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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小水渠中漂洗有毒塑料编织袋,造成环境污染应受罚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场中晾晒。而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显然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秦某等人的清洗行为,造成了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  情】

某县农民何某等3人从某矿务局工厂购回3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转卖给村民秦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场中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该县一镇一乡12个村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000余公斤粮食受污染而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点  评】

本案中,何某、秦某等6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且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而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显然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秦某等人的清洗行为,造成了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可参照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5条:“(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①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②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③人群发生中毒症状;④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⑤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⑥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由此可见,秦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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