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税税目及税率的新调整
自2006年4月1日起,《中国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细则》开始实施。
(一)新增税目及税率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税目、增列调整税目及税率
在新的实施细则中,取消了汽油、柴油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1)石脑油,1吨=1 385升;
(2)溶剂油,1吨=1 282升;
(3)润滑油,1吨=1 126升;
(4)燃料油,1吨=1 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 246升。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小汽车调整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五)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六)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七)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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