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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允许“方兴担保模式”发展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方兴担保模式”是指,温州市方培林先生经营的方兴担保公司所推出的颇具特色的两项担保新业务,其实质可以概括为:利用“剩余空间”;引入“第三方”。这表明,方兴担保模式具有良好的现实价值。不仅要在方兴担保模式的推广、移植中支持与鼓励金融创新,而且更要支持与鼓励各类有益的金融创新。

应当允许“方兴担保模式”发展(7)

“方兴担保模式”是指,温州市方培林先生经营的方兴担保公司所推出的颇具特色的两项担保新业务,其实质可以概括为:利用“剩余空间”;引入“第三方”。对于这种担保新业务,2006年新华社的内参曾经作过报道,浙江省金融办也向省政府打过报告,要求允许方兴担保公司进行试点、探索,分管金融的章猛进常务副省长还专门作了批示。

方培林先生发现,在温州当前房地产市场交易红火、价格稳定上升的情况下,银行关于房产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通常不超过市场价格的70%)的70%的规定显得相当“保守”,“安全系数”太高,实际上至少可以放宽到评估价的90%,完全可以利用这“剩余空间”来进行贷款担保操作。此外,虽然按银行现行规定,办了按揭手续的房产是无法再办抵押的,但也仍然存在“剩余空间”(如尚有占房价50%的房贷款未偿还,由于房产的市价在上升,“剩余空间”至少在40%以上),可以用来进行贷款担保操作。方兴担保公司便是以此“剩余空间”为基础,利用温州市市场经济发达、社会资产丰富的条件,通过引入“第三方”,推出了“房地产抵押履约担保”和“银行存单质押履约担保”等两项短期担保业务。

“房地产抵押履约担保”和“银行存单质押履约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房地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按照正常的抵押率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如果该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要求提高房地产抵押率时,其增贷部分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的房契和银行存单向贷款银行作抵押担保。担保公司与提供房契、存单的第三方以及借款人等三者再就利益关系签订协议:由担保公司为第三方的房契和银行存单的安全提供担保,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担保公司再担保费用的大部分计付给提供房契和银行存单的第三方。

“房地产抵押履约担保”和“银行存单质押履约担保”等两项新业务一经推出,便发展迅猛,一星期内就取得了担保规模五千万元左右的业绩。2007年的担保规模一直保持在一亿多元,其中“存单质押履约担保”占70%,“房地产抵押履约担保”占30%。并且更为可喜的是,在近两年的运行中,没有发生过一笔坏账。这表明,方兴担保模式具有良好的现实价值。概括起来其主要价值如下:

1.符合现行法律,是合法的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是银行的传统业务,原来规定只能在银行和贷款人双方之间进行,而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则规定,可由第三方介入。2000年出台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更做了进一步说明,其中第二条规定的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担保。从“本人”到“他人”虽然仅仅是一字突破,却极大地拓展了抵押业务的操作空间。

2.能够有效地盘活了社会闲置资产,促成“多赢”格局。这两项金融业务之所以发展迅速,原因在于它能够顺应当地经济运行形势,通过盘活社会闲置资产,促成了银行、借款人、“第三方”、方兴担保公司都能够获益的格局。银行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增加了贷款,创造出了更多的利润。而借款人则获得足额的贷款,满足了生产扩张需要。而“第三方”则使得自己的原先不生息的资产变成生息资产、低息资产变成高息资产。方兴担保公司则拓展了担保业务,收取了担保费用。

3.其运作中的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方兴担保模式其实就是通过承担了银行本来可以承担、但囿于受到“规定”限制而无法去承担的风险,从而从银行的那里分得了“一杯羹”。其风险本来就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而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银行。因为方兴担保模式只是从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那里分来了“一杯羹”,其运作中对银行的依附相当强烈;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房地产行业的走势来决定是否继续与方兴担保公司合作。若银行不与其合作,这两项目担保业务便无法开展,所以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银行。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只要从合作业务范围、规模增长速度、单笔担保规模等方面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便可以有效防范该项业务的风险。

4.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方兴担保模式是可以向温州市以外移植的,只要那里也有着类似于温州市的房地产市场格局,房地产抵押贷款也出现明显的“剩余空间”。比如江西省新余市,市政府在学习了方兴担保模式后,将市政府旗下的国有单位所拥有的房产权“收回”,再用这些房产权去扮演“第三方”,使中小企业获得“超额”的抵押贷款,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及旗下国有单位的收入。这表明,方兴担保模式不仅可以移植,而且还可以在移植中有所创新

当前,我省各地甚至全国许多地区,都存在方兴担保模式生存的基本经济条件,即房地产市场交易兴旺、价格稳定上升,房地产抵押贷款出现明显的“剩余空间”;同时,又存在小企业和微小企业抵押物严重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方兴担保模式可以使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抵押物发挥更大的“效用”,获得更多的融资额,对于缓解小企业和微小企业融资难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建议:

1.允许并鼓励方兴担保模式发展、推广、移植。

2.在媒体上宣传和介绍方兴担保模式,鼓励其他担保公司前往温州市方兴担保公司学习取经,以促进方兴担保模式的推广、移植、发展。

3.积极支持与鼓励金融创新。不仅要在方兴担保模式的推广、移植中支持与鼓励金融创新,而且更要支持与鼓励各类有益的金融创新。对于每一项金融创新,尤其民间金融创新,不能简单地拿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衡量,相一致就批准,相抵触就不批准,而应当及时、认真研究,只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只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原则,能够体现开发金融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都应予以积极支持或先局部试点。

【注释】

(1)被民建中央改编为2007年全国政协团体提案,并刊于2007年2月27日《中国经济导报》。

(2)本文中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的省级管理机构和金融统计上的“农村合作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3)刊于《预测与分析》2007年12月。陈敏尔批示:此件颇有研究,请省金融办、省农信联社阅研。

(4)刊于2007年10月9日《中国经济时报》。

(5)刊于《浙江经济》2007年第11期。

(6)刊于民建中央2007年10月《社情民意信息》。中国银监会蒋定之副主席批示:“请合作部各位主任阅。感谢应宜逊同志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关心。所提有关配套政策意见商央行、财政等部门确定。请浙江局傅祖蓓局长进一步征询应宜逊同志关于办农村金融机构的意见。”

(7)刊于《浙江民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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