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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抗税受罚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代表人杨某以正在办理福利企业为由未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限缴期满后杨某仍未缴纳。泾川县国税局稽查局随后两次向其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但杨某仍拒绝缴纳。该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并立案侦查。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调查取证,确认了杨某抗税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对该砖厂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杨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以身试法抗税受罚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8日,平凉市泾川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征管股转来泾川县某砖厂涉嫌抗税案件,立即组织人员查处。

泾川县某砖厂于2004年6月开始兴建,2005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并销售,2005年1月6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某,主要从事建筑用红砖生产销售。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一、依法征管拒绝纳税

泾川县某砖厂于2005年1月6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在2月5日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这一实际情况,辖区管理分局于2月6日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法定代表人杨某以正在办理福利企业为由未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辖区管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之规定,结合当地同类行业和经营规模,核定其月定额增值税为8,000.00元。辖区管理分局于2005年2月23日到该企业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杨某拒绝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拒绝接收税务文书。在这种情况下,同日辖区管理分局依法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本人。但杨某置若罔闻,在规定的限期内(15日)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辖区管理分局又于2005年3月11日向其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并要求在2005年3月18日前缴纳,杨某不仅拒绝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还唆使其父对文书送达人员进行谩骂、威胁,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拒绝履行纳税义务。

辖区管理分局随即将该案移交县国税局稽查局进一步查证落实。

二、依法查处暴力抗税

2005年3月18日泾川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接到县国税局征管股转来的税务文书等资料后,于3月19日派稽查人员根据稽查程序下发了相关文书并对该砖厂自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进行彻查,通过内查外调,认定辖区管理分局的核定税额8,000.00元是合理的。并于3月25日对杨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0日内缴纳截止2月底的欠缴税款16,000.00元。限缴期满后杨某仍未缴纳。泾川县国税局稽查局随后两次向其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但杨某仍拒绝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之规定,经泾川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泾川县国税局稽查局向该砖厂下达《泾川县国税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拟对其机砖进行扣押。在稽查人员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时,该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以推搡、用头撞击等暴力行为阻碍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致使税收保全措施无法进行。

该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稽查部门于2005年4月25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三、公安介入抗税受罚

公安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并立案侦查。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调查取证,确认了杨某抗税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对该砖厂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杨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追缴其截止2005年3月拒缴的税款24,000.00元,并处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砖厂应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案例分析

纵观该案,税收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执法过程都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反映出税务人员在执法中不仅能够认真执行实体法,而且也注重程序法,避免了因执法不到位所引起的行政诉讼。

启示:

1.加强日常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检查,及时督促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使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2.税务部门在执法中,不仅要认真落实实体法,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和程序合法。

3.认真执行涉税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达到刑事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以罚代刑”。

4.加大对抗税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

(案源提供:平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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