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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审单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定义中对相符交单作出说明,明确规定交单的行为或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UCP的使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银行审单的国际惯例依据主要是UCP和ISBP。此规定不仅适用于开证行,而且适用于所有被指定的银行。但是,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不能随银行假日顺延。因此,银行必须认识到银行仅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产生关系,银行没有责任去审核受益人交来的额外单据。

第六节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审单

一、银行审单的国际惯例

2007年7月1日实施的600号出版物提出了新的审单标准。第二条定义中对相符交单作出说明,明确规定交单的行为或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UCP的使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银行审单的国际惯例依据主要是UCP和ISBP。

(一)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中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单据的标准参见本节第二部分《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

(二)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就是UCP600定义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它的大部分内容是UCP没有直接规定的——它是对UCP的补充、细化和解释,而非对UCP的修订——正如ISBP引言所说:“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本身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已经作出过的意见和决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目前与UCP600相配套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ISBP681。(之前与UCP500相配套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ISBP645。)

二、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

(一)审单标准

UCP600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中第a款强调银行审核单据必须以单据作为唯一依据。此规定不仅适用于开证行,而且适用于所有被指定的银行。

(二)审单时限

UCP500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以便决定是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通知寄单方。“合理时间”本身就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内究竟多少天审核单据完毕视为“合理时间”,必须要考虑诸如具体审单人员的人数、单据的种类和内容的复杂性等因素。为此,UCP600删除了UCP500的“合理时间”概念,并将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审核单据时间进一步缩短为五个银行工作日。除了加快银行的审单速度,更加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

(三)对信用证到期日的限制

信用证一般都规定提交单据的有效期限,否则信用证中规定的用于承付或者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认为是提交单据的最晚有效期限。但UCP600第14条c分条对信用证的到期日又作出了如下限制性规定:

(1)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若交单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装运日后第21个日历日提交的单据。但按照UCP600的最新规定,此限制性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形,而不适用于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一张副本运输单据的备用信用证。

(2)但无论如何,交单日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这是为了防止受益人将货物装船后交单太晚以致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

(3)到期日或最后交单日的顺延。UCP600第29条a款允许信用证的两个期限,即到期日或最后交单期如遇正常节假日,应将被顺延至次一个银行营业日。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被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根据UCP600第29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否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就会误认为受益人没有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单而拒绝付款。

但是,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不能随银行假日顺延。这是因为各国的公共交通运输如轮船、铁路、公路等一般全年无休,所以不存在因为放假而顺延的问题。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日期,就以信用证到期日作为最迟装运日,这种信用证称为“双到期”信用证。此时,若该到期日因为UCP600第29条a款的原因而顺延,装运期也不能跟着顺延,仍以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作为最迟装运日期。

(四)单证相符的含义

单证相符是指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除此,银行在审查单据时不仅要求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同时也要求单据之间相符。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单据表面互不一致,一概视为表面与信用证不符。”长期以来,严格相符一直是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基本原则,有的将其形容为“镜像规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字面上应该像一面镜子一样按照信用证的字句进行审单。也就是说,开证行和保兑行以及议付行应该像手里拿着镜子一样拿着信用证,按照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一字不差地对照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单,只要单据中出现任何差异,无论该差异是大是小,银行对该单据均不予接受。但在UCP600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中的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可见,UCP600即使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而仅要求“不得矛盾”,虽有标准宽松化的倾向,但还是体现了单证相符的原则。

(五)非单据条件

按照UCP600第14条g款的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此规定的目的是想致力于审核数量日益增加的单据,提高审单效率。但对于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特别是这些单据包含着与要求的、相符的单据有不符之处时,银行如何行事?此条文明确指示银行不要审核未规定的单据,并可将其退还给交单人。因此,银行必须认识到银行仅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产生关系,银行没有责任去审核受益人交来的额外单据。

UCP500第13条c分条指出“如信用证含有一些条件,但未规定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从而免除了受益人提交非单据条款证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开证行开证时明确指示的责任。UCP600第14条h分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然而,尽管UCP对“非单据条件”作了“不予理会”的规定,实践中有些银行仍继续开立含有非单据条件的跟单信用证或修改书。为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第3号《阐明见解书》中再次重申“这些错误做法将给跟单信用证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带来严重问题。所以,银行将接受信用证中规定的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单据,并作为有效的交单,而视非单据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

为了准确贯彻UCP600“非单据条件”的规定,有几方面须加注意:

一是开证行应仔细检查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以确定其中是否含有“非单据条件”。如有此条件,开证行有责任通知申请人将该类条件转变为符合规定的单据要求。

二是不应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提供凡在单据表面无法确定是否已履行的条件。例如,不应在信用证中加列“快船装运或按班轮条件装运”等模棱两可的类似条款。

三是不能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不能获得或不在出单人知道范围内的单据。

四是尽管UCP600对“非单据条件”作出“不予理会”的规定,但当跟单信用证中的某一条件清楚地与规定单据相联系时,该条件就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了。

(六)货物描述

按照UCP600第14条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因此,商业发票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对其他单据可用统称,只要不与信用证相抵触即可。

(七)未规定单据出单人或内容

UCP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则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已满足其功能需要,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内容、信用证之间又没有矛盾,银行即可接受其交来的单据。如果申请人或开证行要求一个特定的人签发单据,或要求单据包含准确语言,那就应该在信用证上清楚地包括这样的期望条件。

(八)出单日期和信用证日期

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签发日在信用证开立日之前的单据可以接受,这主要是为便利出售大路货而规定的。但单据日期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交单日期。因此,日期在信用证日期之前的单据是不能接受的,必须将此条件在信用证开证指示或信用证本身清楚地予以说明。

(九)有关地址的细节内容

UCP600第14条j款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的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通信联系细节作为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或被通知人的细节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

三、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一)常见的不符点

信用证操作过程复杂,出现的不符点也多种多样。英国著名贸易咨询服务机构通过长期的追踪调查,列出了近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10类信用证不符点、产生这些不符点的原因及责任方。信用证不符点的主要责任是出口方,而不符点的出现主要集中在审单制单环节。结合业务实践,可将频率较高不符点的划分按照操作习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时限方面——信用证有效期过期,信用证装运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

(2)运输方面——不清洁运输单据,无“已装船”批注或“货装舱面”注明,违反信用证规定进行了分批或转船操作,使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3)保险方面——保险金额或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4)单据方面——单据中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汇票、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遗漏背书或背书错误,单据印鉴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1.银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审核单据后,由开证行决定单据与信用证是否表面相符。如果认为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如果认为单证不符,则开证行不能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的义务。

审单时,银行只依据单据的情况,而不依赖任何其他当事人如受益人的指示来确定单证是否相符。银行必须自己决定接受或拒绝单证。即使银行与开证申请人联系是否对不符点弃权,但作出最后决定的仍是银行自己。

(1)接受不符点单据

按照UCP600第16条b款规定,在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证行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该不符点。这是银行对受益人责任的独立性。一经银行决定拒受不符点单据时,限于开证行联系申请人的唯一目的是要求他放弃该项不符点,这是符合信用证银行承诺的完整型和独立性的。在单据轻微不符信用证的情况下,因开证行通常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给开证行以灵活处理权,让开证行替受益人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有利于缩短联系时间,节省通讯费用,便于受益人及早结汇。

如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放弃不符点通知,开证行应决定是否接受该通知。如果开证行同意接受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如果开证行拒绝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

如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开证行提交是否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开证行应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如果开证行自行决定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则应根据UCP 500的要求发出拒付通知。

(2)拒绝不符点单据

UCP500第14条“不符单据与通知”中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及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必须以电讯方式或其他迅速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提交单据的一方,且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应列明导致银行拒收的所有不符点并注明是将单据暂时保管还是退回。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时间如果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以内,被银行拒收后,受益人有权进行修改,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进行提交。

UCP500同时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未能如此办理,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见,按照UCP500的规定,构成合格的拒付通知必须包含如下三项内容:要有明确的拒付意思表示;一次性列出全部不符点;表面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给交单人。

UCP600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与通知”中对UCP500第14条作出了如下修改:

第一,强调拒付银行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第二,拒付通知的发出时限应由七个银行工作日内缩短为五个银行工作日内;

第三,拒付通知中增加了拒付银行“持单直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选择。因此,拒付银行对不符点单据可分别采取四种处理办法:①银行保留单据听候交单者的进一步指示;②开证行保留单据直至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在开证行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收到交单者的进一步指示;③银行退回单据;④银行按照交单者先前的指示处理。

2.受益人对单据不符的处理

信用证业务中如遇单据不符,受益人实际业务中可酌情考虑采取如下补救办法:

(1)请审单银行将单据退回受益人修改,以便在信用证交单期内改妥再交单。

(2)受益人授权寄单行电告开证行不符点,请开证行接受,并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

(3)征得受益人同意办理“保留索偿”的付款、承兑或议付。

(4)在受益人或另一家银行担保方式下予以付款、承兑或议付。

(5)改为寄单托收(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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