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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二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绝大多数分布在工业部门,建筑业所占比重不大,仅为3.1%。在第三产业内部,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社会服务业,比重达24.93%。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出现了许多新形势。

国际直接投资通常指一国资本在别国直接设立厂矿等企业的投资方式,是国际间长期资本流动的一种方式。与许多国家主要利用间接投资的模式不同,政策上出于避免大规模外债风险等因素的考虑,我国采取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的方式。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有效地加以推行,使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归因于我国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向外向型转变,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现代企业制度和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在思想上的确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日益增强,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则为海外直接投资的引入提供了良好环境。从国际来看,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相互交流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工业化国家实行产业结构高技术化,向知识密集型过渡,纷纷向海外转移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我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成为外资投入发展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理想地区。

出于我国国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类,通常又称三资企业。国际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按照该投资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组织建立起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它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合资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与保护。1980年5月1日,港商伍治德与中国民航北京管理局合资建立了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这是中国外资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第一家合资企业,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它在法律上的性质和特点可以概括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有限责任和独立自主。以上特性决定了它在投资方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据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所规定的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如投资条件、收益分配、债务清偿、风险责任、经营方式等)的合作经济组织。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明确了这类企业的法律地位。由于这种合作经营方式不涉及股权问题,属于契约式的合伙方式,因而合作经营方式的最大特点是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在这里,中外各方并非按一定比例进行共同投资,而是按合同规定各自提供一定的投资条件进行合作经营。合作合同是双方处理各项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按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它是由外方单独在中国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能完整地行使法人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实体,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和1990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表明: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这是它区别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点。这类企业在举办的条件上相对较严,在三种形式中所占比例较低。

归纳起来,中国近年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从规模上来说,投资总量已经较大,连续多年成为吸收外商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1979—1999年的21年间累计外商直接投资涉及的项目个数为341720个,协议利用外资额6137.3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3075.07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包括外债)总额4456.34亿美元的69%。

第二,从外资来源国别(地区)来看,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1980—1998年,对华投资第1位的地区是香港,实际投资额达1384.34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51.79%;日本、美国、中国台湾分居第2—4位,前四位的投资总额占到全国实际利用外资额的近75%。从动态角度看,1996年以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对华投资额呈下降趋势,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对华投资额则显著增加。

第三,从外资进入方式来看,1980—1985年,外资以合作经营方式进入为主,1986—1990年外资以合资经营方式进入为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外资以独资方式进入为主。特别是近几年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项目个数,协议金额和实际投资方面的增长速度均明显超过了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从存量上来看,1980—1999年,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计算合资经营企业占47.00%,独资经营企业占29.50%,合作经营企业占21.07%。

第四,从外资投向行业结构来看,1979—1998年的20年间,在三次产业中,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主要投向第二、第三产业,比重分别为59.08%和39.29%,明显高于同期发展中国家45%和30%的平均水平。相对而言,第一产业外商投资则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仅为1.63%。在第二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绝大多数分布在工业部门,建筑业所占比重不大,仅为3.1%。而在工业内部,轻工业的比重高于重工业,加工工业比重高于原料工业,技术密集产业的比重又高于一般加工工业。在第三产业内部,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社会服务业,比重达24.93%。

第五,从外商投资地区来看,中国外来直接投资的流入集中于沿海开放地区。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计算,截至1998年,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地带外资比例分别为87.83%、8.89%和3.28%,明显呈现东重西轻的模式,而在东部经济地带内部又呈现南多北少的格局,其中粤、闽、苏、沪四省市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额的近60%。从外来直接投资的地区动态分布来看,投资重点有从经济特区向珠江三角洲、福建南部三角洲和其他沿海地区特别是上海、江苏、山东和辽宁转移的倾向。而内地省份由于基础设施差等区位优势的限制,仍然得不到外来直接投资的青睐。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出现了许多新形势。首先,跨国公司纷纷抢滩中国。以往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主体一般是港澳台的中小型外商,投资项目规模较小,以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为主,近年来,这一主体已变为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国际大财团、大跨国公司,它们的投资特征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为主,并且以取得绝对控股权,占领市场等为目标。以美国为例,排名全球第一的通用汽车公司已在中国投资14个项目,仅上海别克轿车投资项目总额就近16亿美元;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在华投资已达15亿美元,并计划到2000年底达到25亿美元。

其次,随着跨国公司的进入,收购、兼并成为外商实现其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策略。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进入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为新建企业的进入方式,即G方式;第二种为兼并企业的方式,即M方式;第三种为收购企业的进入方式,即A方式。早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希望举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即A方式),以得到项目机会、市场份额,获得销售渠道和税收上的优惠待遇等等。而跨国公司则要求占领市场,获得垄断利润,实现独立决策目标并严格防止技术外泄,因此他们偏好独资经营或建立控股公司,所以相当一部分以兼并与收购的方式(即M&A方式)进入。

外商直接投资的新趋势,对我国合理高效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提出了新课题。首先,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我国积极利用跨国公司这一外商投资主体,来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其次,跨国公司的进入亦会对本国产业形成冲击,抑制本国经济在某些行业的发展,最终导致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的下降。针对于此,我们要在关键行业严格控制跨国公司的进入,并利用法律手段限制跨国公司在某些领域的垄断地位。再次,对于外资对国有企业的控股购并,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外要素资源优化国企资源配置,推动国企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有利于加快综合配套改革的步伐。而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市场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在外资购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因此,我们要努力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对外资购并采取谨慎态度并严格资产评估程序,从而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购并这一引资方式。

利用海外直接投资,涉及因素众多:资金来源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生产上涉及国内资源与国外资源,经营上涉及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法制上涉及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利用外资宏观调控仍显不足,外资投向与结构尚不够合理;利用外资项目的筛选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地区本位主义加上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不健全使重复引进现象较为严重;项目审批手续繁琐,行政效率较低;涉外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和有力贯彻,各项相关政策亟待配套实施。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本身亦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假合资”现象的频频出现和不少三资企业的“亏损”现象。“假合资”手法侵害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和涉外经济管理秩序,而三资企业的亏损原因除经营管理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外还存在大量“虚亏实盈”以逃避税收的现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所面临和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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