难用行政力量去消灭人们的宗教意识,但另一方面政治权力却完全可以扶持一种宗教去取代另一种宗教。例如,公元七世纪阿拉伯人入侵印度后,伊斯兰教兴起,佛教受到打击而在印度本土衰落;西藏佛教史上有“达磨灭佛”,汉地有“三武一宗灭佛”,都曾对佛教的存在造成很大的损害。

(2)统治阶级利用宗教来维护政权

反过来,世俗的权力又往往使宗教政治化,诉诸宗教权威,以增强其合法性。统治阶级利用宗教巩固自己的统治秩序,采取的主要形式有:把某一宗教定为全民性信仰的宗教,使其成为国教。国教在古代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近现代以来,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逐渐被接受为现代社会的思想原则。宗教为统治阶级利用的另一形式是政教合一。政教合一是政权与宗教权合一的政治现象。在封建社会,各封建国家用国教作为统治思想,政教合一现象很普遍。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教合一现象开始减少,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中国西藏地区就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统治阶级对宗教的利用是把宗教当作使下层阶级就范的统治手段,以巩固统治为目的,当然也有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和平衡自身心理的需要。

(3)宗教对世俗权力的制约作用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内,这种制约作用非常明显,如中世纪欧洲,罗马教廷对各国君主权力的限制,又如当代一些实施原教旨主义的伊斯兰国家。

即使是政教分离,但在宗教影响很大的国家里,宗教仍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如苏东剧变中东正教对苏联和东欧各国政局演变的作用、天主教通过团结工会对波兰政局的影响、菲律宾在结束马科斯独裁政权中天主教的作用、导致伊朗前国王下台中十叶派的作用等。

另一个比较典型的个例是美国的宗教游说现象。政教关系问题时起时落,永远是美国政治的一部分。“从19世纪的废奴运动,到禁酒运动,再到晚近的民权斗争,以宗教为基础的运动和组织确实一直在试图影响公共政策。”[4]1984年在竞选辩论中,里根和蒙代尔就政教关系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被人称之为“宗教与政治”年。“1950年时华盛顿只有16个主要宗教游说团体,而截至1985年,这些团体至少有80个,并且其数量仍在增长。”[5]宗教团体涉及一些有争议的社会问题,如堕胎;政教关系问题,如学校祈祷和资助教会学校等。在国会中,宗教领袖还卷入关于削减食品券、资助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民权立法、对外援助、国际贸易、核战略、军事预算、税收改革……几乎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宗教界的影响。犹太游说团体的精英接触路线,再生福音派的草根势力,天主教会的机构力量,新教的主流优势,穆斯林团体谴责恐怖主义……宗教组织又往往通过支持或反对总统的立法提案或提出修正案来参与政治。小布什政府已提出提供联邦教育券用来支持私立教会学校的发展,批准向宗教组织举办的戒酒、戒毒中心、工作培训计划、收养儿童机构、学生课外计划、防止青少年怀孕工作等非营利组织提供公众资金。宗教游说团体的利他主义性质使它们更经常地代表非精英的社会阶层,表达了广泛持有但却未得到充分代表的意见和价值观,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游说界的不正之风,扩大了美国政体的代表性和多元性。

但如果宗教团体过多或过于公开地介入政治,引入政治斗争中的功利和胜负动因,那就将损害宗教的功能及教会在美国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在道德权威和政治参与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这实际上也是宗教世俗化和神圣性之间的平衡。1998年宗教倡导者设法通过了《国际宗教自由法》,把促进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成为干涉别国宗教状况的依据。21世纪,美国宗教游说将越来越具有国际性。

3.历史发展中宗教与政治变革相适应的趋势

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经历了许多政治变革、经济进步和社会变化,一些历史悠久的宗教经历了一切变故依然存在,究其原因,除了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之外,还在于这些宗教为适应社会政治变化而进行了自我改革。宗教改革一般包括教义理论的改革和组织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动因在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当代的世界各大宗教也仍然在进行改革中,以现代化而“化现代”。当代中国的佛教坚持人间佛教的路线,建设人间净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力求与社会主义的政治相适应,用赵朴初的话来说:“佛法博大精深,佛教的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的世界观,缘起性空、如实观照的认识论,无我利他、普度众人的人生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道德观,三学并重、止观双修的修养方法,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的奉献精神,以及佛教在哲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内所积累的丰硕成果,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在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别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特殊的积极作用,将在今后不断发展的东方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中放射异彩。”[6]

(姚南强)

【注释】

[1]《弘明集》卷十、十一。

[2]契嵩:《镡津文集》卷八。

[3]大慧宗杲:《大慧语录》卷二十四。

[4]〔美〕艾伦·D·赫茨克著,徐以骅等译:《在华盛顿代表上帝》,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5]〔美〕艾伦·D·赫茨克著,徐以骅等译:《在华盛顿代表上帝》,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6]《法音》中国佛教协会,1993年第12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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