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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自己缴税高于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吗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由乙厂代收代缴,则当甲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乙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27.5万元。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作为委托加工企业而言,应该主动要求受托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才是合理节税的选择。

5.委托加工收回自己缴税高于代扣代缴消费税吗?

答:部分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不愿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希望将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销售时一并缴税,有的企业甚至收回销售后也不缴税。其实,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按照此规定分析以后,我们发现: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仍以上例进行分析。

如果由乙厂代收代缴,则当甲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乙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27.5万元。

如果甲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乙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甲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甲酿酒厂就应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为:

1000×20%+10×2×0.5=210(万元)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甲酿酒厂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缴税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82.5万元。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流转增值率大,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其应纳消费税多。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消费税税负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作为委托加工企业而言,应该主动要求受托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才是合理节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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