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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提到最高限额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免征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确定一部分免予征税的数额。按浙江省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张三不用缴税,李四缴税630元/月,王五缴税750元/月。

因为是小本买卖,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征税起点,所以不需缴税。

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其中一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最高标准设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将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元。

1.起征点与免征点(正确的叫法是“免征额”)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1)起征点

起征点是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假如浙江省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某个体户月销售为19999元,则一分税都不用缴;如果该个体户月销售为20000元,则需缴税20000元×3%=600元。

(2)免征额

免征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确定一部分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同样上例,假如浙江省增值税免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该个体户月销售为20000元,则一分税都不用缴;如果该个体户月销售为20001元,则只需缴税1元×3%=0.03元。

2.人们向往着起征点改为免征点

我国税法的起征点针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9999元与20000元没有区别,月销售额20000元与21000元、25000元,如果行业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

假如现在个体户销售额,张三为19999元/月,李四为21000元/月,王五为25000元/月。按浙江省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张三不用缴税,李四缴税630元/月,王五缴税750元/月。此时,李四、王五意见很大。假如改为免征额20000,同样是张三19999元/月,李四21000元/月,王五25000元/月,张三同样不用缴税,李四缴税30元,王五也只要缴税5000×3%=150元,自然也缴得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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