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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制度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投资者应签署基金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相关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甄别和认定,审查投资者是否具备合格投资的资质要求。相关当事方签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同,开始计算投资冷静期。

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管理规模逐年扩大,也许是在高档写字楼,也许是街头巷尾,我们随处可以看到它们活跃的身影,基金募集机构可以说是遍地开花。募集机构合法合规募集的,经过监管政策落地后的短暂阵痛之后,已经进入良性规范化发展。但是,行业内也存在着部分募集机构在基金募集环节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乱象。目前,基金管理公司遭到挤兑、失联、跑路事件也并不鲜见,这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私募投资基金业亟需具备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15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并于2016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

《募集行为办法》共7章44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特定对象的确定、私募基金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自律管理、附则。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以下是对《募集行为办法》中规定的主要问题的详细解读。

关于募集机构主体,《募集行为办法》规定募集机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是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从事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对于目前行业内惯用的以收益权拆分方式突破合格投资者界限的募集方式,《募集行为办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应为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抗风险能力强的合格投资者,禁止拆分转让的规定明确将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抗风险能力弱的投资者挡在了私募基金投资行业的大门之外,有利于基金业的稳健发展。

关于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账户监督机构,《募集行为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关于募集程序,《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公开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特定对象进行风险评估,以匹配适当的基金投资者。投资者应签署基金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相关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甄别和认定,审查投资者是否具备合格投资的资质要求。相关当事方签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同,开始计算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有义务在冷静期届满后进行回访确认,在回访确认成功之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投资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关于推介禁止行为,《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的十一项禁止行为,对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时惯常采用的“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等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以及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等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对推介时常见的“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关于推介媒介,《募集行为办法》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推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推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从发布到正式生效的3个月内,募集机构应及时完成整改和内部结构建设。《募集行为办法》正式实施后,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一旦发现违规情形,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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