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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些企业会混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所以,企业符合条件但未进行优惠申请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3年)补充申请减免税。

【案情介绍】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称其取得2014年10月30日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4年起3年内(即2014年~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以案释法】根据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进一步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定往往在次年才能拿到证书,比如企业在2014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5年3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的生效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企业在2015年3月取得证书后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年度依然是证书生效的年度起,即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4年9月25日~2017年9月24日。有些企业会混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比如上述公司发布的公告对优惠期表述就有误,3年优惠期指2014年~2016年,而非2014年~2017年。

此外,如果企业因疏忽而未进行优惠申请,在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所以,企业符合条件但未进行优惠申请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3年)补充申请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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