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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和运行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前一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了简要介绍,本节将着重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例如,在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中,火车票就是保险凭证,保险人不另签发保单。责任期限也称观察期,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那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等。责任期限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作用在于判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起多长时间内死亡或残废,被保险人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和运行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在前一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了简要介绍,本节将着重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下面介绍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期限短

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可以是10年、20年甚至被保险人终身;健康保险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最长为一年,有的甚至只有几天或者几个小时,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仅保几天,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则为一个旅程。由于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比较短,因此其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也与寿险业务不同,往往适用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在我国,一般按年平均法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费率厘定的特殊性

第一,由于意外伤害保险期间短,保费计算便不考虑预定利率的因素。

第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外来的、剧烈的、突发的事件对被保险人身体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因此对每个人来说,风险的发生与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的职业、生活、环境紧密相连。所以,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定注重职业风险,根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统计厘定费率。

(三)季节性强

意外伤害风险的集中程度随季节不同而不同,如北方的寒冷季节,跌伤较多;南方沿海的台风季节,翻船事故较多;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意外事故较多。随季节变换风险的集中与分散,意外伤害保险在旺季、淡季中波动。

(四)订立灵活、保单简单

实际业务中,许多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订立大多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一个最高限额作为保险金额;责任范围也灵活;有的根本不用出具保险单,仅一个保险凭证就可以了。例如,在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中,火车票就是保险凭证,保险人不另签发保单。

(五)定额给付

与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是给付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给付保险金,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意外伤害风险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给付死亡保险金。

2.意外伤害风险造成被保险人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二)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1.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有两种表示方法:按自然时间表示,如半年、一年;按行为时间表示,如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为乘客从上车到下车这一旅程行为时间。

2.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也称观察期,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那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等。

责任期限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作用在于判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起多长时间内死亡或残废,被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例如,某意外伤害保单规定责任期限为9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100多天后死亡,则死亡日在责任期限外,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死亡时间超出保险期限,但在责任期限之内,保险人仍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意外伤害责任构成要件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以下三个必要条件构成,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3.被保险人的残疾和死亡与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承保一切意外风险,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风险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列为除外责任,不可保意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伤害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而非出于偶然,如被保险人产生轻生念头,服下两瓶安眠药而死就属于故意行为,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

2.伤害是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引起的,如被保险人吸食毒品或寻衅斗殴所遭受的伤害。

3.事故发生的后果是难以估计的,如地震发生导致的损失就特别大,很难估计。

(五)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

许多意外伤害限于保险方的技术欠硬或出险概率较大,保险人不愿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加收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才予承保,此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如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赛车、摔跤等体育活动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较大,只有加收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才可能承保。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人出于技术和承保能力上的限制,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

因意外伤害是定额给付性质的,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给付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主要是死亡保险金和残废保险金的给付,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一)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都明确规定了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总保额的比例,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其在责任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部或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残废保险金的给付

由于残废保险金的给付涉及到诸如“永久完全残疾”、“局部完全残疾”等伤残程度的鉴定,因此相对于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残废保险金的给付较为复杂。

残废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是指人体永久丧失生理机能或身体功能状态的程度,残废程度用百分比表示(国家对此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残废保险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比

(三)意外伤害保险注意事项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一次事故,多处致残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身体多处残废时,保险人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总和的残废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果综合的残废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大于100%,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给付。2.保险期间发生多次意外伤害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且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都要给付残废保险金,但若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履约终止。注意,这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完全不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为连续责任,即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每次事故的赔款无论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规定赔偿后,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四)先残废后死亡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残废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废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又因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伤害致死,只要死亡在责任期限内,保险人还要给付死亡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曾经给付的残废保险金的余额,并且给付后,保险合同履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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