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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顾客缺斤短两,遭举报饭店受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4 坑顾客缺斤短两,遭举报饭店受罚案例介绍2005年8月15日中午,齐某等8人来到J市某星级饭店的海鲜餐厅就餐,点完菜后,服务员刘某提来海鲜桶给客人过目。J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饭店进行突击检查。本案例中,该星级饭店出售的海鲜“缺斤短两”,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4-4 坑顾客缺斤短两,遭举报饭店受罚

案例介绍

2005年8月15日中午,齐某等8人来到J市某星级饭店的海鲜餐厅就餐,点完菜后,服务员刘某提来海鲜桶给客人过目。

齐某问服务员:“这些海鲜各有多重?”服务员回答说:“龙虾1 250克,石斑鱼500克,大闸蟹1 400克,都是活的。”齐某说:“好,你去找个袋子来。”于是,齐某拿出自带的秤将刚提来的海鲜分别称了称,对服务员说:“海鲜都不够秤,报重为1 400克的大闸蟹少150克,报重为1 250克的龙虾少205克,报重为500克的石斑鱼少60克。”齐某遂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J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饭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饭店确实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因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李红)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本案例中,齐某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例中,该星级饭店出售的海鲜“缺斤短两”,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李红)

案例思考

1.本案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饭店进行通报批评,你对此有何看法?

2.结合本案例,你认为造成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原因是什么?

3.你认为该怎样杜绝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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