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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始自周平王东迁之年,结束于秦并六国,共计550年。春秋时期即东周前期,因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书而得名。春秋时期中国奴隶制度逐渐走向崩溃,战国时期中国封建制度逐步建立,中国由诸侯割据走向国家统一。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已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了显著的进步。春秋时期的财政改革,首先在齐国进行。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始自周平王东迁之年(公元前770年),结束于秦并六国(公元前221年),共计550年。春秋时期即东周前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因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书而得名。战国时期即东周后期(公元前255年-公元前221年),因七国连年争战而得名。春秋时期中国奴隶制度逐渐走向崩溃,战国时期中国封建制度逐步建立,中国由诸侯割据走向国家统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经济逐步繁荣,奴隶制度的瓦解和封建地主阶级的萌生,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引起了赋税制度的改革。

一、春秋时期的赋税改革

周平王东迁以后,代表奴隶主势力的周天子固守礼教,王室地位日跌,所辖地区不断缩小,由此导致财政收入也相应减少。周平王二十一年,秦文公伐戎至岐,岐以东归周,以西归秦;惠王二十二年,晋灭虢,丰镐之地,为晋所扼,西畿不可复,被局限于东畿数百里间。各诸侯国群雄角逐,战事迭起,为了巩固各自的统治,纷纷扩充军力,壮大经济。

(一)改革的原因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已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出现了很多新的因素:在农业上,由于铁的发现和铁器应用于农业,牛耕的方法进一步推广,以及新的生产技术的采用和某些重要的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和发挥作用,使得农作物的产量大大增长,剩余农产品也比过去增多。由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奴隶社会时期成千上万人的集体耕作,有可能被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所代替。在手工业方面,各国也有了可喜的进步。青铜器不仅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在制造技术上也有了显著改进;此外,煮盐业、冶铁业、漆器业等新的手工业部门,也迅速发展,专职盐官、铁官已经出现;特别是在官府手工业之外,出现了私营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在商业方面,官商垄断开始出现缺口,一些国家被迫允许私商周游列国做生意。夏殷以来,“工商食官”的制度开始崩溃。总之,春秋时期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促使奴隶制逐渐解体,为封建制度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经济发生变化的同时,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原先奴隶主贵族和产民所掌握的土地,逐渐满足不了需要,一部分“国人”,即奴隶主贵族的远亲、远宗和平民,因为缺之土地或失去土地,不得不向耕地以外的山林湖泊去寻求生计。由于私田不象公田有一定规格,它可随地形由人自由选择;而且,可以任意买卖,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同时,耕种公田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赋税,负担一定的徭役;而耕私田地却不要交税,至少初期是这样。所以,随着荒地的大量开恳,私田数量不断增加,收获量也不断增加;在私田的发展过程中,不少诸侯和卿大夫扩充了自己的土地和财富

在私田的大量开辟过程中,奴隶主贵族还企图同周天子争夺公田,以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在此以前,国王有权对全国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劳动者在各国诸侯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但随着私人占有欲念的加强,许多诸侯、卿大无开始抗拒王命,公田徒有其名,事实上已成了诸侯、大夫的私产。此时,西周王所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井田制开始崩溃,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失去保证,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主要土地分析形式,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计算单位。井田制的废弛,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

随着周王朝的削弱,周的邻国和诸侯开始兼并和称霸,彼此温战不已。诸侯、卿大夫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首先壮大自己的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势力;这样,对财政收支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

随着财政需要的增加,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日益苛重;而在奴隶主的高压下,庶民起义,奴隶暴动也时有发生。各国奴隶的大量逃亡,又严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上述这些变化,包括井田制开始遭到破坏,私营工商业的出现,诸侯、卿大夫势力开始扩张和对国家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使统治者不能不正视现实情况,即如要维系自己的统治,就必须对原有的一套制度进行改革。

(二)变革的内容

1.田制、田赋的变革

春秋时期的财政改革,首先在齐国进行。齐国是东方的一个大国。周庄王十二年(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地衰征。即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土地税)。由于税负大体均等,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同齐国改革财政的同时,晋国也进行了改革。晋惠公六年(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秦晋之间发生战争,晋惠公被浮。晋国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卖给大家,以获得民众的欢心,争取有更多的人服军役。这种办法,开创了以后按军功给田宅的先例。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对军赋的征收也作了相应的改革,行“作丘甲”。即确定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它不同于公田制,农民皆出同等的军赋。也有人认为是加征军赋。即把征收军赋时以甸为单位,改为以丘为单位,也就是说,这时的一丘之田(十六井)要出过去一甸之田(六十四井)的军赋,意味着军赋增加了三倍。

楚康王十二年(周灵王廿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子木对田制和军赋进行了整顿。“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9]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这就破坏了奴隶社会旧军赋的限制。

鲁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丘出马一匹、牛三头。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康子“用田赋”军赋全部按土地征发。

上述这些改革充分说明奴隶社会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在各国已经开始崩溃。随着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一种新的、适合封建生产关系需要的国家赋税制度开始形成。

2.春秋时期的专卖

专卖,是指国家对于某种或某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从生产到运销,采取由国家经营的办法,不允许民产民销。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春秋时期,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据记载,郑商的足迹,南到楚,北到晋,东到齐,即是说,活动的范围包括黄河、长江流域。越国有大夫范蠡弃官经商,号称“陶朱公”。这时,商人的财力,能和诸侯分庭抗礼。春秋时期,奴隶主贵族为满足其奢侈腐化生活的需要,不仅依持特权,侵占国家资财,还加紧了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国为了稳固统治,有必要限制贵族特权,平衡负担,减轻税负,主要目的还在于集中财力,富国强兵,以成霸业。所以在对田制、田赋征收进行改革的同时,一些重要物资的生产和经营也由国家控制起来。

(2)专卖的内容

盐专卖。对盐铁实行专卖,最先开始于齐国,齐桓公问管仲,怎样才能把国家治理得富强起来?管仲提出了“海王之国,谨正盐”,“正”是征收的意思。“”是指盐利。就是实行“官山海”政策。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一家三口,一月需盐十升左右;经过粗略估算,万乘之国吃盐的人达千万,如果每升加二钱,一月可得六千万钱,这比征人口税多一倍,可见把盐管起来财政收益是十分大的。而且,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齐国食盐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民制与官制相结合。在农闲时节,国家命民制盐,由官府包收,储存。农忙时,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等到盐价上涨到十倍之时,再由官府运到梁、赵、宋、卫等不产盐之国去销售,则国家获利丰厚。据载可“得成金万一千余斤”。

铁专卖。铁也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管子设想:每根针加价一钱,三十根针加价的收入就可等于一个人一个月的口税;一把剪刀加六钱,五把剪刀的收入也等于一个人的人口税;如果一个铁制耜农具加价十钱,则三个耜的收入等于一个的人口税。以此相论,管仲认为,专卖利益胜于课税。

粮食、材木官营。管仲认为五谷不仅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在社会经济中,还占着支配地位。所以,管仲主张国家应通过征税、预购等方式掌握大量的谷物,借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于山林出产的木材,包括薪炭林和建筑用材林,管仲也主张由国家控制,因为山林薮泽是国有的。通过定期开放,限制采用,征收税收,从而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国家控制对外贸易。管子认为: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不仅是获取高利,抑制豪商乘时牟利兼并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本国财物不致外流的重要方法,为了壮大本国经济实力,管仲对食盐、黄金、谷物等重要物品,主张由国家控制,造成独占,等这些物价上涨后,然后抛售出去,坐取几倍的厚利。

为了保证专卖政策的推行,国家下令禁止随意开采国家资源。对违禁者,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有处以列刑的。

春秋时期的专卖政策,以齐国管仲施行最彻底、最有效。他通过推行“官山海”的政策,即设官管理山海及其他重要物资,使国家掌握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使财政收入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同时,国家掌握了具有战略意义的粮食和盐、铁,不仅打击了富商大贾投机兼并活动,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为齐国加强军备、称霸诸侯奠定了物资基础。

总之,春秋时期的各国变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直接的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的利益。但是,统治者承认土地私有,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井田制的开始崩溃,意味着在奴隶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财政发展史上看,春秋时期的税收制度有了一个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征税和对工商业征税已经分开;国家对重要物质资源的控制,以及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合法权益的措施逐渐施行,这都说明,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

二、战国时期的赋税改革

(一)变革的原因

战国时期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作出更大的、根本性的改变:①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和买卖;②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要求突破原有的耕作方法和管理方法;各国间商业交换,也要求消除各国道路关卡的限制,要求度量衡的统一,货币的统一;③各国为了保存自己,必须壮大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为此,要求改革和整顿财政制度,增加财政收入,改变旧的征收办法。这时,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理财家在各诸侯国王的支持下,在各国相继变法。

(二)战国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

1.魏国的改革

魏是周威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正式建立的封建国家。为了地主阶级的利益,魏文侯即位后,在他统治的四十多年里,先后任用李悝、翟璜、吴起、乐羊、西门豹、卜子复和段木干等一批封建政治家、思想家进行社会改革。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魏文侯四十一年(公元前406年)李悝所进行的改革。李悝对财经的改革,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废除世卿世禄制,这是消除奴隶制的残余,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的。第二,“尽地力之教”,考虑到魏国地少人多,要发展农业生产,就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如杂种五谷,抢收抢种,在住宅周围种桑,田边的地角种瓜果等。他认为,通过勤劳种田,能使一亩地增产三斗粮食;那么,百里见方的地区就可增产粮食一百八十万石,这是一个十分好的措施。第三,行“平籴法”,由国家控制市场,丰年平价收购粮食,歉收年平价出售粮食,防止粮价受价格波动的影响。魏国变法的结果,使它成为战国初年头等富强的国家。

2.楚国的改革

在楚国,旧贵族势力较大,在改革过程中,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势力的斗争十分激烈。楚卓王十九年(公元前383年),楚王下令求贤执行变法。楚国的改革家当推吴起。吴起是一位有名的军事家。他在任魏国的西河守期间,即重视开垦土地,增加生产,以充实府库。公元前390年左右,由魏入楚,任为宛守,后升为令尹(相当于相),主持变法。当时的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由于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大权,对新兴地主阶级十分不利,为此,吴起提出“损有余,补不足”,并强令把贵族迁到边远地方去,以“实广虚之地”。“损有余”是革除一些世袭封君的特权,精简国有机构,把无能的、无用的和不急需的官裁减掉,“补不足”是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扶植地主阶级。至于迁徙贵族,既收回了他们原有的封地,又有利于土地的开发,这对财政有好处。

3.秦国的变法

秦国在变法前,各方面都很落后,旧贵族势力很大,国内矛盾尖锐,社会不稳定,对外还受到各国的排挤。迫于自存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秦国的改革,最早为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实行的“初租禾”,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征收土地税,承认私田存在的事实。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商鞅建议孝公顺应社会情势,进行改革,富国强兵,成就霸王之业。孝公接受了商鞅的建议,任他为左庶长,推行变法。商鞅变法,前后共两次。第一次在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在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变法的内容中有关财政经济的改革主要有六点:①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这是一次划时代的改革,它既为地主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又因承认土地私有而一律征税,使国家财政得到好处;②不分贵贱,按军功赏给房屋和土地。把大量土地赐给新兴地主,加强地主阶级的社会地位;③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游手好闲,弃农经商。凡因从事末业或不好好参加生产而贫困的人,罚作奴隶;④鼓励分居立户,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业。一户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不分家的,加倍课赋;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这对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都有重要意义;⑤把山林川泽收归国家所有,按土地多少征收赋税,按人口帛人头税,按人口征兵,建立封建地主武装;⑥为了便于经济交流和便于国家征税,划一了度量衡。

各国的社会改革,特别是商鞅变法,社会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这些改革打击了贵族势力,使封建制得到发展和巩固;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改善,商鞅变法为秦朝最后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和贡

(一)田赋

春秋战国的五百余年(公元前770年至前221年)中,各国对田赋征收制度多有改革,但在土地所有制方面,除春秋时鲁国实行“初税亩”,被认为是废井田制,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彻底打破井田制度外,还很少有国家对此有触动,仍然维持“天子经略,诸侯正封”的井田制度。特别是孟子在游说各国诸侯时,仍然宣扬实行井田制度。如孟子见梁惠王(公元前370年至前391年在位),王问治国之策,孟子回答为:不违农时,采捕有制,重视教育和维护井田制度;齐宣王(公元前320年至前302年在位)问王政,孟子答以文王治岐的办法:耕者九一(井田制),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孟子在回答其弟子公孙丑提问时说:耕者,助而不税(商代井田制);滕文公使毕战问井田制,孟子说:划分好田土界限,使井田大小均匀;国中实行贡法(行什一税),野之乡田用助法(九一税率);井田的规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10]可见,孟子仍把井田制作为国基稳国的基础。

井田制的基本点是使“农分田而耕”[11],即要求每户农民必须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如齐国,“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供赋役)。”[12]“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13]“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14]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15]又说:“魏氏之行田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秦国:“入顷刍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16]说明秦国的每个农户基本上也能分有一百亩耕地。

将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目的是为国家创造财富。这些财富,其中一部分是通过田赋的形式集中上来的。如周敬王(公元前519年至前476年在位)时,公孙龙对范氏之田征税。[17]又如《管子》所说的让鳏寡合成一家,给予他们定量土地,三年之后,也要按土地征收赋役。对于不认真劳作,造成田地减产的,国家要进行重罚。西周如此,春秋战国也如此。按《管子·揆度》记载:“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之,当壮者遣之边戍。”即对年老者只是谴责而已,而对年壮者则要罚他服徭役,戍守边境。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还有量的考核,据银雀山出土的竹简《田法》中,对此问题说得十分明确:“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石(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这段文字虽有缺字,但让人看清了一个问题,即惩罚的轻重,是按少缴谷物的多少来确定的。按《田法》所说:“中田小亩,亩廿斗”,“上田,亩二十七斗”,“下田,亩十三斗”。按中田计算,亩产二石(二十斗),百亩二百石,即二千斗,什一之税,合二百斗。若每年少缴税五十斗,则是应纳田赋的1/4,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竹简上的字不清楚);如达到一百斗者,即少缴应纳田赋的1/2,要罚为公家服徭役一年;如田赋任务全未完成者,罚为公家服役二年。春秋战国时期的田赋税率,可能仍然实行什一税率制,即“田野什一”。但各国情况也不尽相同,后来随着贵族的奢侈或为战争的扩大,负担转重。如鲁昭公三年(前539年)。齐国“民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同样,晋国也是“道殣相望”,“民闻公命,如逃寇仇”。战国时,商鞅变法,“收泰半之赋,三分而税一,咸阳民力殚矣”。[18]关于田赋税率问题,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已经意识到,田赋征收的轻重,关系到国家兴亡、政权巩固,晋国六卿分治政事,范氏和中行氏先亡即是明例。

由于田赋税率轻重关系重大,不少思想家都提出“薄赋敛”,即实行轻税政策。齐桓公时,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要求参与盟会的各国减轻田赋税率。而齐桓公自己,“践位十九年……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19]晋文公“弃责薄敛”;晋悼公即位(前572年),始命百官“薄赋敛”。关于轻取于民的原则,孔子在不同情况下作了同一思想内容的表述:如在财用原则上主张“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取于民的标准税率是“彻”,即按田亩出产按1/10的税率征收;为此,要求统治者要克制自己,取之有度,其理由是“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0]他又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21]同样,管子主张“牧民者,厚收善岁,以充仓廪,……其收之也,不夺民财。”[22]即国家组织财税收入时,应使人民有所积余。

在具体征收上,春秋战国时期主要是征收实物,包括粮食(粟、谷),饲草(刍稿)等,如秦“赀粟而税”。在征收入库时,要登记账簿,“辄为府籍”;对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的要对当事者进行处罚。按《秦律》所说,如按国家规定容量一桶(斛)相差二升以上,一斗相差半升以上,重量一石(一百二十斤)相差十六两以上,都要罚缴铠(甲)一件。对抗税不缴者,也要重罚,如赵将赵奢在为田部吏时,“收租税而平原君(赵文王之弟,曾三次为相)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23]

这时的田赋,也有减免规定,如春秋时齐国规定“岁饥而不税,岁饥弛而税”[24]。即遇上灾年,粮食歉收,免征田赋。但又不是一律免征,而是区别情况,重灾多减,轻灾少减,无灾不免。对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减免照顾。如秦惠王时,宽待巴国,“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二十鍭。”秦昭王时,对朐忍(四川云阳西)夷人的优待政策是:“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25]

(二)徭役

春秋战国时期不仅有“力役之征”,而且较以前的徭役负担加重,主要是:①征收面扩大;②出现了脱离生产的正规军。

从春秋后期开始,各国诸侯或为争霸,或为自保,开始设置常备军;特别是郡县的设置,其首先的目的任务是守卫郡国边境,所设的防军也就成了常备军了。军队编制,史称“管子制国,卒伍整于旅(五人为伍,二百人为卒),军旅整于野”。[26]服兵役的年龄,一般为15~60岁。兵力的动员,春秋初最多不过600乘,中叶为700至800乘,到春秋末有动员4000乘(四万人)的。据《史记·苏秦列传》说:燕国“带甲数十万,车六百乘,骑六千匹,粟支数年”;赵国“带甲数十万,车千乘,骑万匹,粟支数年”。据《七国考·秦兵制》说:“秦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战国时期战争规模越来越大,动员兵力也越来越多,战争伤亡自然也大。如秦昭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与赵军战于长平,赵军战败降秦者四十万人,除释放二百四十人外,余皆被秦将白起坑杀;赵军前后死者四十五万,秦国损失是“死者过半”。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劳力都用于打仗,对各国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无疑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损失,徭役的过度征调,势必带来税源的枯竭。

按照养老、慈幼、恤孤、合独的原则,古代对徭役的征发也有减免规定。《管子·入国》篇中说:“年七十以上,一子无征,三月有馈肉;八十以上,二子无征,月有馈肉;九十以上,尽家无征,日有酒肉。”凡家有七十以上老人者,可以免除一个男子服役,有八十以上老人可免两个男子服役,可见当时不是按户调发,而是按男丁调发服役。关于“慈幼”的规定:“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这应属鼓励生育政策,可能与战争伤亡有关,但“妇征”指什么,未见说明。关于“恤孤”的规定:凡士人死后,留下的孤幼无有抚养,如有人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养三孤者尽家无征。这些规定,真正实行了的可能少有。

(三)工商经济和税收

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不仅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也促进了手工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冶铁业、冶铜业、制陶业、漆器业,以及玉石、纺织、皮革等业,不仅生产增长,而且技艺很高;各种有用资源的开发,私营手工业的大量涌现,特别是有利于商货流通的车船的制造和水、陆交通的修通,更是使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展现出崭新的面貌。如舫船,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27]车,可载重五十石;入蜀有栈道;在黄河上还架设有浮桥(蒲津桥)。至于各国之间的陆路交通,更是纵横交错,这就使各地的物产得以流通。除前面所说的齐、晋商业交往情况外,此时楚国的工矿农副产品,不顾“关梁之难,盗贼之危”,远销于黄河以北地区,如楚国的木材、皮革,销于晋国。《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声子的话说:“如杞梓、皮革,自楚往也。虽楚有材,晋实用之。”又如鲁僖公二十三年(公元前637年),晋重耳过楚时说:“子、女、玉、帛,则君有之;羽毛、齿革,则君地生焉,其波及晋国者,君之余也。”至于沟通南北物资的中间人,则是楚、郑、陈等国的商人,郑为商贾之国,又地居天下之中,南到楚,北到晋,东到齐,西到周,足迹几遍“天下”。为保证商路的畅通,楚共王十二年(公元前579年),宋华元促成晋楚之盟(地在宋都西门外),除了政治、军事和经济内容外,还有交通往来、道路无阻的内容,这当然为携带财货提供了极大方便。于是,楚国出产的木材、金、铜、锡、皮革、水产等物品远销于中原各地,而齐、鲁的盐,秦箐齐缕、郑绵、赵萧,即各国土特产品和手工业品,也流入楚国。不仅如此,楚与大秦(东罗马)、天竺等国也发生了贸易关系,楚国织绵、龙凤纹刺绣、绢、纱、罗等产品也远销到了印度。所以说,春秋以来的经济活跃了,商人的利润丰厚了,于是关市之税成了各国财政除田赋之外的重要来源。这时是否对手工制造业征税,史籍上很少记载。国家税收主要通过关、市环节进行征收。这里介绍的工商税收,主要是指关市税和山泽税。

1.山泽税

按古人的粗略估算,山林川泽约占全部土地的1/3,是可供开发的宝地。《商君书·算地》中说:“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蹊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在《徕民》篇中又说:“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蹊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在西周初期及以前,山林川泽资源为官民共用,但以后当自然资源成了某种财富之后,专利同互利的矛盾就开始尖锐起来。为了保护既得利益,春秋各国国君多有取财于山林的行为,如齐桓公时,实行“官山海”;楚康王(公元前559年至前545年在位)用蒍掩为司马,使子木治赋税,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山林薮泽的出产(竹、木、龟、珠、皮、角、羽毛和矿产);齐景公时亦专山泽之利,“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盐蜃,祁望守之”。[28]春秋前期,诸侯的山林政策,前后也有变化。据文献所载,管仲与桓公盟誓为令:“山林梁泽,以时禁发,而不正也。草封泽盐者之归之也,辟若市人。”[29]《荀子·王制》说:“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鲁庄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66年),“筑微。山林薮泽之利,所以与民共也,虞之,非正也。”[30]注称鲁庄公先筑鹿苑,后又筑城,设专官守山泽,所以说这种做法“非正也”。因为在山泽之利的处理问题上,各国做法上的不同,故鲁襄公十一年(公元前562年)四月,鲁、晋、宋、卫、曹、齐等十余国伐郑;秋七月,同盟于毫,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即是说,同盟国之间,不能对邻国受灾不救济,不能专山泽之利。一些卿大夫,为了获取民众的拥护,也采取了一些与民有利的做法,如齐陈氏在其所在地,规定即山木、鱼盐的售价同出产地一样。

从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许多采伐、捕捞产品已具备作为课税客体(征税对象)的条件,如山林之木材,沼泽的萑蒲,薮(水少、林木多的湖)地的木材、薪材,河湖及大海出产的鱼、盐、蜃、哈等水(海)产品,均已构成数量不等的财利,为国家课税奠定了前提条件。如果说,春秋以前的西周政权,设山虞、泽虞、角人、羽人、掌葛、掌染草、掌炭、掌荼、掌蜃等机构和官员,或主掌山林之禁,或主掌官营场圃,或收采捕者之税,或为官府按时提供所需山海之珍,还基本上属于国家与人民共用山林薮泽之利的体制的话,那么到了春秋时期,一些富有山林资源的国家,如齐、鲁等国,因“山林川泽之实”,以供“器用之资”;由于这时人民对山林薮泽的开发,使各地土特产品得以交流,如南方的木材(楚国的长松、文梓、楠等)、矿产(黄金、铜、锡、丹砂)、海产、鸟兽(犀、象、兕鹿等)、水产、水果和珠玑,东方的渔产(鱼、盐)和织品(布帛等),西方的矿产、池盐、皮革,北方的家畜、橐驼和枣粟等,这些物品,既然贩运于各地,而且收入丰厚,为保证国家财用,各国在出产地或在关市纳税。如秦国,史称“昔商君之相秦也……外设百倍之作,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31]说明商鞅之时,山泽税已构成秦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关市税

(1)关税。古之设关,多在水陆交通要道。设关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国家安全,而不是征税。春秋时期,臧文仲置关(六关)收税,孔子指责他不仁。但春秋时期,关税收入已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地位。管子说:“关者,诸侯之陬隧也,而外财之门户也,万人之道行也。”由于关既是国门,是诸侯交往必经之地,也是百姓往来通道,还是商货流通的门户,利益所在,于是于十六道皆置关收税。到齐景公(公元前549年到前490年在位)时,在靠近国都地方亦设关收税,史称“逼介之关,暴征其私;承嗣大夫,强易其贿。布常无艺,征敛无度……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外宠之臣,僭令于鄙,私欲养求,不给则应。”[32]说明征收十分苛刻,税外有求。在楚国,根据出土的鄂君启节铭文所载:水上运输,集三舟为一舸,以五十舸即一百五十只船(舟)为限,陆路运输以车五十乘为限;如用马牛等牲畜来驮载货物,则集十匹当一车;如用肩挑(担徒),则集二十担当一车,并不得载马、牛、羊之类的物品,“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出内(入)关,则政于大府,毋政于关”。这是说,对马、牛、羊的出入关是有限制的,其征收权在大府。鄂君启节是楚怀王(公元前328年至前299年在位)时颁发给鄂君启的水路和陆路运输凭证,有效使用期为一年,有一定的通行范围。凭此节可免某些商品物资的关税,足见楚国对关税的征收管理已有相当严格的制度。在魏国,信陵君(?至前243年)建议魏王从韩的上党到魏的安城途中设关征税,“出入赋之”;所收关税,“足以富国”。这里可能夸大了关税的作用。

关税之外,还有就门征收的记载。史称宋武公(公元前765年至前748年在位)时,宋败狄于长丘(今河南封丘南),宋公于是以门赏给耏班,并以该门征收所得供其食用。

(2)市税。设官管理市场早在西周初已开始,而对市场贸易活动收税,则要晚至中后期。进入春秋战国以后,市税的征收就已显复杂而苛重。如《荀子》说:“今之世而不然,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33]晋平公(公元前557年至前532年在位)说:“吾食客门左千人,门右千人。朝食不足,夕收市赋;暮食不足,朝收市赋。”[34]几千门客(谋士之类)的饮食开支,仅凭都邑的市税即可解决。又如赵国大将李牧(?一前228年)长期驻防北边,“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以市税养战士,应该认定是国防开支的补充,也可说市税收入在当时是比较多的一项收入。一般说来,在战国时期,由于工商经济发达,收税较多,所以封君多以它作为私收入。

对于关市税的征与不征,税率为多少,从春秋到战国,在一些国君和政治家的思想和行动中,都有不同的表示,采取过不同的措施。如荀子认为:“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35]即只要轻田赋,免除工商税,减少从商的人数,少调发徭役,全力劝农,国家就会富足。孟子的主张是:“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就是说,市场上只对商人租用公房收点租赁费,不对其货物征税;或者严格法令(入市之法),连租赁费也不收;在各关口,只对进出关的人和携带的货物进行检查,只要不违反国家法令即可放行,也不收税,这样,谁都愿到这里来做生意了,正好达到国家的目的。即如《礼记》所说的使“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36]这有点近似后世的放宽限制、招商引资的意义,商人来得多,商品流通活跃了,必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相反的意见是,面对当时富国强兵的需要,必须加重对商人的征收,这在《商君书》中有强烈反映;“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补,然则商贾少。”[37]“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38]前两条是防止民弃农经商,影响国家农战政策的实施,后者是因“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工商,故重税工商,有平均收入的意义。管子的观点介于中间,即对关市要征税,但不主张重税,他说:“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即只征一次税。至于关市税的税率,总体来看,还是很轻的:《管子·大匡》称齐国“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而在三会诸侯时,令“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这样规定可能有其目的性,即令各国关税减轻,便于商货流通,对齐国有利。

各国是否还征过别的税收,如房屋税(“籍于台雉”、“籍于室庑”)、木材税(“籍于树木”)、牲畜税(“籍于六畜”)、人头税(“籍于人”)等[39],史书对此无明确记载,可能某些国家对其中某一项有过征收,但可认定,房屋、林木、六畜等已成为当时的重要税源。

3.盐铁专卖

盐作为国家收入之一,始见于《禹贡》。周襄王二十二年(公元前630年)冬,王使周公阅来聘,飨有昌歜,白黑,形盐。这里说周王仍掌握有盐的资源。春秋战国时期,对盐铁实行卖政策的主要是齐国,因为齐国有这方面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实际上,晋国的郇瑕之地(在今山西解池周边地区),沃饶而近盬,国利君乐。[40]晋人以山、泽、材、盐,视为国家之宝。

齐国对盐铁实行专卖的原因,一是国家对财力的需要,二是齐国靠海,富鱼盐之利,又有铁矿(今山东莱芜、淄博金岭镇产铁),因而奠定了管仲专卖理论的基础。管仲认为:当时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有三个,“楚有汝汉之黄金,而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41],而且,齐国还有甾石(今福山产铜,招远、掖县等地产金)。所以,齐国只要伐菹薪(枯干之草和薪材),“煮沸水为盐,正而积之”,即可富国。之所以这么说,是因盐和铁是农家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无论男、女、老、少,不分官、民,均需食盐,万乘之国,人口千万,日食盐千钟,每升盐加2钱,则一月就是6000万,相当于两个万乘之国的人口税;对铁也如此,如每根针加价一钱,则30根针的加价等于一个人的人头税,其他如一把剪刀加价6钱,则5把剪刀的加价即为一人的人头税;一个犁铧加价10钱,则3个犁铧的加价等于一个人的人头税。即只需对铁器具略有加价,便可免除直接对人征税,是国家专卖对象的最佳选择。

实行食盐专卖,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外开展贸易战。即利用农闲组织农民伐柴、草煮盐,由国家收购,从10月至来年正月,可得盐3.6万钟。孟春时,全国忙于农事,在此期间,禁止一切非农活动,包括官员不许修理坟墓、宫室,建筑亭台、墙垣,沿海之民不得煮盐,等等,因数月无盐供应,则盐价坐涨;梁、赵、宋、卫、濮阳,都是不产盐的地区,无盐则病,乘贵而粜,则可成金1.1万斤。此时,齐国可令各诸侯国在朝聘、会盟时必须献金,从而导致金价上涨百倍。如此,齐国只需控制盐铁,即可把财富尽归于齐。

盐铁专卖之制,春秋时似未普及全国。进入战国时,随着工商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大私营盐铁商,如大盐商猗顿、大铁商郭纵,“与王者埒富”;其他如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等,都是以冶铁致富,或富“倾滇蜀”,或“富至巨万”。

(四)贡

按照西周制度规定,诸侯应定期朝见天子,一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巡狩一次。进入春秋后,虽然周王势衰,但聘问制度还在维持。不仅诸侯于天子有定期朝聘的制度规定,诸侯之间,特别是中、小国诸侯对大国诸侯也有定期或不定期的聘享活动。鲁昭公三年,子大叔说:“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凡参加朝聘,不论诸侯朝聘天子,或者诸侯之间的聘享活动,都要赠与礼物,受礼者也应回赠,如无赠品,则叫失礼。如昭公元年(公元前541年)秦后子(桓公子)享晋侯,行聘享礼,“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秦国都,今陕西凤翔)及绛(晋国都,今山西侯马市),归取酬币,终事八反。”用的是最隆重的九献礼。一般朝聘用的礼物为玉、布帛、金等贵重物品,《周礼·小行人》称有六币:圭、璋、壁、琮、琥、璜,以及马、皮、帛、绵、绣、黼等物。

对贡品的轻重、多少,周代曾制定有制度,春秋时亦曾执行。昭公十三年,宋、晋、齐、卫、郑等十余国盟于平丘(今河南封丘东),因贡赋等级存在不公问题,子产不服,说:周制规定,位尊者贡重。郑国为男爵,不应按公侯爵级纳贡。

按王引之《经义述闻》所说,周代所制朝王制度,到春秋时多已不如以前严格。如鲁国,是西周最重要的国家之一,在春秋的二百四十年里,除僖公、成公因涉及鲁国安全问题而朝王外,其他未有朝王的记载。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如鲁僖公五年十二月,晋灭虞,将其职现归于周王。僖公七年(公元前653年),管仲言于齐侯,“招携以礼,怀远以德”,齐侯聘享诸侯,诸侯收受地方土特产品献于天子,符合“礼”的规定,可见,朝王之事,虽不经常,但仍在维持。可能鲁国是特例,由于鲁国不供职,导致周朝派人来索贡,如周平王死(隐公三年);鲁不按规定供奉王丧之物,王因未葬,故周室派大夫之子来赙(助丧之物);又如鲁文公九年(公元前618年),周襄王死而未葬,周使毛伯卫来鲁求金以供葬。这一方面说明周与鲁关系非一般,另一方面也说明周室经济的困乏和贡制的约束力减弱。

春秋战国时期,天子可以得罪,而大国不可得罪,“大国令,小国共”,属于正常情况,史称春秋时,中、小国对大国的态度,已超过对周天子的态度。如郑、鲁贡于晋就是典型例子。鲁襄公十一年(公元前652年),郑人赂晋侯以师悝(钟师)、师触(鎛师)、师蠲(磬师),广车(攻敌之车)、軘车淳十五乘,甲兵备,凡兵车百乘;歌钟二肆(由大至小16件乐器组成的一列),及其鎛、磬;女乐二八。[42]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551年)夏,晋又召郑使朝贡。襄公十九年,闻晋君将安定齐鲁之地,四月,又入贡以探听会盟时间。而在不朝期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以大国政令之无常,国家罢病,不虞荐至,无日不惕,岂敢忘职?大国若安定之,其朝夕在庭,何辱命焉?”[43]即春秋时期,小国介于大国之间,大国对小国诛求无时,搜刮小国财富,使人居无宁日。襄公二十九年,鲁国对晋国是“职贡不乏,玩好时至”。中小国如不讨好大国,特别是霸主,将会招致大国对自己的征讨,甚至丧国。如隐公九年(公元前714年),郑国以宋公不朝王而伐宋;桓公五年(公元前707年),郑伯不朝,王命诸侯伐郑;僖公四年(公元前656年),齐以楚不贡包茅,而兴师问罪。以上是打着维护王权旗号而以武力征讨不贡之国的例子。而以武力为自己索贡的事也有,如鲁隐公十一年,因许国不纳贡,郑、齐、鲁三国联兵伐许;僖公十二年,黄人不归楚贡而被灭。

从上可见,诸侯之贡,是禹贡以来的贡赋的体现,虽然不再是土特产品,但圭壁皮帛,当是取于各国人民的财物,应属税的性质。

本章小结

中国赋税征收具有超经济强制的特点。当古人类祖先选择了农业种植、产品有了剩余,特别是当财富范围扩大,人们在财富占有出现不平衡时,一个以公权利益代表人身份出现的领导集体(酋长、首长)形成了。他们在履行公众赋予的职责的同时,需要居民献礼作为他付出劳动的补偿。这种“献礼”,就是早期赋税的胚胎。从黄帝“征不享”,尧有四岳、众官的记载来看,献礼一开始就具有强制性和持续性的特点。从“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之说,此事国家应已出现,赋税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夏商周时期行井田制。夏“任土作贡”,商“藉田以力”,周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随着经济发展,手工制造业的扩大,山林的开发和专税专用原则的实施,三代赋税制度在向规范化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社会的变革时期。适应这种剧烈变革的需要,各大国的财税制度、措施,也发生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衰征”、晋国的“作爰田”、鲁国行“初税亩”,到战国时期魏国行尽地力之教,秦用商鞅两次变法,奖励耕织,“为田开阡陌封疆”,把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和国家强国结合在一起。秦原居陕西,各方面比较落后,因为改革最彻底、最坚决,改革措施符合历史发展方向,最后统一了全国。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任土作贡

2.九贡

3.初税亩

4.平籴法

(二)简答题

1.试简述赋税产生的前提条件。

2.什么叫井田制?你理解的井田制应是什么样的制度?

3.简述贡、助、彻的主要内容。

4.春秋时期的财税改革。

5.战国时期的财税改革。

【注释】

[1]《史记·夏本纪》.

[2](东汉)班固.白虎通义.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4]《通典·食货四·赋税上》.

[5]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种形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

[6]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924-925.

[7]《汉书》(四),第1081页.

[8]《礼记·明堂位》.

[9]《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0]《孟子·滕文公上》.

[11]《荀子·王霸》.

[12]《管子·入国》.

[13]《管子·小匡》.

[14]《管子·山权数》.

[15]《汉书·食货志上》.

[16]《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

[17]《左传·哀公二年》.

[18]《七国考·秦食货》.

[19]《管子·大匡》.

[20]《颜渊》.

[21]《国语·鲁语下》.

[22]《小问》.

[23]《史记·廉颇蔺相如传》.

[24]《管子·大匡》.

[25]《后汉书·南蛮传》.

[26]《国语·齐语》.

[27]《史记·张仪列传》.

[28]《左传·昭公二十年》.

[29]《管子·戒》.

[30]《谷梁传》.

[31]《盐铁论》.

[32]《左传·昭公二十年》.

[33]《荀子·富国》.

[34]《韩诗外传》卷6.

[35]《荀子·富国》.

[36]《礼记·月令》.

[37]《商君书·垦令》.

[38]《商君书·外内》.

[39]《管子·海王》.

[40]《左传·成公六年》.

[41]《管子·轻重甲》.

[42]《左传·鲁襄公十一年》.

[43]《左传·襄公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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