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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驰名商标所蕴涵的超出普通商标的商誉和市场价值,《商标法》也为驰名商标提供超过普通商标的保护。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看,驰名商标主要能够得到以下几方面的特殊保护。从商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制止他人抢先注册和使用两个方面,但仅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同时还要以容易导致混淆为条件。

1.驰名商标及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是Well-Known Trademark一词的中文翻译,实际上这个英文词汇的准确翻译应为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可能会使人误解这类商标要求非常高的知名度,但从英文词汇的原意和我国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看,Well-Known Trademark并不需要达到中文翻译中驰名的程度,只需要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即可。

驰名商标认定有两种方式。

(1)行政认定。国家工商局1996年8月14日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该规定中,国家工商局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唯一法定机关,只有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者,才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从国家工商局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最初采取的是一种事前认定加行政认定的制度。

(2)司法认定。《商标法》修改之前,虽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一些法院就开始在裁判商标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商标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已经形成了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相结合的格局,但司法认定具有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可以对行政认定的结论进行重新审查。

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已经形成了个案认定、事后认定以及司法认定具有最终效力的格局。虽然仍保留了行政认定,但也主要是考虑商标管理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方面的专业素质,而取消了饱受诟病的事前认定制度。

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由于驰名商标所蕴涵的超出普通商标的商誉和市场价值,《商标法》也为驰名商标提供超过普通商标的保护。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看,驰名商标主要能够得到以下几方面的特殊保护。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原则,即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能得到商标法保护,然而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则给予特殊待遇。《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商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制止他人抢先注册和使用两个方面,但仅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同时还要以容易导致混淆为条件。

(2)对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了超过普通注册商标的扩大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对抗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注册或使用,而注册驰名商标却可以将对抗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由于已经将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因而这种保护并不以混淆为条件,而只要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即可。

可以看出,对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并不需要以混淆为前提,实际上由于保护扩大到了非类似商品上,而在非竞争性商品上使用显著性和知名度都较高的驰名商标往往也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这种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声誉不被他人不当利用,这种不正当利用会为使用者带来竞争上的某种利益,或者会对驰名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这也是扩大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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