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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的优惠政策

(一)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

《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规定:《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收入的优惠规定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

1.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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