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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理财的基本法则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只要政府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注销户籍,保险公司将立即向死者亲属或遗产继承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获得的风险保障,成本支出则主要是投保人付出的保费。如购买一至两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可使投保人得到全面保障。2011年底,一个从事保险销售的亲戚向老李推销保险,老李遂从她那里为自己购买了一份。

《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胡适先生评价保险时说:“保险的意义,在于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的准备。今日预备明日,这是极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

人生总有一些你想不到的事情,是意外之福还是难测之祸,事前无法预料。有备无患,未雨绸缪,就成为人们应对这些意外事件的主导思想,而这其中,保险扮演了不可替代的核心角色。

在2011年的日本海啸发生以后,日本各大保险公司一致同意,对在日本东北海域地震和海啸中遇难或者失踪的人员,即使未能找到遗体,也将发放死亡保险金。

灾难后,不少人的遗体可能被掩埋在废墟中,或者被海啸卷走。按照以往做法,先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再由保险公司做出认定后,支付死亡保险金。

然而,考虑到这次灾情特点以及灾民今后生活重建,各大保险公司协商后同意改变做法。只要政府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注销户籍,保险公司将立即向死者亲属或遗产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是防范个人和家庭风险的最后一道堤坝,其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对公司还是个人都意义重大,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是由保险强大的功能和作用所决定的。

保险具有三大功能,第一,经济补偿功能: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第二,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可以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资于社会;第三,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可以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事故处理效率、解决纠纷,对信用体系的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投资种类有分红险、万能寿险、投资联结险三类,投资方向不同收益也不同。其中,分红险投资相对保守,风险低,收益相对也低;万能寿险主要投资国债、企业债、大额银行协议存款、证券投资基金等,设有保底收益,存取灵活,收益稳定;投资联结险,投资相对激进,无保底收益,风险大,当然收益也可能大。

投资者在进行保险理财前,一定要了解自己的风险特点,确定保险的需求,通盘考虑、合理规划、量体裁衣,做到恰到好处,用尽可能小的成本覆盖尽可能多的风险是投保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买保险要遵循以下原则:

1.转移风险原则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理财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风险保障,维持个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生活稳定,避免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经济上的亏空。随着保险产品的发展和演化,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面对具有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消费者应注意始终把获得风险保障放在第一位,根据风险种类和发生的可能性来选择险种。

比如,要根据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给自己或家人买什么样的人身险;按照寿险每年缴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至20%较为合适;另外,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经济支柱”,都上了一定的年纪,其面对的风险比孩子肯定要高一些。

2.量力而行原则

保险理财是一种经济行为,既能获得相应的保险利益,也要有成本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获得的风险保障,成本支出则主要是投保人付出的保费。投保的险种越多,保险金额越高,保险期限越长,所需的保费就越高,因此,投保时一定要切合实际,量力而行。

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和收入等实际情况,适当购买人身保险,既要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注意量力而行,对投保的产品数量、保险金额等做出恰当的安排,既要避免保险不足,也要防止保险过度。

3.“混搭”原则

把保险项目进行合理组合,并注意利用各附加险。如购买一至两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可使投保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投保人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以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许多保险品种除了主险外,还带了各种附加险。如果购买了主险种,有需要的话,也可购买其附加险。

“混搭”有两个好处,其一,避免重复购买多项保险。例如,购买寿险时附加意外伤害险,就不需要再购买单独的意外伤害险了;其二,附加险的保费相对单独保险的保费要低,可节省保险。因此,对保险进行“混搭”,既可得到全面保障,又可有效利用资金。

4.尽早原则

人身保险的费率与年龄呈正比,随着年龄的增加,保费的上涨幅度也随之递增。以平安保险的精心优选定期寿险为例,从18岁到29岁时,每增长一岁,保费相差250元,过了29岁,保费的差额则从300元向上递增,到33岁时,间隔为400元,而过了40岁,差额则近千元,看得出,过了29岁,保费明显呈急剧增长的态势。因此,买保险越早,保费越低,而随着岁数增长,不仅保障晚,费用高,还可能被保险公司拒保。

一般情况下27岁以上,职业相对稳定的年轻人,可以开始考虑自己的养老计划。这时保费相对不高,又不会给个人经济造成过重压力。只要具备了条件,趁早为自己备一份充足的养老险,不失为明智之举。

5.中途不退保原则

保险购买后就不要随便退保,在保险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若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是按保单“现金价值”退还保费。

2011年底,一个从事保险销售的亲戚向老李推销保险,老李遂从她那里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可天不遂人愿,在连续缴纳两年共6万多元的保险费后,老李妻子患病急需用钱,于是他想到了那笔已缴纳的保险费,便找到那位亲戚帮忙退保。

“退是可以退,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你这属于中途退保,会损失一笔钱。”老李听到亲戚的回复后,也挺心疼那笔损失的钱,但治病急等用钱,便决定哪怕损失一部分也要退。拿着退到手的2万多元,老李越想越后悔:“这也太少了。”

老李中途退保,缴纳的6万元,只退了2万多元,由此可见,中途退保损失太大。投资者如果实在急需用钱,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或者变更为差额缴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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