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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规定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要求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

1.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3.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4.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详见第八章)

(四)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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