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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矛盾及原因分析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中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矛盾很多,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200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保险学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保险市场联合调查研究课题组对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50个大中城市的保险市场进行了专项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较为有限,大多数居民对保险知识只有一般性的了解。解放前,中国的保险市场基本上为外国保险公司所垄断,民族保险业发展非常滞缓。

一、四大矛盾及原因分析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探寻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需首先对其所面临的各种矛盾进行分析,然后才能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当前,中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矛盾很多,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

(一)风险总量不断增加与社会大众保险意识不浓之间的矛盾

风险总量首先与风险类型的多寡相关联。从一般角度看,自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风险类型就具有了“加速生成”的特点(7):首先,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手段的完善,一些过去一直存在但没有被人们所意识到的风险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这类风险称为“显性化风险”;其次,随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具、新能源的出现,一些新的风险也将随之产生,这类风险称为“附着性风险”;再次,随着新体制的产生、新规则的制定和新环境的出现,也将产生许多新的风险因素,这类风险称为“创造性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全面进步,新体制、新规则的再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由此导致诸多新风险接连出现,风险类型不断增加。在风险类型增加的同时,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了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经济体制改革使风险承担主体逐步从政府、集体转移到企业和个人,其结果是,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风险总量大大增加了。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经济生活中人们所面临的纯粹风险大多可以通过投保进行有效规避和管理。然而,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风险总量的不断增加并没有导致企业和个人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的相应提高,社会大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浓。200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保险学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保险市场联合调查研究课题组对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50个大中城市的保险市场进行了专项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较为有限,大多数居民对保险知识只有一般性的了解。在调查所涉及的46个城市(有4个城市因故取消)、22 182个居民家庭中,只有6%的家庭认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较多,36%的家庭表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同样,被访者对保险公司推出的服务和保险产品了解也很少。保险意识是和保险需求相关联的,企业和个人保险意识不浓,必定影响保险市场上的有效需求,从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造成我国社会大众风险与保险意识不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较短。在我国,保险是“舶来品”,是在近代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的经济掠夺而引入的。解放前,中国的保险市场基本上为外国保险公司所垄断,民族保险业发展非常滞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险公司虽被收为国有,但因受“左”的思想影响,国内保险业务停办长达20年之久。改革开放后,保险业发展虽非常迅速,但毕竟时间短暂,以至于保险业发展规模不大、水平不高,在社会上的影响有限,抑制了民众对保险的感知。

第二,居民人均收入和文化素质偏低。保险根源于安全需要,人们只有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后才会将余钱用来购买保险,因此,保险意识直接受到人们收入水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成长,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总的看,目前人均收入水平还很低,2004年人均GDP在88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排第76位,影响了保险购买力的提高。另外,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条款较难理解,民众的文化素质又普遍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意识的提高。

第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附属物”,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亦是“一大二公”的大集体,不仅国家和集体对职工一生中的生老病死等主要风险负有“无限责任”,而且国家对企业实行强制参保或大包大揽,因灾害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基本上由国家或集体承担。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的角色和责任发生了很大变化,风险责任的载体逐步由国家、集体转向企业和个人,但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企业和民众自我承担风险的意识并未跟上,加之许多人仍心存侥幸,不相信也不防备灾难会突然降临到自己头上,结果导致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浓。

第四,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长期以来,各大保险公司遵循的是一种粗放型经营模式,对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较为忽视。在进行展业时,营销员更多关注的是销售技巧,并常常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进行比较,结果导致人们对于保险的认识几乎没有进步,甚至还发生一些偏差,把保险看成是一种收益性投资,而忽视了其最本质的特性——保障。另外,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也使许多人对保险和保险公司产生误解和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消费意识的提高。

第五,社会保险教育的缺失。人们的风险与保险意识不仅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还受到教育机会的影响。保险意识是对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方式的认知,这一认知的产生需要一定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关于保险的知识。普及风险与保险知识,可以明显提高人们的风险与保险意识,帮助人们树立起较强的风险管理的观念,但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普及性的国民保险教育基本不存在,保险知识的来源渠道相当有限,以致影响了民众风险与保险意识的提高。

(二)保险产业极化发展与保险粗放式经营之间的矛盾

1950年,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提出了著名的增长极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的部门和区域,而是首先集中在某些具有创新能力的部门和地区,通过要素的极化效应形成为增长极,然后,通过扩散效应(或称溢出效应)将经济要素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极为迅速,仅进入“十五”时期以来,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就高达25.29%。保险业务的快速扩张带动了资金、人才等要素的大规模集聚,产业发展的极化效应十分明显。2000年,全国只有31家中外保险公司,但到2005年底,已有82家保险公司,其中中资保险公司42家、外资保险公司40家,另外还有6家集团公司、5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1 000多家保险中介机构,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市场格局。200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超过1.5万亿元,相当于2000年的4.5倍;保险从业人员达180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近150万人,从业人数占到金融业的40%以上。

保险业的快速极化是与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利润前景分不开的。然而,与资金、人才等要素快速集聚形成反差的是,保险业的经营方式仍然是粗放型的,直接影响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要素集聚目标的实现。其表现主要有三:(1)以保费收入增长为主要目标。长期以来,保险企业“重保费,轻效益”、“抢市场,上规模”,追求的主要是保费规模的扩张,而忽视经营效益的提高。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经营的基础,但不能以保费增长的多少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主要标准。保费增长既可能是有效益的增长,也可能是无效益的增长,还可能是负效益的增长。如果过度追求保费增长直接导致企业经营效益的下降,那么这种增长将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发展的根基。(2)保险经营诚信缺失。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表现十分突出,因此,信用、诚信问题对保险业来说尤其重要。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较为严重,其中反响最大的就是一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某些功能,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诱导、误导甚至恶意欺骗消费者。(3)保险服务链条断裂。保险服务是由展业、出单、赔付等环节构成的有机链条,任何一个环节弱化都会影响保险服务的整体质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企业“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结果给人们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致使许多消费者产生了“保险是骗人的”等思想偏见。粗放式经营虽然在保险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能够带来规模的扩张,但也造成了企业偿付能力的下降,使潜在风险不断累加,并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从而降低了资金、人才等各种要素集聚的效益。根据有关测算,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只有1.19%,远没有达到2.1%的国际行业平均标准(8)

保险粗放式经营与许多原因有关,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保险市场仍处在开拓期和潜力释放期,企业普遍急于尽快“做大”,且市场竞争不激烈,企业感受不到必须采取集约式经营的外在压力。此外,保险人才匮乏、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等也是导致粗放式经营的重要原因。

(三)保险市场需求日益增加与保险供给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是任何商品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对于保险供需矛盾,刘茂山教授在《保险发展学》一书中写道:“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这对矛盾运动的规律是:保险需求决定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总是追随保险需求,并力求与保险需求相一致,但保险供给在某一时点上很难与保险需求保持一致,而又总是趋向于与保险需求相一致。”(9)通过本章第一节的分析,已得出结论,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上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作用和功能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这说明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供给还不能满足各类经济主体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需要。我国目前保险供给滞后于保险需求,主要不是表现在保险供给的总量上,而是表现在保险供给的结构上。从市场竞争结构看,三大财产险公司占据了财险市场份额的大约80%,中国人寿一家则占据了寿险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这使得企业和个人等各类消费者很难享受到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从险种结构看,产险方面仍主要集中在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三大传统险种上,人身险方面仍集中在少数储蓄型、投资型产品上,市场迫切需要的各类创新型险种、个性化产品发展明显不足。从区域结构看,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保险市场比较发达,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保险市场发育滞缓,呈现出与这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不协调。保险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不仅影响了消费者保险利益的获得,也给保险业自身的发展造成困难。

导致保险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错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进入门槛较高。在整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保险市场的进入门槛一直较高,政策性市场进入壁垒较多,以致长时期很少有新公司诞生,只是在加入WTO后,市场进入政策才有所放松。这种政策格局直接导致各类市场主体发育滞缓,致使目前保险市场仍呈现出垄断程度极高的寡头垄断结构。

第二,自主创新不够。我国保险业创新的“引进型”特征十分明显。从基本的保障型产品,到较为复杂的投资型产品,任何一个新险种的出现,几乎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从国外直接引进新险种,包括引进新的经营模式或制度,可节省大量研发费用和创新成本,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引进型”创新策略,自主创新意识不强,与实际国情结合不够,结果导致保险产品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发生一定的扭曲。

第三,区域发展不均衡。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呈现出从东部到西部逐渐走低的梯形发展格局。在市场开发的初期阶段,保险公司大多因规模较小,从而将有限的资源首先集中在了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结果导致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均衡。另外,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经营区域的限制一向较为严格,保险公司要在一个新的地方开展业务,必须在那里开设分支机构,且要经过长时间的严格审批,这使得公司拓展经营区域的成本非常高,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保险公司的手脚,结果导致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十分有限。

(四)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与政策配套措施滞后之间的矛盾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具有重要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并通过出台一系列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例如,在社会安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金融机构体系的架构上,都把商业保险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为其提供充分发挥作用的舞台;在保险税收方面,多数国家营业税分险种规定税率,对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寿险等的营业税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所得税率均不超过40%,且都在做降低税率的努力;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大多规定得相当宽泛,如可以投资存款、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和海外投资等,从而保证了保险企业的利润空间,支持了承保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保障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已发挥重要作用,但政府对保险业发展的政策配套措施却相对滞后,“保险压制”现象较为明显。从金融压制、金融约束到金融深化,是任何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进程中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打破金融压制进行金融深化,使银行、保险、证券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保险业发展上仍存在着明显的政策缺失,以致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一定压制。例如,在构建社会安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金融机构体系的过程中,对商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性重视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引导性政策举措;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为5%,与国外相比税负仍然比较重,且迄今没有建立起对个人或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特别是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实行延迟纳税制度或扣税制度;在保险资金运用上,仍主要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一些资金运用形式,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可被允许的投资渠道。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保险压制”已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在适当的时机加大对保险业的政策支持已显得十分必要。

导致我国目前存在一定保险压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较小、社会影响力不大有关,也与保险公司经营粗放、素质较低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关,还与政府对保险业的发展重视不够有关。此外,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对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介入力度较大等,也是导致政策配套措施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以上四个矛盾中,第三个矛盾,也即保险市场需求日益增加与保险供给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是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在各种矛盾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发展、变化和解决。而在这一主要矛盾中,保险供给滞后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矛盾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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