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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打包贷款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信用证作为一种“财产抵押品”,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装运之前,向未来的议付银行获取贷款的行为。贷款银行在仔细审查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关借贷程序之后,将不超过信用证金额80%的数额划入信用证受益人的账户。一俟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结汇以后,贷款银行先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再从结汇款中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议付手续费等项费用。押汇金额一般在信用证金额的85%~95%之间。

十一、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押汇和议付的区别(14)

(一)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信用证作为一种“财产抵押品”,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装运之前,向未来的议付银行获取贷款的行为。贷款银行在仔细审查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关借贷程序之后,将不超过信用证金额80%的数额划入信用证受益人的账户。一俟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结汇以后,贷款银行先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再从结汇款中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议付手续费等项费用。

(二)押汇

押汇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装运之后,凭全套议付单据向议付银行获取人民币贷款的行为。议付行在借贷人民币时必须审单。押汇金额一般在信用证金额的85%~95%之间。押汇比例的大小,主要视议付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以及受益人、偿付行的信誉程度而定。等该信用证结汇以后,议付行先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再从结汇款中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议付手续费等项费用。

(三)议付

议付,按照国际惯例,是指被授权的议付行对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单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目前,我国银行系统的“议付”有一些特有的规定,迄今并未与国际通行的办法接轨。在国内银行办理议付时,银行只是审单、寄单、收费,并不支付对价。如果受益人要求议付行支付对价,银行则要按“押汇”处理。按照我国银行的惯例,押汇只算抵押贷款,不算结汇。

境外议付与境内打包贷款、押汇和议付的区别如下:

1. 境外议付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议付,而打包贷款和押汇只是一种以议付为前提条件的抵押贷款,是一种捆绑式的贷款。

2. 境外议付,银行支付的是外汇,我国外汇管理机构视作“已结汇”,出口人可以据此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而打包贷款和押汇,银行贷出的款项是人民币,外汇管理机构视作“未结汇”,不能据此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

3. 境外议付,议付行与受益人的账目是一次性算断的;而境内打包贷款和押汇,贷款银行首先只是贷出一定比例的人民币金额,而此笔账目的最终结算,则需等到国外货款结汇到账以后才来进行。

4. 境外议付,银行支付汇票及/或单据对价;而境内议付,银行通常不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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