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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市场经济”的定义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美国外,各国的反倾销法也未规定“非市场经济”的定义,一般是直接将东欧、独联体部分国家和中国等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上述修正案,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自动给予的,而是应诉企业必须主动申请并举证,经欧盟委员会调查核实同意,方可取得。

WTO并未具体规定“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划分标准,仅承认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性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进口国可能认为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但并未指出怎样作比较才属于“适当”,也没有规定“适当”的处理办法。除美国外,各国的反倾销法也未规定“非市场经济”的定义,一般是直接将东欧、独联体部分国家和中国等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一)美国

美国现行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经确定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还需考虑以下因素: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可兑换程度;允许劳资双方谈判确定工资水平的程度;允许外国公司在该国投资的开放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和控制程度;政府控制资源配置和企业产品价格及产量方面决策的程度;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不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即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

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

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

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尽管法律列明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征,不等于该国的所有工业或某一种产品均“不按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和“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如果被调查的产业属于“市场导向型产业”(market oriented in-dustry,MOI)美国商务部(DOC)有可能改用市场经济国家方法确定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导向型产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DOC在决定市场导向型产业时,要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在确定其产品价格或产量时没有政府的参与;企业的产权性质应属于私人所有或集体所有;所有重大投入都必须按市场原则所确定的价格来支付。从上述三个条件分析来看,这种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过于严格,尤其是“所有重大投入”都必须“按市场原则”确定的价格支付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业来说,很难达到要求。而且,美国对“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标准之一是要求提供整个产业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数据,这加大了应诉企业的举证责任和难度,因为需要提供该行业全部企业的资料,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要求提供每个潜在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甚至包括已经不再经营淡水小龙虾尾肉的所有公司的相关材料,美国DOC的这种要求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应诉方的负担,对应诉方也是不公平的。应诉方指出,没有渠道能获得美国商务部所要求的上述信息,任何单独的应诉方都没有能力提供其他不相关公司的信息,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回答美国DOC问卷调查的15家企业已占涉案产品总额的80%,但仍是部分出口商和生产商的数据,不符合美国DOC“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标准,可见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苛刻。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很少有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因符合上述要求而幸免歧视性待遇。

(二)欧盟

欧盟反倾销与美国相似,也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的国家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区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没有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的定义,而将具体的国家列入反倾销法,这些国家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朝鲜、乌克兰、越南等国。

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提出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五个条件:

1.足够有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反映其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

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在资产折旧、勾销、报废、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

4.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5.汇率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同时,欧盟还就中国企业申请享受差别对待(分别税率)制定了八条标准:

1.股票的大多数应由真正私营公司掌握,或者重要的岗位上没有政府官员,有关公司受外国投资者控制将被视为其独立性的一个相关指标;

2.公司设施建筑所占用土地应从国家租赁或购买,且条件应同市场经济国家的相似;

3.公司有权雇用或解雇雇员并确定其工资;

4.总体上公司应对其原材料供应及投入有完全的控制;

5.应在正当合同的基础上保证设备的供应;

6.有证据表明外汇可以汇出,且可以回收投入的资本;

7.出口价格应自由确定;

8.应保证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由。

目前,印度、马来西亚、土耳其和泰国等,在对华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均效仿欧盟的上述标准和做法。

根据上述修正案,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自动给予的,而是应诉企业必须主动申请并举证,经欧盟委员会调查核实同意,方可取得。如果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看是否达到分别裁决条件。

分别裁决主要是指依据出口商各自的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幅度,而非就一个应诉国的所有出口商适用一个倾销幅度。目前,欧盟虽然原则上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上使用“一国一税”政策,但如果这些出口商能证明它是独立运营的,欧盟也同意为该出口商确定单独税率,就是以该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与替代国(或出口商自己的内销价格)相比较。1996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中国企业是否可获得分别裁决,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八条标准。1997年3月,欧盟法律就分别裁决问题进行了修改,以便在案件处理时引入更多的灵活性。主要从公司的多数股权是否由真正的私有公司拥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由公司以市场租金价格租得,公司可否自主选择和控制生产投入和原材料的供应等因素考虑。

(三)加拿大

加拿大也是我们重要的海外市场,而且加拿大政府曾多次对中国的产品提出了反倾销起诉,同时因此这里不妨将加拿大的有关情况也作一分析,以与欧美进行对比。

与美国和欧盟一样,加拿大也将涉诉产品来自的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与美国相似,也对确定哪些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了一些标准,即政府对出口贸易进行垄断或基本垄断,以及政府基本上决定国内市场产品的定价的国家。加拿大反倾销法对选择替代国标准方面的规定是,其经济发展程度应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可比性”。在实践中,如果无法或不易从被认为比较合适的国家获取相关资料,经常选用那些虽在经济可比性方面不合适但能够得到较充分的相关资料的国家作为替代国。1989年,对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女鞋反倾销案的初期阶段,加拿大政府选择了中国台湾省作为替代方,后来,经我方与加拿大的交涉改为泰国作为替代国,这主要是因为大陆与台湾的经济发展不在一个水平上。

(四)主要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内含的共同点

市场经济标准因国家或地区不同而异,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模式。美国直接提出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欧盟则提出了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标准。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但在内容上还是有许多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该标准表面上似乎回避了企业所有制问题,针对产品构成要素和销售定价,但实际上问题的背后仍涉及所有制问题。欧盟委员会在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供应的情况,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制情况,以及工人工资构成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构成要素是否是在市场机制下运作。在欧盟委员会看来,凡是来自进口或私营企业的原材料,都是市场关系,而来自国有企业的原材料,可能含有政府干预的成分。因此,在通篇问卷中,欧盟委员会不仅看涉诉企业的所有制情况,而且还要看该公司生产所需是由何种所有制企业提供的。

2.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会计账簿。该标准考察企业是否有一整套准确的会计账目,记录生产成本、生产投入(如土地、原材料、劳动力等),以及记账所遵循的原则。从现有的会计制度来看,中国企业会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国际会计标准没有本质的差别,问题是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记账。

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应依据市场经济法则不得有歪曲。企业财务、记账、分类、合并、调整账目的原则,以及制表原则、数据处理、账目调整、赊销冲抵、债务偿还及平衡等,不得有企业转换过程中遗留的财务问题。该标准就是要明确企业自己的产权情况,资金账目往来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自身还承担债务。所以,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其贷款和偿还的情况,说明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来龙去脉,以及折旧摊销情况。

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该标准强调企业必须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比如,集体企业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是集体企业是全体员工所有的企业,但是这并非法律上所讲的产权所有,企业员工辞职,并不能带走任何财产。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要归主管机关管理,企业员工并不能分得财产。因此,集体企业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

5.金融参数问题。欧美国家特别关注反倾销被调查国的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及其可兑换的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和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概括地讲,主要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以及涉及这些参数形成的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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