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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前后矛盾信保准确断案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发生后A公司立刻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报损金额为7.7万美元。中国信保立即发函要求B公司尽快付款。鉴于B公司此前已明确确认过债务,且从未向中国信保提出产品质量问题,虽然现已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却并未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送达A公司。在中国信保处理的大量美国案件中,不乏有买家通过诉讼阻碍中国信保追讨的实例。

51.买家前后矛盾信保准确断案

王 威

一、案情简介

中国出口商A公司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运3票货物,双方约定合同支付方式为OA150天,合计金额约9.4万美元。B公司仅在2010年5月支付1.6万美元后便再无付款。风险发生后A公司立刻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报损金额为7.7万美元。

二、案件处理

(一)审时度势,同意企业先行自追

A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后,提出由于B公司反馈近期将付款,出于维护良好贸易关系考虑,希望中国信保暂时不介入追讨,先由其自行与B公司沟通解决。中国信保经查询资信报告,了解到B公司1979年成立,注册于美国佛罗里达州,从事建筑材料批发零售,雇员81人,下游客户约有2 000家; 2004-2009年有多则抵押记录,其中2则连续抵押记录,包含受益方为非银行机构抵押。鉴于买家总体资产状况较好,且近期无明显风险异动,中国信保同意了A公司的自追申请,但要求A公司及时反馈自追进展。

2010年7月,A公司顺利收到前2票出运的全部货款。由于双方约定的贸易支付方式为OA150天,2010年4月出运的第3票货物此时尚未到应收汇日。

(二)付款缓慢,中国信保主动出击

在第3票(总金额3.3万美元)出运应付款日到期后,A公司仅于2010年11月收到4 000美元。由于B公司付款缓慢,A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介入。中国信保立即发函要求B公司尽快付款。B公司很快便进行了答复,确认已支付4 000美元,余款为2.9万美元,并将在一周内支付3 000美元。而当中国信保要求其对余款2.6万美元明确还款计划时,B公司表示将在核实后进行回复,此后中国信保再未得到答复,也未收到任何还款。

(三)节外生枝,买家行为前后矛盾

在中国信保多次向B公司施压要求付款未果后,B公司出人意料的于2011年1月向A公司发送了一封邮件,其中附带一份诉状及相关文件。该份材料显示A公司已在其所在州对A公司提起诉讼,以A公司之前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超过1.5万美元的反索赔。B公司此举与此前确认债务的行为大相径庭,当中国信保向其询问为何前后矛盾时,B公司一直强调问题货物给其造成很大损失。

(四)深度解析,中国信保准确断案

鉴于B公司此前已明确确认过债务,且从未向中国信保提出产品质量问题,虽然现已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却并未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送达A公司。中国信保根据多年处理美国案件的经验,判定此举很可能只是B公司的缓兵之计。2011年3月,B公司通过邮件向A公司表示愿意和解,但希望能得到约3 000美元的折扣。果然如中国信保所料,买家所谓的“诉讼”只是一个幌子。目前经过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给予3 000美元的折扣,双方签署还款协议。

三、案件启示

本案买家前期明确认债,后期却突然提起“诉讼”要求反索赔,最后又主动示好希望和解,使得本案有别于通常的买家拖欠案件,颇具“戏剧性”。纵观整个案情发展进程,以下几点值得出口企业注意:

(一)重视资信报告,深入了解买家信用

资信报告是中国信保海外调查渠道通过整合买家公开数据、注册信息、经营状况、人员构成、财务情况等信息综合而成的反映国外买家整体资信水平的一种报告。本案买家B公司资信报告显示,其成立时间较长,下游客户众多,且有多次抵押记录。成立时间长,表示买家经过多年的发展,整体架构较为完善;下游客户多,体现买家市场经营状况较好,整体经营状况佳;抵押记录包含向非银行机构抵押,则显示买家短期财务状况趋紧,资金周转压力较大。案情的进程也基本反映了买家的上述特征,买家或许在主观上并不愿拖欠货款,但在短期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为避免对自身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买家只好选择“起诉”这一掩人耳目的方法。而买家也自知理亏,因此在现金流好转后,又向A公司表达付款和解的意愿。

(二)了解美国法律体系,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相当普遍。但是在美国,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95%的诉讼案件能够在开庭审判前达成和解,仅有5%真正进入正式的庭审阶段。在中国信保处理的大量美国案件中,不乏有买家通过诉讼阻碍中国信保追讨的实例。同样,作为施压手段,中国信保也会有步骤的选择诉讼策略,但其实最终目的并非希望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毕竟真正的诉讼费时费力,对诉讼双方都是一种负担。因此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买家提出的诉讼时,应当深入分析,并根据与买家的沟通判断买家的真实意图。尽管如此,中国出口企业仍需加强对国外法律体系的学习和了解,并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积累相关法律知识,当真正需要与国外买家对簿公堂时才能厚积薄发,积极应对,避免不知所措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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