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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投保的保险种类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现代保险发展到今天,理论和技术已相当成熟,随着保险领域不断扩大,险种也日趋丰富,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正式介绍分类之前,先对本教材的分类有一个基本说明。有的教材把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建立基金,为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转移机制,作为保险的定义。从这一层面,国家财政后备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合作形式的后备基金、商业保险基金都可以纳入保险的范畴,是广义保险的概念,而本教材所指的保险,如无明确说明的一般仅指商业保险的范畴。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 (又称 “法定保险”)是由国家 (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再保险

再保险 (也称 “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入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 (也称 “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在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此处涉及两个概念,即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一般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实务中由于保险期限、保险利益的叠加导致构成重复保险的,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判别的关键就在于比较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这两个数据。

阅读材料

保险的法律分类

保险形态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如美国的法律将保险分为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两大类;日本的法律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而我国 《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我国新 《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

日本属于此种分类。损害保险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结果进行性质上的认定;生命保险则是从社会角度来认识保险事故所处的状态,如人的生存、伤残、死亡、健康状况。

三、损害保险、人寿保险和伤害保险

德国属于此种分类。德国 《保险合同法》第二章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三类。其中,损害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冰雹保险、动物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法律保护保险。

四、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

美国各州均属于此种分类。在美国约5 000家保险公司中,财产和意外险保险公司约有3 000家,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约有2 000家。

五、寿险与非寿险

瑞士将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和非寿险,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这也是国际习惯分类,依据是经营技术不同。欧盟颁布关于保险法律方面的第一代指令,将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非寿险第一指令的全称为: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寿险业设立与营业法令协调的指令。该指令将欧盟成员国的非寿险业务分为:伤害和疾病保险、汽车保险、海上运输保险、航空保险、火灾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保险、一切险八类。寿险第一指令的全称为:欧盟理事会关于寿险业设立与经营法令协调的指令。该指令关于寿险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年金、附加险、终身健康保险等,其中,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还本保险、婚姻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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