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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和谐”的内涵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讨“科学和谐治税观”的内涵,其前提必须首先弄清楚“科学”“和谐”的内涵。[5]即是说,科学是关于客观事物的能够使人作出预见的知识。普遍性是科学分界的真正标准。“科学是关于任何实际存在的事物的普遍性的知识体系。”关于“和谐”的内涵,就词源意义上说,和谐就是和睦协调。

一、“科学”“和谐”的内涵

探讨“科学和谐治税观”的内涵,其前提必须首先弄清楚“科学”“和谐”的内涵。关于“科学”一词,古今中外先哲和思想家的定义颇多,有的认为,科学是知识,有的认为科学是关于实际存在的事物的知识,有的认为科学是关于事物的本质、规律、必然性、普遍性的知识,等等。在通常意义上,人们大多只承认科学是关于规律、普遍性的知识体系,而不承认科学是关于本质、必然性的知识体系。事实上,普遍性的东西是指我们的感官感觉不到的事物的内在属性,这就是“本质”。而且,凡是普遍性的东西,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但这还不够,瓦托夫斯基说:“科学是一种用普遍的定律和原理建构的有组织的或系统的知识体系。”[1]王海明教授认为:“精确地说,科学是关于实际存在的事物的本质、规律、必然性、普遍性的理性知识体系,简而言之,也就是关于实际存在的事物的普遍性的理性知识体系,因为‘本质’‘规律’‘必然性’‘普遍性’‘理性对象’,如上所述,大体是同一概念。”[2]或者说:“科学乃是可能被经验——观察和实验检验的知识。”[3]由于一切科学的最终目的都在于指导人类的行动,以便获得和创造各种物质和精神的财富,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从而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因此,波普说:“科学所当有的实际作用,在于帮助我们理解可能行动的甚至比较遥远的后果,从而帮助我们更理智地选择我们的行动。”[4]显然,只有具有普遍性的知识才能使人对未来作出预见。彭加勒认为:“科学只是那种能够被看做客观的关系。”[5]即是说,科学是关于客观事物的能够使人作出预见的知识。普遍性是科学分界的真正标准。“科学是关于任何实际存在的事物的普遍性的知识体系。”[6]金岳霖先生说:“以普遍的真为目标的学问都是科学。”[7]这样,一种社会治理学说要成为“科学”,就应当是关于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的普遍性的知识体系。

关于“和谐”的内涵,就词源意义上说,和谐就是和睦协调。就社会治理而言,就是指各种人际利害关系之间和睦协调。这些利害关系,尽管纷繁复杂,但其基本关系可抽象为己他关系。不论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还是个体与集体与社会与国家,以及与自然的关系,都可归结为己他关系。而己他关系要和谐,自然应该互利互惠、己他两利。因此,所谓和谐也就是互利互惠、己他两利。反之,不能互利互惠、己他两利,就不是和谐。和谐的本质是己他利益的相互满足与实现。如果损人利己,或者损他损己,害人害己,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和谐。就社会治理状况而言,和谐既可作为一个社会治理的理想目标,也可以是一个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价结果,抑或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原则规范。笔者认为,它既是一个社会治理的理想目标,也是一个评价结果,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原则规范。作为社会治理的原则规范,其基本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点[8]。就是说,社会治理原则规范体系要和谐,这些原则规范就应当且必须由公正、民主、法治、活力、安定、生态等明确或隐含的道德原则构成,隐含的道德原则有人权、宪政、人道、自由等普世社会治理原则。因为,活力、安定的社会必然是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社会,是宪政的社会,是人道、自由的社会。而这个原则规范体系的核心是互利,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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