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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企业退税政策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贸试验区应按照“当好推进改革的掘进机、扩大开放的破冰船”的要求,继续围绕共性、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地先行先试,通过压力测试,积累经验,探索最佳开放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建立完善覆盖海关、银行、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记录的统一社会信用体系。

自贸试验区应按照“当好推进改革的掘进机、扩大开放的破冰船”的要求,继续围绕共性、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地先行先试,通过压力测试,积累经验,探索最佳开放模式。

探索试行“单一进口税制”。目前,我国对货物和物品分别实施货物税和行邮税税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货物和物品均有涉及。市场规律决定了货物会根据税费、海关实际监管能力的差异挑选最优通道进境。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实行单一税制改革,构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取消货物税与行邮税的区别。平衡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实际税赋水平,适度缩小进口“物品”(主要税率为10%或20%)和“货物”(进口税率约26.8%)的税率差。

务实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目前,这一政策正在部分关区试点,地方政府与企业对此期待较高。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早日实现此项改革在制度层面的正式获批。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量,为全面正式运行奠定基础。

全面推进落实启运港退税政策。部分自贸试验区提出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例如对福建境内武夷山及江西高安、吉安等陆港启运的货物经福州保税港区出口,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大力开展港口转运业务,促进港口发展。

逐步探索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建立完善覆盖海关、银行、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记录的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所有企业在自贸试验区的经营活动的信用记录,包括各种各样违规违法的行为属性、发生次数多少等分类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形成失信主体名单。激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担责的意识,引入各方力量进行监督,推动企业自主形成健康市场体系。

探索实施“选择性退税”政策。部分地方政府建议赋予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更为灵活的退税政策,区内企业可根据退税情况,选择“货物入区退税”或“货物离境退税”。此举不仅可以避免区内、外退税政策优势倒挂现象,也有利于引导终端加工企业,促进区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终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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