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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除暂准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外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的4个环节,即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等单证申报出口。

第六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货样、广告

(一)货样、广告品的概述

1.货样、广告品的含义

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2.货样、广告品的分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A,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B。

(二)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除暂准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外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的4个环节,即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1.证件管理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不论价购、价售或免费提供),凭经营权向海关申报。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口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其主管司局级以上单位证明向海关申报。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证件向海关申报。

(2)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3)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次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属旧机电产品,需按程序审批并按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的规定申报。

(4)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元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5)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除法定减免税外,一律照章征税。

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一)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概述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含义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境外厂商,免费(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进口设备的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用加工费扣付设备价款或租金。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围

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特征: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强调复运出境,但在进口放行后继续监管;保税加工货物是生产料件,进境后使用改变形态,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按保税货物管理;特定减免税设备是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3)在进口放行后需继续监管。

(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关程序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关程序包括备案、进口、核销3个阶段。

1.备案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凭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1)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

(2)海关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登记手册;

(3)加上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范围。

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里订明的单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

2.进口

企业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境时免进口关税(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件。

3.核销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是根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来规定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一般是5年。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有两种情况:

(1)监管期内

①结转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在享受同等待遇的不同企业之间结转,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转让

转让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或者不能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按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

③留用

监管期未满,本企业移作他用或者虽未满监管期但加工贸易合同已经履约本企业留用的,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按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

④修理、替换

进境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需要出境修理或者由于质量或规格不符合需要的,可以使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申报出境和进境。

⑤退运

监管期内退运应当持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件,凭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登记手册到海关办理退运出境的海关手续。

(2)监管期满

①留用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留在境内继续使用,解除海关监管后使用。

②放弃

监管期满既不退运也不留用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放弃的,海关比照放弃货物办理有关手续。放弃货物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出料加工货物

(一)出料加工的概述

1.出料加工的含义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2.出料加工的原则

出料加工只有在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3.出料加工的管理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需要延期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出料加工的报关程序

1.备案

开展出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理备案的核发“出料加工手册”。

2.进出口

(1)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等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

(2)进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等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无代价抵偿物的概述

1.无代价抵偿物的含义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如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只要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2.无代价抵偿物的特征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进行监管。

(二)无代价抵偿物的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

1.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进出口报关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

原进口货物办理被更换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原出口货物办理被更换运进境时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放弃的,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收货人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口,并按照海关对原进口货物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的税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发货人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并按照海关对原出口货物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的税额缴纳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示例18: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BD)。

A.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B.进出口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C.进出口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低于原征收税款,一律予以退还

D.无代价抵偿货物,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进行监管

分析:ABD低于原征收税款的,发货人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还。

2.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①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

②原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④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案例: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汽油发动机(属自动许可管理、法定商检商品)的合同。该批货物于2012年6月20日由货轮载运进境。该公司于当日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海关验放后,收货人发现其中有100台损坏。经该公司与B公司交涉,B公司同意另免费补偿同数量、同品牌、同规格的货物。补偿货物于2012年8月8日运达。

分析:该案例中汽油发动机进口时应该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入境通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损坏的100台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退运出境时免于交验许可证,予以免税。更换进境时免于缴税,免于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如收货人将该批损坏货物退运出境,并已向海关申请退还原征税款,则补偿货物进口时应照章征税;如收货人将该批损坏货物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补偿货物可以免税进口;如收货人将该批损坏货物在国内内销处理,经海关对其残留价值补税,则补偿货物可以免税进口。

五、集装箱箱体

1.集装箱箱体的范围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这里介绍的是集装箱箱体作为运输设备的报关。

2.集装箱箱体的报关程序

暂准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以下两种情况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准予登记的集装箱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暂时进境和出境的,营运人或其代理人无须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的,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准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

六、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一)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概述

1.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含义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管理

经海关核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由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当事人申请且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出规定的期限,仍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溢卸、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二)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程序

溢卸、误卸货物的报关程序按货物的实际处置来决定的。

1.退运境外

溢卸或误卸货物,当事人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2.溢短相补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

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

上述情况的报关程序由短卸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3.重新指运

指运境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运往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按照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转运至境外。

指运境内其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接受进口

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办理进口手续,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后,放行货物。

5.内销

原收货人不接受溢卸货物、误卸货物或者不办理相应货物的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案例:某钢铁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铁矿石,分两批各300公吨。2012年7月18日,第一批货物进口,正好和合同相符;2012年10月28日,第二批由于承运人工作失误导致卸在我港口400公吨优质铁矿石,经我国钢铁企业和国外出口商协商,按正常价格的80%收购合同之外的100公吨铁矿石。

分析:该案例中合同之外的100公吨铁矿石属于溢卸货物。报关单位在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提供溢卸证明,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征税,属于限制进口的要提供有关证件。如果无人收购,原运输工具负责人可在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口商过期不作处理,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如果企业要做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种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则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种货物

七、超期未报关货物

(一)超期未报关货物的概述

1.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含义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超期未报关货物的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海关批准的延长期界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被决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1)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2)进口关税;

(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4)滞报金。

示例19: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A)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A.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报金

B.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滞报金

C.进口环节代征税——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进口关税——滞报金

D.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进口环节代征税——进口关税——滞报金

3.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书面申请,予以退还。

被变卖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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