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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时间:2022-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同的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也是不同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个案处理范围,不是批次的评定。企业要获得国际社会的保护,就要获得国内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凡是已经获得成员国国内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即可自动获得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和法律保护。当然,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是国家市场秩序的直接表现。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国越发显得重要。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同于品牌(Brand),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概念是Well-knownTrademark,它所强调的是一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所获得的特殊保护地位。1925年法国《巴黎公约》正式使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其目的在于,当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制度无法合理保护一商标时,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方法对其实施保护,以便使商标权人得到超越其依据商标法取得的权力,阻止其他人以商标法运行的方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享受特殊保护的商标,所以,企业在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这样才有利于品牌在市场上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为了使这种已经超越一般商标法原则的保护不至于被滥用,法律必须对其作出严格规定。即只有当一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致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在见到此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品本身给予特别关注,即可作出购买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越其最初使用于其上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时,即另一商品生产者使用该商标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法律就应该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特殊保护的权力。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多数情况下更倾向于驰名商标遭到侵权后,即通常是有了被侵权的案子以后,由相关的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条款加以纠正,因此,驰名商标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企业不必将驰名商标的认定看得太难,以至于望驰名商标而却步。实际上,凡是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主管当局申请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先后认定了多件驰名商标。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这是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及其保护的最权威的法律解释条款。它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驰名商标是一种个案的认定。不是什么批量的评选。而且这种个案的认定是由于一个商标在市场上遭受到假冒、仿制商标的侵害时,由商标所有权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法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被侵害商标以驰名商标的认定,特别是当商标在国际市场上遭受侵害时,本国的主管机关更应当主动地为被侵害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不同的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也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是由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也有一些国家是由最高法院或其他法律主管机关做出认定。

中国的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上述这些证明文件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备要件。企业在市场上如果遇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权的情况,就可以根据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相关的知名度,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以后,会更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且更有利于走向世界市场,创立国际名牌。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驰名商标保护变成了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更加关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希望在世界范围内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予以严格的保护。

(一)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建立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个案处理范围,不是批次的评定。商标权人在自己的商标遭到侵害时,可以根据自己商标的驰名程度,在符合国家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市(地、州)工商机关,向省级工商机关递送驰名商标的申请,由省级工商机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向商标局报送全部案件材料。商标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各级工商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取消对驰名商标造成混淆或误认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对假冒驰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予以取缔,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呼声日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均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展。企业要获得国际社会的保护,就要获得国内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凡是已经获得成员国国内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即可自动获得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和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所属权人在各成员国范围内如遇到因商标混淆或被模仿的侵害时,即可根据相关条款提出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当然,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是国家市场秩序的直接表现。各种假冒伪劣行为盛行是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结果。通常情况下,品牌的市场影响力越大,越容易受到假冒伪劣行为的侵害。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国越发显得重要。国际社会对于品牌的保护在不同国家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品牌的保护也比较好,市场秩序比较稳定;反之,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品牌受保护的程度也往往差强人意。但是,无论如何,要做国际名牌,就应该充分使用商标法和国际商标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企业应该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争取自己的权利。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从而使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有了法规规范。企业应当利用这一规定,为自己的品牌寻求更好的法律保护。

思考题

1.为什么中国的商标法施行注册在先的原则?企业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2.商标的国际注册对品牌国际化发展有什么实际意义?怎样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最便捷有效?

3.企业如何对自己的品牌实施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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