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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理论的概念及其特性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生态”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引发了国内学界与金融机构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热潮。“金融生态调节”是指金融运行实现平衡与稳定的机制。改善金融生态的核心即在于营造金融主体间及金融与外部诸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存关系。法律的主要职责是明确金融生态的边界,对现有的金融生态平衡进行准确的界定,如产权、市场规则等。

一、金融生态理论的概念及其特性

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给人类带来舒适和便利的时候,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也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而不断恶化。因而,如何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与自我循环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作为人类社会经济运动的高级形式,金融活动也类似于自然界的生态系统,存在着自我调适和保持平衡的特性

从“生态环境”概念的来源角度看,“生态”即“生态环境”,主要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它间接地、潜在地、长期地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产生影响。“金融生态”则是采用上述生物学方法考察金融发展问题,将金融看作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子系统,金融生态就是由金融子系统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系统所组成的生态链。我国对“金融生态”概念的探讨最早见于2004年央行行长周小川的相关阐述。在他看来,“金融生态”只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针对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他同时提出了改善金融生态的若干主张。

“金融生态”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引发了国内学界与金融机构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热潮。一些研究成果认为,“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从这一概念界定来看,理解“金融生态”的内涵,可以从“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生态调节”等三个主要方面展开。(1)

(1)“金融生态主体”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并根据自身需要作用于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民间借贷等金融中介组织和金融市场组织。

(2)“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作用和影响“金融生态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任何金融主体的活动都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条件下进行的,并由一定的历史条件、国情特点所决定。

(3)“金融生态调节”是指金融运行实现平衡与稳定的机制。生态系统是具有种群数量调节、自然选择机制,使生物与环境趋于协调的系统,金融系统同样存在这样的机制。(2)

从“金融生态”的基本特征看,可以将其概括为关联性、适应性、相互依存性、渐进演进性等四个方面。

金融生态的“关联性”可以理解为:金融生态的各要素之间彼此相互关联,并主要在金融活动主体内部以及金融主体内外环境之间展开。如在金融活动主体内部,资金供求者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和相互交易的特点,从而维持金融系统的日常运转;而金融主体内外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则直接影响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状况。

金融生态的“依存性”可以概括为金融主体间的相互依存及金融发展对外部环境的依存。改善金融生态的核心即在于营造金融主体间及金融与外部诸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存关系。如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为双方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同时资金供求双方的融资也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内容和利润来源;而宽松的政策环境、健康的经济环境、适宜的法律环境与良好的社会环境则能够促进金融主体的进一步活跃,并使其实现良性运行和发展。

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可以理解为: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水平、法律体系、社会发展、文化传统等各种外部环境的差异性,造成各国金融生态的独特“印记”。金融活动主体为了适应各自特殊的外部环境,必须动态调整自身运行的相关原则和策略。

金融生态的“演进性”则强调了金融活动和金融系统发展的历史过程,金融生态的平衡实质上表现为“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演化过程。自金融活动产生以后,金融主体就在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传统、法理等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自发的金融活动,虽然通过系统内部的自调节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实现系统平衡,但随着相关外部条件的变化,其自调节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削弱,金融生态的平衡也随之被打破,从而由于关系失衡不断引发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国家为规范金融关系和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发生,则以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适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等措施,重新恢复金融生态的平衡。因此,金融生态的“演进性”特征也从另一角度反映出政府作为金融管理者和调控者,在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必须划清市场、政府和法律之间的边界,市场、政府与法律之间必须各安其道、各司其职,防止金融生态的异化。市场边界的根据在于市场失灵和市场自身固有的局限性。金融生态系统不仅体现出市场秩序,它还是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子系统”。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问题的影响下,资源并不能实现最优配置,需要政府和法律力量的介入。法律的主要职责是明确金融生态的边界,对现有的金融生态平衡进行准确的界定,如产权、市场规则等。法律是市场存在的前提,它严格界定各种市场系统的边界。法律要完成市场不能完成的经济功能,消除市场失灵和市场有限性对金融业的影响。法律是针对稳定性的、系统性的“共同选择”、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等问题。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从事监管和宏观调控,在市场内部消除市场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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