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契税的筹划

契税的筹划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涉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缴纳行为较多,根据契税缴纳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契税支出,日益为各方面纳税人所重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五节 契税的筹划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契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及税率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二)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三)税收优惠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二、契税的筹划方法

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涉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缴纳行为较多,根据契税缴纳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契税支出,日益为各方面纳税人所重视。(以下案例假定契税税率为4%)

(一)隐性赠与筹划法

赠与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如某人向他人赠送纪念物、货币等,这是当事人自主决策的行为。在契税中,我国税法规定,当事人赠与土地使用权、房屋,属于应税行为,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契税。本来赠与的目的就是要使他人(受赠人)获益,但由于税收的原因,受赠人却要因此支付一笔税款,无论这笔税款最终实际由谁支付,当事人双方都会觉得这笔税款是额外负担。

如果甲向乙赠送(免费)一套住房,该套住房市面价值50万元,再假定适用税率为5%,则乙要支付50万元×5%=2.5万元的税款。

这时,比较好的办法就是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为甲既然愿向乙赠送该套住房,其原意应该是不再索回该住房的所有权,其实让受赠人实际占有该套住房也能达到这种效果。这里所要做的只是赠与人搬出(让出)该套住房,受赠人以实际居住的形式占有,只要赠与人不再索回该房的所有权就可以解决了。这种筹划可以完全免去应缴税款,效果很好,但这要建立在赠与人信誉较好的前提下。如果赠与人信誉不好,赠送出去的东西在某一日忽然想索回,则受赠人反倒不如多缴点税款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且这种筹划还有一个弱点,这便是出现经济纠纷时,产权归属的界定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当事人在利用该法进行筹划时,一定要权衡利弊,以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签订等价交换合同筹划法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案例8-11]甲公司有一块土地价值3 000万元拟出售给乙公司。然后从乙公司购买其另外一块价值3 000万元的土地。

双方签订土地销售与购买合同后,甲公司应缴纳契税=3 000万元×4%=120万元。乙公司应缴纳契税=3 000万元×4%=120万元。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改变合同订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约定以3 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土地。则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免征契税120万元。

(三)签订分立合同筹划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案例8-12]甲公司有一化肥生产车间拟出售给乙化工公司,该化肥生产车间有一幢生产厂房及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附属物主要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化肥生产车间总占地面积3 000平方米。整体评估价为600万元(其中生产厂房评估价为160万元,3 000平方米土地评估价为240万元,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评估价为200万元),乙化工公司按整体评估价600万元购买,应缴纳契税=600万元×4%=24万元。

如果甲公司与乙化工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销售生产厂房及占地3 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400万元,第二份合同为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销售合同价款为200万元。经过筹划,乙化工公司只就第一份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400万元×4%=16万元,节约契税支出8万元。

(四)改变抵债时间筹划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案例8-13]甲公司因严重亏损准备关闭,尚欠主要债权人乙公司5 000万元,准备以公司一块价值5 000万元的土地偿还所欠债务。

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土地抵债应缴纳契税=5 000万元×4%=200万元。

如果乙公司改变接受甲公司以土地抵债的时间,先以主要债权人身份到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待甲公司破产清算后再以主要债权人身份承受甲公司以价值5 000万元的土地抵偿债务。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200万元。

(五)改变投资方式筹划法

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案例8-14]王明有一幢商品房价值500万元,李立有货币资金300万元,两人共同投资开办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新华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后应缴纳契税=500万元×4%=2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王明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王明个人独资公司,将自有房产投入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故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需缴纳契税。

第二步,王明对其个人独资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李立投资,改建为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承受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的房屋,免征契税,新华公司减少契税支出20万元。

在以上若干案例筹划中,要注意契税缴纳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密切相关。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同时考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并结合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免征政策,综合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支出,方能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