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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保险法规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保险法规是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另外,保险法规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的依据。因没有健全的保险法规,负责商业保险市场监管的政府机构难以对那些非法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必然导致保险市场极其混乱,甚至发生保险基金损失严重,缺乏基本的偿付能力。当然与商业保险市场关联度很高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仍属空白。

一、健全的保险法规

成熟、完善的市场,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这个市场必然是混乱无序的。法律、法规是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是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准则,也是保险市场走向成熟的保证。这是因为:

(一)保险法规是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准则

任何保险市场的参与者,由于各自参与保险市场的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也就各异。尽管保险市场所交换的对象是单一的保险保障,但是,因供给方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技术的不同,所提供保险的种类和保障水平也各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因各自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和保险费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这些差异决定了不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方式的差异。而且,由于保险市场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保险市场的“期货”性等性质,因此,保险市场存在着众多的保险中介人,协助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进行。保险中介参与保险市场的目的,既不是提供保险保障,也不是通过市场获得保险保障,只是期望通过参与保险市场,向保险保障的供给者或需求者提供服务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极其可能引起保险市场发生混乱。所以,如果对保险市场的主体行为不加以规范,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保险市场则不可能正常运转。不仅如此,如果没有健全的保险法规,作为保险市场的特殊主体——政府,在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过程中,也因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而难以担当重任。这一切都从客观上要求必须以保险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必须以保险法规为依据。所以,保险法规是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保险法规是保险市场走向成熟的保证

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而保险市场是风险市场,其交易的对象直接与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直接联系,并且是对未来一定时期风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险法规,把市场进入与退出,特别是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等机构组织的进入与退出纳入法制的轨道,则可能导致保险市场主体极其不稳定,并且还可能发生以保险之名,骗取广大社会公众钱财的恶性事件,使保险市场发生剧烈震荡。另外,保险法规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的依据。到底政府应当管哪些,不应当管哪些,这些如果不从法律上进行规定,一方面可能导致行政人员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无法行政。这在我国,表现是比较突出的。在没有颁布《保险法》之前,因政府缺乏法律依据而很难对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致使有的部门采取变通形式,甚至发生借办“社会保障”之名,滥办商业保险的事件。因没有健全的保险法规,负责商业保险市场监管的政府机构难以对那些非法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必然导致保险市场极其混乱,甚至发生保险基金损失严重,缺乏基本的偿付能力。这一切都妨碍保险市场的发展。

1995年10月我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而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先后颁发了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涉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与保险公司管理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发挥了重大作用。当然与商业保险市场关联度很高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仍属空白。而且,在商业保险市场本身的法规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完善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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