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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是受益人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有向对方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与保险合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习惯上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与保险合同具有直接与间接法律关系的人,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保险合同的主体较之一般合同显得更为繁复一些,包括参与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与其利害相关的关系人以及帮助保险合同缔结、履行的辅助人。我们一般将参与缔约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参与缔约但与保险合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专门为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提供服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称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参与保险合同缔结的保险人与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有向对方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由于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各国政府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对保险人的法律资格、组织形式、注册开业条件、经营业务范围及业务监督管理等设定详细具体的管理规范。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批准的法人可经营保险,成为保险人,在取得政府特许,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险。也有少数特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一定资产信誉要求的自然人经营保险业务,充当保险人。如英国劳合社个人承保社员,便是经营保险业务的自然人。

现代一般的保险交易模式中,保险人作为草拟合同的缔约一方,除履行约定事故发生后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外,还应承担如实解释说明保险条款、保险事项等与投保方利害相关事项的义务;保险人有按约、按期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有督促、检查被保险标的防灾、防损工作的权利,也有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配合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等方面的权利。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他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这是成为缔约方——当事人之一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这一条件的规定旨在减少或消除赌博动机,保护被保险人与标的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投保人必须承担按约定期间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视合同类型要求其交付保费及其利息或者停止乃至终止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方解释说明保险条款,有权要求保险人在约定条件下给付保险金或补偿保险赔款,在约定条件下可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受益人,还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亦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还可以兼为自己及他人的利益投保。在不经委托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要求将其订约目的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查核其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并决定是否承保。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与保险合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尽管他们不参加订立保险合同,但他们却享有法律或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以其财产、生命、身体、责任信用等作为保险标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有权获得保险保障的人,每份保险合同至少有一个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往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所以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权人、使用权人或抵押权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即保险标的;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因其可能失信而致他人损害的人。

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限制,但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却设有约定条件。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可以是法人组织,而只能是满足合同约定年龄、健康、职业等条件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承担危险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如实及时告知或通知的义务,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有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抢救并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被保险人有依合同申请取得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给付的权利,有指定或同意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2.受益人

受益人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同一个人,无须在合同中另行指定。人寿保险合同则可能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分别为几个不同的人,因而不少国家,将受益人特指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的指定权归被保险人,或者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一份保险合同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当指定多个受益人时,可以明确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事实上的受益人所有。此外,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被剥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又没有重新指定受益人时,则受益权由后继受益人享有,无后继受益人则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论处。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习惯上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一般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充当受益人时须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不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但是,受益人也应承担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如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受益人不得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否则不仅丧失受益权,而且还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由于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依保险合同约定而取得的,不是作为遗产继承的,在指定受益人情况下寿险保险金除受益人外,任何人无权享用。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能视为遗产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不能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也不能因受益人同时是抚恤金、补助金享受人而影响抚恤金、补助金的受领。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由于保险业务种类繁多,专业性强,客户分散,保险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常常依赖公司直销和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两种渠道。西方保险发达国家经纪人、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与地位非常重要,形成了专门为保险产品销售、保险客户服务的第三方主体。通常,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受保险人的委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从事接受保险业务、出立暂保单或保险单,代收保险费,以及代理保险人查勘出险案件、理算赔款等保险业务工作。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力有明示和默示之分。前者是代理合同或代理委托书中,由保险人明确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后者指虽没有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反映,但依法律规范或习惯公认,代理人为尽其代理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权力。

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但是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出代理权的范围,因保险代理人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代理人应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保险代理人已建立较为严格的资格规定。个人代理人需通过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兼业代理人需要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才能获得业务经营许可。代理人在实施保险业务时若有违法行为,政府有权撤销其代理资格,保险人可解除与其代理合同。保险人在寻求保险代理时应当慎重,特别需要注意代理人的资信等级、专业素质,并可以要求其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2.保险经纪人

经纪人是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俗称“掮客”。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代其投保、缴费、索赔等,而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由于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咨询服务,或受投保方委托代表投保方的利益与保险人洽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是居间人,其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但因经纪人在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拓展了业务;同时因其帮助投保人分析估算风险,寻求最佳承保条件,促进了保险业的经营与业务竞争,国际习惯做法是,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各国法律与社会公认,作为专为投保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投保方有权要求其具有专深的保险知识、卓越的办事能力,并要求其居间活动始终忠实于投保人的利益。投保方因经纪人的疏忽、过错或其他缘故而遭受损害时,应当由经纪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许多国家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以检验其保险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考核其资信等级,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投保规定金额以上的职业责任保险,获得资格证书和执照,方能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在其经纪活动期间严格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服从监管部门与法律设定的经营活动准则等。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和损失理算师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委托,以第三者立场,凭其专业知识技术及客观公正的态度,对保险标的予以查勘、鉴定、估价,对损失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赔款估计、理算,而予以证明的人。因其过错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向政府或保险监管机构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公证活动,其报酬由委托人支付。

一般将承担非水险受损和产物估值的公估行专业人员叫“公估人”,专门对受损的非水险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定价和估损,并作出公估报告;将从事海损和赔款案件的审核计算工作的专职人员叫“理算师”,分为受船东委请的“共同海损理算师”和受保险人委请的“赔案理算师”。这些人出具的公估报告、理算报告,是订立保险合同、决定保险金额、处理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

随着保险事业的繁荣发达,某些保险中介人或组织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咨询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的功能,有独立出来专业化的趋势,保险咨询人或机构又将成为服务于保险合同的辅助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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