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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前述清算退出这种退出方式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对公司而言,在出现解散事项后,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行使法定职权,按程序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退出(不包含破产清算)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退出方式比较常见,且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有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且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其他公司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有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前述清算退出这种退出方式完全可以参照适用。

对公司而言,在出现解散事项后,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行使法定职权,按程序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出现解散事项后,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订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基金在投资协议中的优先清算条款约定的事项一般不是法定的公司解散事项,还需要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才可以进入清算程序。因此在出现触发优先清算条款事项时,即使有约定,基金也不是必然可以要求公司清算,还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是否能通过要看基金投资时对公司治理的约定及修改后的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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