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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如下: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西部大开发: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扶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程序

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类管理的权限、程序和资料

(一)备案权限

1.事先备案:

(1)省国税局:①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④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2)市(州)国税局: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②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③软件企业税收优惠;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⑥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⑦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⑧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⑨动漫企业税收优惠;⑩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3)县(市、区)国税局: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②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③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④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⑥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⑦农村金融税收优惠;⑧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2.事后备案:

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③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二)程序和时限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由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上报有备案权的上级税务机关。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1)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2)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3)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与税收优惠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自登记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三)备案资料

1.事先备案:纳税人申请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该表“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栏目必须列明具体的申请理由、政策依据、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3)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事后备案:纳税人申请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办理当年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附报以下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该表“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栏目必须列明申请优惠的项目、理由、依据、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2)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类管理资料和程序

(一)审批权限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2.市(州)国家税务局:再就业税收优惠,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

(二)程序和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1)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对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书面决定,制作《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三)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该表“企业申请减免税理由”栏目必须列明申请的优惠项目、具体理由、政策依据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3)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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