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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税务机构规定的纳税期限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单方面无条件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无需给纳税人以相关的补偿。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设置代扣、代收税款账簿,全面代扣、代收税款,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代扣代收税款申报,对已扣已收的税款及时解缴,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问题86:什么是税收?税收有哪些作用?答: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用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承担了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等的建设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如义务教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管理、粮食补贴、道路建设等,这些建设和管理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政府自身又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产生利润,为保证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就通过税收的形式向纳税人收取一定的社会费用,而纳税人在平等地享受或消费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后,也有义务分担一部分社会共同费用。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单方面无条件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无需给纳税人以相关的补偿。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如果不遵守,将受到法律的惩戒。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在边防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管理等方面提供财力支持。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贯彻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3.调节收入,减少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

4.调节对外经济交往,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5.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制约违法经营和不正之风。

问题87:税收为什么分为国税和地税?答: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即把各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种,所征收的税款中,属于因中央税税种而征收的部分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属于因地方税税种而征收的税款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属于因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种而征收的税款则按一定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成。为便于管理,还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国家指定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其他税种的征管,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其他税费的征管,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问题88:国税和地税的管理范围是怎么划分的?答:国税征管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企业及2009年1月1日起流转税由国税负责征收的新办企业),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国家指定征收的其他税。

地税征管范围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及2009年1月1日起流转税由地税负责征收的新办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地方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

问题89:哪些人要办理税务登记?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答:税务登记又叫做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管理的规定主要有:

1.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办理登记的时限。《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登记与银行账户。《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问题9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上述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按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4)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批准。

(6)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有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其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或者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欠税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9)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2.《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主要包括: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设置代扣、代收税款账簿,全面代扣、代收税款,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代扣代收税款申报,对已扣已收的税款及时解缴,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3.《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方面:

(1)无偿享有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咨询服务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享有税法知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享有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4)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5)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6)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7)享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享有受尊重和受保护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9)享有申请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1)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2)享有委托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问题91:什么是纳税申报?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答: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法定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问题92:税款征收和缴纳一般采用哪种方式?什么是核定征收税款,哪些情况可以核定征收?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款缴纳的一般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包括通过税务代理,下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现在许多有条件的地方已经实现了税银库联网,即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实现电子联网,纳税人只要通过纳税申报网或到大厅上门申报,银行将自动在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内扣缴税款到国库。

有些税务机关对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以征代报方式,即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一般情况下每月只需缴纳固定的税款,不用自行另外申报。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问题93:我国目前主要有哪些税种,这些税种主要针对哪些纳税人开征?答:我国现行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5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2.消费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4个税目。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3.营业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应税劳务包括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除了娱乐业实行5%~20%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4.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资源税。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大类。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因资源的种类、区位的不同,税额标准为每吨0.3元到60元或每1000立方米2元到15元不等。目前,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下一步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

7.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8.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9.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0.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其税额标准在每平方米5元至50元之间。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1.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它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2.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税款。

13.车船税。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6大税目。各税目的年税额标准在每辆24元至660元,或自重(净吨位)每吨3元至120元之间。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14.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有1‰、0.5‰、0.3‰和0.05‰四档,比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0.5‰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等;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股权转让书据按其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证券交易印花税)。

15.契税。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出让、转让、买卖土地、房屋的税基为成交价格,赠与土地、房屋的税基由征收机关核定,交换土地、房屋的税基为交换价格的差额。税率为3%~5%。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16.烟叶税。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税率为20%。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以上是中国现有税种的大致情况介绍,除此之外,还有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等。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国税法规定的税种比较多,但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要缴纳所有的税种。纳税人只有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如果没有发生这些应税行为,就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从实际情况来看,规模比较大、经营范围比较广的企业涉及的税种一般在10个左右,而大多数企业缴纳的税种在6~8个。

问题94:税务机关采取何种方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可比照该办法执行。

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题95:税务机关采取怎样的核定定额程序?答: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如下:

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这里所称的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问题96: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如何处理?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97: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如何办理?答:定期定额户在经营中因装修、外出时间较长等原因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停业报告应说明停业原因及停业期限;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问题98: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时应如何办理?答: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问题99:张三和李四同为个体户,而且都收到了税务机关的定额通知,但是张三每月要缴税,而李四却不用缴税,税务机关的解释是李四每月的营业额没到起征点,所以免缴,请问这是为什么?答: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适当照顾应税收入、所得、财产等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也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就应当按照其全部营业额计算缴纳各项税费,没有达到规定金额的,则免予征税。张三每月的营业额达到了起征点金额,所以要按规定缴税;李四由于营业额较低,没有达到起征点金额,所以免予征税。

问题100:请问目前我国的税收起征点金额是多少?答:税收起征点的具体金额规定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而不断调整的,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细则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起征点,浙江省目前规定的起征点为20000元。

问题101:我在城区开了一个理发店,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答: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问题102:我开了一家饭店,因生意清淡,打算不再经营了,请问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哪些情况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答: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问题10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答: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联系方式、银行账户有变化的,也要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104: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停复业?答:停复业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纳税人不能申请停业,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或处于停业状态的,应当按照规定照常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105:我承包了本村一段道路的维护,需要提供正式发票才能拿到工钱,请问到哪里开发票?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负责管理哪些种类的发票?答:到地税部门开具。需要临时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要凭身份证明、合同或业务确认证明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或税务代征点开票。

地税机关负责管理营业税类发票,种类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其他。

增值税发票、普通销售发票、加工修理发票则由国税机关管理。

问题106:我开了一家小超市,有客户要我开发票,请问我应到哪里购买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因为超市属于零售业,应开具销售发票,所以应该到当地的国税机关领购普通销售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再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问题107:上个月我公司卖了一批货给客户,并已经向客户开具了发票,可这个月客户发现货发错了,要求退货并退回了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退回来的发票?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的,应该开红字发票,即用红笔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内容、金额、抬头等一样的发票,同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然后以红字发票冲抵已收货款。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108:请问发票是否有有效期,到期了怎么办?发票遗失怎么办?答:发票一般是具有有效期的,到期的空白发票要到税务机关缴销,并剪角作废,然后重新领购发票。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问题109: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额有没有限制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这里的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问题110: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要具备哪些条件?答:民政福利企业要减免营业税,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1994年1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问题111:请问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答: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两方面:

1.企业所得税优惠

(1)税率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下面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②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③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题112: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要求当时缴纳税款,这种做法有无依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问题113:增值税税率有几种?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税票能否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要求税务机关代开17%的增值税发票?答:我国增值税税率设置了三档税率,一档为基本税率,即17%,一档为低税率,即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销售价款分别换算为不含税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为适用的征收率。

税务机关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14: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期有场地服务业务(为客户组织装车、卸车等),是否应在地税办理纳税手续,国税对此有无专门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因此,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你单位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场地服务业务与销售为同一项业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缴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同一销售业务的,则为兼营行为,应对销售和服务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是否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则地税部门已经有登记,不需另外办理;如果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则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问题115:请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里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但是,下列三种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另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问题116:企业生产销售的农药是否要缴增值税?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答: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问题117:若一个体户的实际应纳增值额远远大于其核定的增值税税额,且有确凿的账簿资料可以证实,该如何处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问题118:增值税价外费用究竟包括哪些?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面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问题119:负责当地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可与总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120:我单位开发新产品,无偿作为实验材料提供给第三方企业,进行产品性能试验,是否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所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本题所描述的情况,应当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问题121: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征收税款?答:对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该按照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如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该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对纳税人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并入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问题122:一般纳税人假如在每月25日即已结账,那么当月后几天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否并到下个月计算销项税?答:这个问题涉及会计期间,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在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一般的会计期间也应该自每月的1日起至月末最后一天,在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都应计入当月的销售收入计征销项税。

问题123:一般纳税人收到违约金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也没有缴增值税,是否属偷税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收取的违约金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定义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少缴增值税,属于上述偷税的范围。

问题124:如果销售收入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企业不提出申请,是否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答:如果销售收入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企业又不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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