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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分类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时,把监管职能赋予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履行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监管职能,如智利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和法国的养老基金控制委员会等。

一、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分类

从各国经验来看,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时,按照投资领域和业务范围的不同,把监管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机构,这些机构大多由政府已有的经济管理部门担任,各自在其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例如美国的养老金监管机构就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管理部门。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1)初创成本低。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分业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多由现有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担任,制度的初创成本更低;(2)有利于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贯彻有效监管原则。现代投资活动复杂而多样,在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监督着某一专门的投资领域和业务范围,有其各自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监管手段,因此可以节约监督成本,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同时,分业监管模式中监管机构高度专业化的特征也有利于其提供更多的、更为真实和有效的监管信息,因此可以更为高效地应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风险,从而更有利于贯彻有效监管的原则,促进个人账户基金更加安全快捷地融入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中;(3)有利于贯彻适度监管原则。在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有着清晰的监管责任边界,相互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权力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因此在避免权力垄断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减少其不恰当的扩大监管范围的可能性。总体而言,分散监管体现了政府机构较为间接的管理经济的理念。而它的缺点主要包括:(1)监管成本较高。理论研究已经证明,监管同样呈现出“范围经济”特征,即监管机构的数量越小(甚至只有一个),监管的费用开支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便越低。而分类监管模式中监管机构众多,从而必然会增加监管费用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2)不利于整体最优化。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不同市场和不同业务领域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意味着局部的最优化并不必然是整体的最优化。但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之间都按照各自的监管责任来部分履行职责,缺少一个对整体监管负责的责任中心,使得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的整体最优化受到影响。(3)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在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有其明确的监管责任。但是,在跨市场跨监管部门的创新金融产品不断出现的时候,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面对的风险也会呈现不断发展变化的态势,而分散的监管机构间的监管职能是相对稳定的。此时,监管主体的缺位就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时,把监管职能赋予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履行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监管职能,如智利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和法国的养老基金控制委员会等。与分业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单一监管权力中心,没有外部分工合作问题,从而把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化,因此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行为,解决监管归属争论问题,提高了监管者的责任感,也避免了监管冲突,有利于更好地对跨越不同投资领域的金融工具和不同业务范畴的综合性监管问题统筹管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现有效监管。同时,这种监管模式也较好地实现了监管的“范围经济”,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基金运营机构提供多种监管服务。但是,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和过度监管。此时就必须在监管机构内部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最大化的治理结构,以防止潜在的风险。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统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一种改进型模式,这种模式又派生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牵头监管模式,又称为主监管机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由分业监管模式改进而来的,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时,为适应可能存在一些业务处于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管理的需要,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并且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及时的磋商协调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分离型监管模式,又称为“双峰式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在一国由原有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监管模式,是指在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时,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基金运营机构的监管,即负责机构监管,另一类则根据业务的不同进行功能监管。不完全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的同时,也可以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降低了监管的协调成本和难度,避免了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特别是主监管机构模式,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可以直接利用已有的经济管理部门作为主监管机构,从而实现了监管成本的最小化。但是,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机构设置复杂,如果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强,则会增大监管成本。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没有一个完全理想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模式可供采用,无论采取何种监管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特殊的国情和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选择最合适的监管模式。同时,在监管模式建立以后,也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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