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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某有色金属冶炼厂女职工王淑贞一胎生下两个婴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一)女职工劳动权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必须对男女实行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在妇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女职工工作时的健康和安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额外增加女职工的工作负担。

(三)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具体内容包括:

(1)经期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2)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产期保护。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产应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等。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期的产假。

微型案例:

2008年4月,张小姐被医院确诊怀孕,随后张小姐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病假期间为3个月。3个月后,张小姐经医生劝告仍需保胎,随后再次向公司请假1个月,但此时公司认为张小姐已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安排,要求张立即回公司上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张小姐的身体未能好转,最终未能按时上班,公司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一个月工资。

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来源:营生网)

微型案例:

有色金属冶炼厂女职工王淑贞一胎生下两个婴儿。产假休完后,她仍被厂方安排到产前工作过的炼铅车间上班。王淑贞像其他人一样每天上三班倒,即经常上夜班,有时还被厂方延长工作时间。她多次向厂方要求调换到劳动强度比较轻、不上夜班的工作岗位工作,但遭拒绝。5个月之后,王椒贞的两个婴儿同时患病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确诊为因王淑贞的乳汁中含有铅等有毒物质使婴儿吸后中毒,虽经医院治疗,但仍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同时,经检查,王淑贞的身体健康也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

(案例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4)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冲洗、哺乳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女职工的申诉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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