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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应当为保险公司违规操作埋单吗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某年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生效时间是当日零时。同年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孙某夫妇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孙某夫妇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投保方应当为保险公司违规操作埋单吗?

【案情简介】

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某年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生效时间是当日零时。同年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按公司管理规程出单为由拒绝承担200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请求。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孙某夫妇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孙某夫妇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分析意见】

本案中关于巨额保险合同须经上级公司批准和必须体检后才能承保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用来约束投保方。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和保险的商业属性,理论上意味着当投保人履行缴纳保费义务之时,也正是保险人开始履行其承诺之时;再者,被保险人意外身亡与生前是否体检没有必然联系;而且保险公司出具保单过程中投保人没有过错。因此,判定该合同无效不能被认同。所以,理论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全额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表现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可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的赔偿金额,而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时是不确定的,保险人赔偿义务的实际履行带有偶然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不能否定保险交易的等价性。我们可以将保险通俗地比喻为“经济保镖”,我们雇佣“保镖”,并不能因为我们没有发生安全事件就不付“工钱”了。

(三)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是缘于保险双方对保险认知水平与能力存在显著的不对称性。要求投保方在订立合同前提供合同预案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保险合同通常需要保险人提出合同方案,投保人只能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选择。但是,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所改变,相应的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征就不会像一般保险合同那样显著。

(四)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揭示了要求保险最大诚信的原因,即是由保险人所经营风险特殊性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所决定的。诚信是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而保险合同所要求的诚信原则不是一般相对的、抽象的诚实守信,而保险合同对诚信要求是具体的、明确的、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

(五)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通常,投保人支付的是实实在在的保险费而收到的是“一纸承诺”。为切实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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