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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发卡方和持卡人是什么关系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但是,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

第九节 银行卡业务

一、银行卡的种类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银行卡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照发卡行是否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一)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1.转账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转账卡不配存折,而储蓄卡配存折。

2.专用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这里所指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3.储值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单位;个人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包括居住城镇的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济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确定收入的居民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个人。

此外,《支付结算办法》还根据信誉等级不同将银行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较高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普通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次之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一般而言,金卡的持卡人在善意透支时的金额大于普通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

二、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

(一)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二)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申领人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申领人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之前,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其收入情况、财产情况、社会对其资信的认同等,审查符合条件后,可以确定授予其相应的信用额度,并要求持卡人采用相应的担保方式提供有效的担保。在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之后,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个人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银行支取现金,其在支取现金时,应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机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银行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为了更好地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推动银行业自助、居家服务的发展,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于2007年5月20日宣布,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日交易上限由之前的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央行表示,各家商业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不过,央行对各银行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上限不作调整,贷记卡仍维持2000元、准贷记卡维持5000元不变。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功能在于透支消费,而不同于借记卡兼具了电子存折的作用。

信用卡的透支限制: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合等值外币)。

(3)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一)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根据银行卡的种类不同,计息标准不尽相同: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①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但是,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此外,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四、银行卡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信用卡发卡的处理

1.单位卡发卡

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发卡银行审查同意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卡手续,并按规定向其收取备用金和手续费。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贷方凭证。申请人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交存备用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1)申请人在发卡银行机构开户。发卡银行接到申请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贷方凭证,会计分录是:

借:活期存款——申请人基本存款账户

  贷:活期存款——申请人信用卡户

  贷:手续费收入

(2)申请人不在发卡银行机构开户。发卡银行接到申请人送来的支票和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贷方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辖内往来

  贷:活期存款——申请人信用卡户

  贷:手续费收入

2.个人卡发卡

个人申请使用信用卡,先填写申请书,发卡银行审查同意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卡手续,并按规定向其收取备用金和手续费。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贷方凭证,分两种情况处理:

(1)申请人交存现金,银行收妥,发给信用卡。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申请人信用卡户

    手续费收入

(2)申请人转账存入,银行接到申请人交来的支票及进账单,比照1.(1)的手续处理。

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发卡手续时,应登记信用卡账户开销户登记簿和发卡清单,并在发卡清单上记载领卡人身份证件号码,并由领卡人签收。

(二)信用卡付款的处理

1.特约单位开户行的处理

特约单位办理信用卡进账时,应填制进账单和按发卡银行分别填制汇计单并提交签购单。汇计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费收据,第二联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存根。签购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存根。

特约单位开户行收到特约单位送来的二联进账单和三联汇计单及第二、三联签购单时,应认真审查:

(1)签购单及其压印的内容是否为本行可受理的信用卡;

(2)签购单上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3)签购单的小写金额是否与大写金额相符;

(4)签购单上压印的信用卡有效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5)超过规定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6)汇计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汇计单、签购单和进账单的结计金额是否正确;

(7)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根据第二联签购单上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或填注的分辖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或是否为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特约单位与持卡人在同一城市不同银行机构开户和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和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交费收据,退给特约单位;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作其附件;将第二联签购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汇计单向持卡人开户行或特约单位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对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需待款项收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辖内往来

  贷:活期存款——特约单位户

    手续费收入

特约单位与持卡人不在同一城市的,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作其附件;第二联签购单加盖转讫章连同第三联汇计单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会计分录是:

借:联行往账

  贷:活期存款——特约单位户

    手续费收入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和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交费收据,退给特约单位。

特约单位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接到特约单位开户的跨系统银行交换来的签购单和汇计单,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会计分录是:

借:联行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处理

(1)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银行机构的处理手续。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持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件,并审查如下内容:信用卡的真伪及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件的照片或卡片上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该信用卡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

审查无误后,在取现单上办理刷卡。取现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存根。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的金额、身份证件号码、代理行名称和代号等内容,交由持卡人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与信用卡的签名是否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的姓名相同。持卡人取现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办理索权手续,并将发卡银行所给的授权号填入取现单有关栏目。

根据第二联取现单上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或填注的分辖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或是否为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在同一城市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支取现金的,第一联取现单加盖现金付讫章作回单连同信用卡交给持卡人;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三联取现单作附件;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业务公章向持卡人开户行或代理行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第四联取现单留存备查。会计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辖内往来

  贷: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持卡人户

支付现金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会计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持卡人户

  贷:现金

在异地支取现金的,比照以上在同一城市支取现金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是:

借:联行往账

  贷: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持卡人户

    现金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户

代理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接到跨系统代理行交换来的取现单,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会计分录是:

借:联行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的处理手续。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持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件,并审查:信用卡的真伪及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件是否与其本人相符;该信用卡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将第三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连同第二联取现单于营业终了时随内部往来凭证划付管辖行。

管辖行收到寄来的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三联取现单,审核无误后,同城的,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业务公章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交换,第三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连同第二联取现单于营业终了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业务公章向本管辖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提出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

3.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

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同城交换来的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计单或第二联取现单、联行寄来的报单及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计单或第二联取现单时,应认真审查:

(1)签购单或取现单上压印、填注的联行行号或同城票据交换号是否为本行行号或本行交换号;

(2)签购单和汇计单或取现单上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3)签购单或取现单上是否加盖业务公章或转讫章;

(4)小写金额是否与大写金额相符;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审查无误后,第二联签购单或取现单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汇计单留存。会计分录是:

借:活期存款——某某单位信用卡户

  (或活期储蓄存款——某某个人信用卡户)

  贷: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持卡人开户行收到签购单或取现单,发现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不足支付的,其不足部分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核算。

(三)信用卡存入现金的处理

1.收存现金银行的处理手续

(1)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银行机构的处理手续。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的代理行对持卡人凭个人卡存入现金的,经审查无误压制存款单。存款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存根。在存单上填写持卡人存入的金额和本行的名称及其代号等内容,交由持卡人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与信用卡签名是否相符。代理行对个人持卡人的代理人交存现金的,在接到代理人填明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和存款金额等内容的存款单时,经审核无误,填写本行的名称及其代号等内容,并交由代理人签名。确认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将第一联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作回单连同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或将第一联存款单交给持卡人。

根据第二联存款单上压印或填注的全国联行行号、分辖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或是否为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在同一城市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存入现金的,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三联存款单作附件,第四联存款单留存备查。会计分录是: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或临时存款——某某个人信用卡户

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业务公章向持卡人开户行或代理行所在地的跨系统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会计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或临时存款——某某个人信用卡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在异地存入现金的,比照以上在同一城市存入现金的有关手续处理,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是: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某某个人信用卡户

借:应解汇款/临时存款

  贷:联行往账

  贷: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户

代理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接到跨系统代理行交换来的存款单,随联行贷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联行往账

(2)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的处理手续。未参加票据交换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或代理人存入现金的,按照前述的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银行机构的处理手续。第三联存款单加盖转讫章连同第二联存款单于营业终了随内部往来凭证划管辖行。

管辖行收到寄来的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三联存款单,审核无误后,同城的,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业务公章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交换,第三联存款单作贷方凭证的附件;异地的,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联行专用章后,随联行贷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业务公章向管辖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

2.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同城交换来的第二联存款单、联行寄来的报单及第二联存款单时,经审查无误后,第二联存款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是:

借:联行来账/辖内往来/存放央行款项

  贷:活期储蓄存款——某某个人信用卡户

复习思考题

1.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2.客户和银行分别应该遵守哪些结算纪律?

3.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区别有哪些?

4.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有哪些?

5.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有什么区别?

6.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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