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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途径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与实现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等各目标紧密相连。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客观上需要给予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旁贷。目前,制约小微企业发展,造成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诸多的困难,主要集中反映在小微型企业三难三缺。

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途径

马昌明 李 炜 邹书轶

一、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最新经济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法人企业460万户,其小微型企业139.7万户,占30.37%;微型企业约307.87万户,占66.93%。小型微型企业合计占比约97%,居绝对多数地位。小微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与实现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等各目标紧密相连。2011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趋势放缓,大宗原材料价格高位波动,企业融资、用工成本增加,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有效融资渠道,造成经营困难。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客观上需要给予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旁贷。

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制定了《小微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参考企业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将我国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大类。基于此种情况,2011年7月,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明确将“小微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根据新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微型企业。新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的16个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参照执行。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支持政策效应分析

(一)已出台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专项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0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2.2011年,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元—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元—500元。

3.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3年内免征印花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4.2010年,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将这项政策的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此政策。

5.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6.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包括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在内的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兰州高新区国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现状

目前,与国税局有关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起征点调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调高到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调高到500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专项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国家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其中,直接使小型微型企业受益的政策是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三项。

1.截至2012年7月31日,我局共有个体工商户566户,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有11户,不达起征点的有555户,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占总个体工商户的1.94%。对不达起征点户月免征增值税228688.44元,户均免412.05元。

2.截至2012年6月底我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户开业户为1885户。我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类型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1228户,制造业273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93户,另外还有建筑、房地产、农林牧渔等行业。2011年,我局共有1730户企业参加汇算清缴,其中,小型微利企业1275户,占总开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数的73.7%,其中实现盈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172户。合计减征企业所得税27.12万元,户均0.1577万元。

3.2012年1—7月,我局共免收税务登记证338户次,减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690元。免收发票工本费368605份(本),减收发票工本费96524.3元。

(三)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效果

1.个体工商户数增加。由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调高,使98.06%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了增值税,同时免征了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工本费,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能力和信心,个体工商户数大幅度增加。2012年7月31日比年初净增加93户,增长19.7%。

2.个体工商户户均销售额增加。2012年5月,我局结合省局安排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核查工作,对全部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重新进行了一次核定,从核定结果看,个体工商户户均销售额增加439.49元。说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得到了一定地发展壮大。

3.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增加。2011年度我局新增加小型微型企业357户;2012年1—7月,增加小型微型企业338户,其中个体115户。

三、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目前,制约小微企业发展,造成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诸多的困难,主要集中反映在小微型企业三难三缺。三难即融资难、用工难、用地难;三缺即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

以目前高新区所辖企业为例,企业用工成本逐年上升已成为企业经营费用的一大笔开销。目前用工成本最低已在2000元以上,在此基础上企业仍须配套缴纳三险一金,尤其是小微企业留人困难,人员流动较大,造成前期培训等资源浪费,重复支出。

在企业融资方面,受我国现行金融体系限制,小微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资产、财务完备和信用评价等因素,普遍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低利率贷款,这就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扩大规模,转型升级,扩容增产。但转向民间借贷,又面临着高利率,高风险,短账期的制约。

在用地方面,高新区乃至兰州市都面临着用地十分紧张的现状。市区内商业写字楼租金持续攀升,工业用地难觅一块。不但影响企业发展,也带来了较大的费用负担。

至于三缺,更是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瓶颈问题。中小企业都处在发展成长期,必然难以给予员工较好的薪酬待遇和发展前景;同时其自身的管理也处于完善期间。因而造成小微企业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的现状。这些因素的叠加,都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四、现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体系存在的缺陷

不难看出,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扶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体系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宏观方面

一是缺少针对性和标准化。未依据统一的划型标准将小微企业作为特殊群体加以支持,在纳税服务、政策宣传等方面,对小微企业关注不足。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与现行企业划型标准不一致,且税收优惠缺乏力度,即便享受优惠,也多局限于盈利企业。二是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存在,突出了应急性;优惠手段较为单一,国际通行的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式使用范围相对狭窄,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三是缺乏引导性和差异化。税收政策多是“一刀切”,未从产业发展、企业需求差异化方面加以引导。在支持企业创新、“走出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门槛高,力度不大。四是现行政策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色彩,削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仅强化了小微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和投机化,并且为一些中介组织“寻租”牟利开了方便之门。

(二)微观方面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认定标准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往往人为地增加了小微企业税负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不足。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极少部分盈利后小企业能享受到,且由于小微企业盈利能力有限,造成实际上能减免的税额是很少的。对于大多数亏损企业而言,实际上则无法享受任何形式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是缺乏对小微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优惠方式。相比于税率优惠,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才能更多的汇集非盈利企业。如采用加速折旧、一次列支、一次性摊销等核算方法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更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四是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效应突出,但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却带来了难度,特别是接近临界点的个体工商户,管理难度更大。如:销售额达到20000元就全额征税,销售额是19999元时就全额免税。许多个体工商户为了防止开票金额超过20000元,相互之间串票,准确核定销售额难,不达起征点户随着销售额的提高而恢复征税很难。且出现了一人或一家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拆分自己业务,使单个个体工商户不达起征点,逃避纳税义务。更有甚者,因为公司不享受起征点调高的税收优惠,很多小公司也在公司之外注册个体工商户,将零售业务交予个体工商户,从而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进而造成公司本身持续亏损。

五是目前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为不达起征点户,已经全额免征增值税,但管理上仍要求按季度进行申报,实践中很难做到。为了应付上级考核,经常是税收管理员代替个体工商户进行零申报,这样导致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不清,税收管理存在风险,管理方式需要创新。

六是税收征管和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地方面临税收收入任务压力,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重视大企业的管理而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五、实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途径

(一)构建起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1.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1)直接融资方面。创业投资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小微企业,可比照投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企业的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来自小微企业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2)间接融资方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3)内源性融资方面。实施利润在投资税收减免计划,强化小微企业自身资金积累。可适度考虑提高小微企业借款利息扣除标准,降低企业融资费用。

2.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使其更贴合2011年7月,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明确将“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扩大受惠面积。如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改为不超过50万元,允许采取定率征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小微企业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小微企业,可考虑实行10%的优惠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扩大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适用范围。如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纳入享受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对象范围,这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等同于个体工商户。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对小微企业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适度提高人员工资及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给予企业用工留人更大的余地。加速小微企业折旧、摊销年限;配套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允许小微企业一次性列支固定资产和摊销费用。

(二)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

1.支持建立企业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的基础管理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实行税收优惠。

2.以2013年国家全面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辅导小微企业建账建制,加强会计核算水平。

(三)强化小微企业的个性化服务

1.提供细分化纳税服务。从小微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小微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建立纳税辅导和咨询平台。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小微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在加强纳税人涉税业务辅导服务的同时,还应丰富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小微企业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3.创新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变不达起征点户按季申报为按半年申报;改变定税方法,完善计算机定税软件,全面推行计算机定税,使定税更加客观公正;创新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方式,推行电话或短信申报方式,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4.简化办税程序。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小微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小微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5.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风险。(2012.8)

参考文献

1.浙江省税务学会课题组:《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务研究》2010年第12期。

2.陈妍:《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37期。

3.陈宁、林汉川:《中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政策体系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税务研究》2012年第3期。

作者单位: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写作时间: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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