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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正确制定并运用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新的企业所得税对下列情况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⑤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1)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外,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过度性措施规定如下:

(1)在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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