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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有期限规定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困惑2013年1月,小孟到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在一次工作中受伤,经过鉴定是工伤。本案中小孟申报工伤已过法定时限,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现实困惑

2013年1月,小孟到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在一次工作中受伤,经过鉴定是工伤。后来因为其他事情就把申报工伤的事情耽搁了,2014年7月,小孟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工伤补贴,但是公司却不认可,认为事情已经过了一年多了,已经超过了申报工伤的期限。请问,该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律师答疑

小孟的工伤请求不能得到认可,但是应该由其单位来承担小孟工伤补贴的相关费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劳动者在受伤后1年内提出。过了上述时限再申报,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劳动者无法享有工伤待遇。本案中小孟申报工伤已过法定时限,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但是法律又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公司的说法合理,只是公司需要承担小孟工伤补贴的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行为有碍于受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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