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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义务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一)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1)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见表4-1~表4-4。

表4-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表4-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表4-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表4-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均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做好协助工作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三个方面。

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一般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等。这些属于委托人财产的设备和物品,在监理任务完成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其交还委托人。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人员服务是指如果双方议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也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服务时间。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从监理人处接受指示。监理人应与这些提供服务人员密切合作,但不对其失职行为负责。如委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试验室负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的检测试验,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试验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

8.支付

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监理酬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按阶段支付给监理人。每次阶段支付时,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该阶段的支付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按照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算的正常监理服务酬金和其他应由委托人额外支付的合理开支项目,并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生附加服务工作或额外服务工作,则该项酬金计算也应包含在报表之内。

委托人收到支付报表后,对报表内的各项费用审查其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如有预付款,则还应按合同约定在应付款额内扣除应归还的部分。委托人应在收到支付报表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支付,否则从规定支付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付该部分应付款的延误支付利息。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报表中所列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表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应认为监理人在支付报表内要求支付的酬金是合理的。虽然委托人对某些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并发出相应通知,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或拖延支付其他无异议的酬金项目,否则也将按逾期支付对待。

(二)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表4-5中约定。

表4-5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3.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4.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5.文件资料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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