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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原价的计算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设备的原价,是指设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为止形成的价格,故亦称为进口设备抵岸价。采用装运港交货价时双方的责任如下。进口设备货价按有关生产厂家询价、报价、订货合同价计算。因此,应以CIF价值作为设备的保险金额。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进口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对于全额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不计本项费用。

三、进口设备原价的计算

进口设备的原价,是指设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为止形成的价格,故亦称为进口设备抵岸价。

(一)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

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

1.内陆交货类

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的某个地点完成交货。在交货地点,卖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有关凭证,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风险;买方按时接受货物,交付货款,负担接货后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手续和装运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交货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根据交货地点的不同,内陆交货类又分为铁路交货价、公路交货价和制造厂交货价(EXW)三种,目前最为常用的是制造厂交货价。从买方角度来看,内陆交货类存在的风险较大,除进出口国为内陆接壤国家的情况外,一般不宜采用。

2.目的地交货类

即卖方要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目的地交货类主要包括未完税交货价(DDU)、完税后交货价(DDP)、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S)、目的港码头交货价(DEQ)、目的港船边交货价(FAS)等。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才算交货,才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类交货价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采用这类交货方式。

3.装运港交货类

即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主要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和运费在内价(CFR)。它们的特点主要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交货,只要卖方把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提供货运单据便完成交货任务,并可凭单据收回货款。

(1)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习惯上称为离岸价格,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到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采用装运港交货价时双方的责任如下。

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运费、保险费在内价。即包括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在内的交货港的交货价,习惯上被称为到岸价格。采用CIF交货价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照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此外,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并不保证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卖方承担的风险仅限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另外,买方还需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这一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即FOB价,故CIF价格实际等于FOB价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

(3)运费在内价。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可以看出,采用装运港交货类(包括如装运港船上交货价、运费在内价、运费及保险费在内价等),买卖双方分担的风险较为合理。

(二)进口设备原价的构成

若进口设备采用离岸价格(FOB)形式,进口设备原价的构成可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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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价

这里指离岸价格(FOB)。设备货价分为原币货价和人民币货价,原币货价一律折算为美元表示,人民币货价按原币货价乘以外汇市场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确定。进口设备货价按有关生产厂家询价、报价、订货合同价计算。

2.国际运费

即从装运港(站)到达我国抵达港(站)的运费。我国进口设备大部分采用海洋运输,小部分采用铁路运输,个别采用航空运输。进口设备国际运费计算公式为

国际运费(海、陆、空)=原币货价(FOB价)×运费率   (2-4)

国际运费(海、陆、空)=运量×单位运价   (2-5)

其中,运费率或单位运价参照有关部门或进出口公司的规定执行。

3.国际运输保险费

对外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出口人或进口人)订立保险契约,在被保险人交付协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契约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是一种财产保险。

在进口设备时,从业主的进口成本来看,除了进口设备的货价外,还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因此,应以CIF价值作为设备的保险金额。运输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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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保险费率按保险公司规定的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计算。

有时,设备在发生灭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各种经营杂费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不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和国际贸易惯例,一般都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在CIF货价的基础上适当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约定保险金额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设备、不同的地区进口价格为当地市价之间不同差价以及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保险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保险加成率不能超过30%。如果采用CIF加成投保,则有

运输保险费=CIF×(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2-7)

4.银行财务

指业主或进口代理公司与卖方在合同内规定的开证银行手续费。可按下式简化计算:

银行财务费=(FOB价+货价外需用外汇支付的款项)×银行财务费率

(2-8)

上式中的FOB价和货价外需用外汇支付的款项应按人民币金额计算。

5.进口代理手续费

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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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的到岸价格可用离岸价格与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之和计算。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6.关税

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性课税。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税率   (2-10)

其中,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是指设备运抵我国口岸的正常到岸价格,它包括离岸价格(FOB价)、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等费用。

7.增值税

是我国政府对从事进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在进口商品报关进口后征收的税种。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进口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即

进口产品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2-11)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12)

增值税税率根据规定的税率计算。目前进口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8.消费税

按照税法规定,进口轿车、摩托车等设备应征收消费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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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消费税税率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

9.海关监管手续费

指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手续费。对于全额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不计本项费用。其公式如下:

海关监管手续费=到岸价×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   (2-14)

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10.车辆购置附加费

进口车辆需缴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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