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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对每个被保险人来说,意外风险的发生与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与生活环境密切相关。2.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即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强制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定额保险,保单确定的保额一般是死亡时给付的保险金额。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念中的意外伤害是确定给付条件的前提,明确意外伤害保险定义的重点即是明确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由“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构成。伤害是指外来的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1.致害物,即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致害物必须是外来的,即外界的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及生物伤害,而在体内形成的疾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侵害不认为是伤害。

2.侵害对象,是致害物致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致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也即意外伤害保险中所指的伤害,是指生理上的伤害,而非精神上或人身权利上的侵害。

3.侵害事实,即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可以是碰撞、坠落、淹溺、中毒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是确定其给付条件的第二层定义。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伤害,包括两种情况:(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2)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的。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伤害,必须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或突然发生的事件。例如,慢性职业病即非突然事件,故不属意外伤害。

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1)是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2)是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例如,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的伤亡属于意外伤害。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同属人身保险,都以人的生命与身体为保障对象,因而两者在订立合同原则上是一致的,如确定保额的方法与原则,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经营方式上与人寿保险有重大区别,因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

(一)可保风险不同

人寿保险承保的是人的生死,无论正常衰老、疾病、意外致亡都属人身保险保障内容。影响其死亡的最主要的风险因素是被保险人的年龄。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是外来的、剧烈的、突然的事故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对每个被保险人来说,意外风险的发生与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与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相比较而言,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也可投保意外险,对被保险人也不进行严格的体格检查。

(二)厘定费率的依据不同

人寿保险在厘定费率时按人的生死概率,选择不同的生命表进行计算。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购买寿险所缴保费不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则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计算,注重职业风险,一般将不同风险的职业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一等级采取不同的费率。

(三)经营方式不同

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性业务,采取均衡保费,因而为满足将来的死亡给付或期满给付的储蓄保费,连同其按复利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构成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将来履行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最长一般为1年,多数为短期业务,如飞机、火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期限可短至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小时。因而其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按法律规定相同于非寿险业务,应在当年自留保费中按1/24法或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一)按实施方式划分

1.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即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意外伤害保险。

2.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即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强制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例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按保险风险划分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即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多为1年)由于普通的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意外伤害。例如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中除将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的一些犯罪风险、吸毒意外风险排除为不可保风险之外,一般将一些特殊风险也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如战争风险,从事登山、跳伞、滑雪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这些在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可获得保障的风险往往可以特约承保。

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即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为保险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例如,保障在游泳池或游乐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江河漂流、登山、跳伞、滑雪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的保险品种等。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给付方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废,也即保险人将在此条件下进行死亡给付或残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寿险,存在责任期限的特有概念。所谓责任期限,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期限(如90天、180天)。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责任期限内确定死亡或残废程度,则被保险人可享受到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设定责任期限的概念,对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后最终确定伤害后果确定了时间界限,即只要在保险期限内致害,无论死亡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均可获得保险保障;而保险人在责任期限终止时也可依据当时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给付,并且若在责任期限后伤残程度发生减轻或加重,保险人也不再进行残废保险金的追偿或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也具有一定的特色。意外伤害保险属定额保险,保单确定的保额一般是死亡时给付的保险金额。但当被保险人未致死亡而发生残废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则按保单的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意外伤害保险的残废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是有保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决定的,即,残废保险金=保额×残废程度。残废程度是指人体永久完全丧失生理机能或身体功能状态的程度,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订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合同时都事先约定各类残废程度的百分比。如:某被保险人,一下肢永久、完全地丧失了生理机能,按保单规定残废程度的百分比为50%,若保单保额为10万元,则保险人给付5万元。当发生一次伤害、多处致残或多次伤害的情况时,保险人可同时或连续支付保险金,但累计数额以不超过保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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