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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替代国国内销售价格是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第一选择。类比国出口价格是指在反倾销的处理过程中,将类比国出口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委员会在按照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时,也会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具有的自然比较优势,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二、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

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确定主要采取替代国(SC,Sur-rogate Country)或类比国(AC,Analogue Country)制度,即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价格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来说,替代国国内销售价格是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第一选择。但如果这种产品在国内无销售或销售数量过小或其价格低于成本而不具有可靠性时,则采用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或替代国的结构价格,作为被控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被选定为替代国的国家或企业出于保密或其他原因而不同意作为替代国,或替代国价格不具有代表性时,也可以采用结构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或生产要素法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一)美国的确定方法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的确定,大致采取替代国价格、替代国出口销售价格和替代国结构价格。

替代国价格方法指在确定涉诉产品正常价值时,首先选择一个与进口产品所属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再将替代国该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1985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漆刷反倾销案中,认为斯里兰卡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选择了斯里兰卡作为替代国,再根据斯里兰卡国同类产品生产商在其国内销售漆刷的价格作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

替代国出口销售价格是指如果替代国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适用时,有时采用替代国该产品向其他国家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

替代国的结构价格是指如果从替代国获得的有关资料不可靠,则采用该产品在替代国的结构价格。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涉诉产品出口国为生产该产品所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劳动力等生产因素的数量,再获得替代国生产要素的价格,最后将前者乘以后者所得的数据再加上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和利润就是该产品正常价值。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展,在对华反倾销案中,基本上倾向于采用这种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估价方法。

美国关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也有如下一些重要例外:

1.“市场导向产业”测试。对于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如果其有关产业能够通过美国的“市场导向产业”测试,被DOC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那么就可以运用出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市场导向产业”应符合以下三个标准:①被调查的产品在决定价格或产量方面基本不应有政府的参与;②生产该产品的产业应以私有或集体所有为特征;③所有重要投入,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劳动力和管理费用),都必须以市场所决定的价格购入。商务部在执行此项测试时是十分严格的,所以成功的申请很困难。

2.以市场经济条件购买的要素。如果生产投人的要素购自市场经济供应商,且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则商务部会采用非市场经济出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而不用替代国要素价格。如果要素一部分购自市场经济供应商,其他部分购自非市场经济供应商,商务部通常也会采用向市场经济供应商支付的价格作为该要素的价格。

美国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过程中,无论采用上述的替代国价格、替代国出口销售价格还是替代国结构价格,都涉及到如何选择替代国的问题,这方面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因此,美国反倾销法对此又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被选作替代国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该与涉诉产品所属国相当,被选的替代国应存在“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的替代国的选择可以是一国,也可以是多国,在实践中,被选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可能是一个替代国的价格,也可能是多个替代国的平均价格。法律对何时采用一个替代国价格,何时采用多个替代国平均价格没有具体规定。

(二)欧盟的确定方法

欧盟正常价值的确定采用以下方法:类比国价格、类比国出口价格、类比国的结构价格、欧盟市场价格。从欧盟反倾销法看,所谓的类比国相当于美国的替代国。在具体操作时首先选择某市场经济国家作为类比国,然后将被选的类比国国内市场相同产品的实际价格作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欧共体1990年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案中,就是先选用泰国作为类比国,然后根据在泰国国内市场打火机销售的价格确定中国出口打火机的正常价值。

类比国出口价格是指在反倾销的处理过程中,将类比国出口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类比国的结构价格是指如果认为类比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不可靠或由于其他原因,则类比国的结构价格就被视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针对中国发生的反倾销案,近年类比国的方法呈逐渐增加的趋势。

欧盟市场价格是指如果上述三种方法均无法确定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则根据该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实际支付或可支付的价格,来确定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在1982年立案并于1988年结案的对中国氯化钡一案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正常价值。

欧盟关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同样也有一些重要例外:

1.比较优势。欧盟委员会在按照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时,也会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具有的自然比较优势,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例如,在欧盟对中国氧化镁反倾销案中,欧盟委员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在中国不存在而在作为替代国的土耳其存在的“筛选”工序予以相应调整,还就中国享有的天然良矿优势给予了调整,将土耳其的提炼成本降低20%,作为中国的提炼成本。

2.市场经济待遇。1998年欧盟为了适应中国、俄罗斯国内经济的新情况,对其反倾销法第7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在对中国、俄罗斯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给予出口商个别考察的机会,出口商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委员会会于调查开始时,通知相关生产商他们有机会提交市场经济待遇申请书,但举证责任由生产商和出口商承担。对于提出了申请,并成功证明符合欧盟反倾销法规定标准的出口商,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如果出口商得到市场经济待遇,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就是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方法,即采用该公司的实际发生数据,对之计算单独税率。如果出口商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待遇,则还是适用替代国的数据。

(三)加拿大的确定方法

加拿大在反倾销法中对正常价值的定义为: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涉诉产品来自“政府垄断”或“高度垄断”的出口贸易国家,主要采取三种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第一种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作为替代国,再确定该替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二种是计算与涉诉产品同类的替代国国内的生产成本,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和开支,以及一定数量的利润,再将三者相加就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第三是替代国同类产品向加拿大出口的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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