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基本规定

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基本规定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户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方法。2.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

第一节 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基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二、申报原则及方式

客户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交易内容的不同,各交易主体按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1.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获得收入款项或向境外支出款项,应在办理业务时通过该金融机构进行申报(间接申报);

2.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也由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汇兑业务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向外汇局申报(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有对外资产或负债的非金融机构的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由其定期、直接向外汇局报告(直接投资申报);

4.中国居民进行自营或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权、期货交易的,由证券商、交易商向外汇局直接申报(证券投资申报);

5.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变动情况,以及相应的利息、服务费、中介费收支情况,由其定期、直接向外汇局申报(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

6.在中国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通过境外账户与非居民发生的交易,由其定期、直接向外汇局报告(对有境外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统计)。

三、保密规定

1.银行应对申报人的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2.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