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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税率调整对增值税有哪些影响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是国家依法征收的,有法律强制力的保证。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既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国家的税收总是通过税收立法加以明确规定。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违法处理是税法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规定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法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也是税收法律制度强制性的体现。违章处理的措施包括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经济杠杆

(二)税收特征

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依法征收的,有法律强制力的保证。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但这种强制性不是绝对的,在单位、个人明确了征收目的并增强了纳税观念后,纳税可成为人们自愿和自觉的行为。

2.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由政府直接安排,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因而是一种无偿取得。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取得任何报酬,因此,税收是无偿性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又反映出税收的有偿性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所说,税收具有“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的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3.固定性。税收由国家按法律规定征收,政府在征收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课税对象的范围、征收数额、征收比例和征收期限等内容,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稳定性。

(三)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既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税收体制关系,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为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因税收方面的管理权限制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的决定权、税率调整的决定权等,这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2.税收征纳关系,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为征税、纳税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税收征纳关系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税收关系决定了税法在内容构成上,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部分。税收体制法是调整税收体制方面的法律规范;税收征纳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税收征纳方面的法律又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规定和税收征纳程序的规定。

税收和税法关系密切,税收离不开税法。一国家的税收总是通过税收立法加以明确规定。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通常需要凭借税法的强制力保证实现。

二、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它主要包括下列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从理论上说,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征税主体应是国家。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具体行使征税权。在我国,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从而成为具体的、形式上的征税主体有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其中,税务机关是最重要的、专门的税收征管机关,它负责最大量的、最广泛的工商税收的征管;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收的征管,其具体负责的税种和征管范围正在逐渐缩小。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是只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税法》中还规定扣缴义务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只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现行税制中只有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业务存在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它是各税种间相互区别的最主要标志,也是征税范围进行税收额税法分类的重要依据。

(三)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目是在征税对象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又称基数,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计算应纳税款的基数。这是对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在税法的实践中,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额、计税收入额、计税所得额等提法就是指各种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税率是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轻重,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税法采用三种税率。

1.比例税率。这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2.累进税率。这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按随着数量的增加,征收比例也随之升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应税数量或金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超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纳税人全部征税对象分别按照不同级次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将各级税款相加,计算全部应纳税款。

3.定额税率。这是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税额,不采用百分形式,通常是根据征税对象的面积、重量、体积或容积等计量单位加以确定,如米、吨、辆等,适用于计征的税种。

(五)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是国家为贯彻经济政策、发挥税收调节功能而在一定时期依法采取的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的主要内容是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如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而后者的主要内容是加重税负,如税收附加和加成征收等。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是对商品课税的税种所作的规定。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中间经过多个环节,税法根据税种性质,规定其中一个或若干环节为计税环节。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税务机关有权管辖的问题。《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以及报关地等。

(八)违法处理

违法处理是税法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规定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法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也是税收法律制度强制性的体现。违章处理的措施包括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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